法務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0200115 -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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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PDF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英 公發布日: 民國44年06月03日 修正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檢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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