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108.09.09. 府訴三字第1086103328號訴願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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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第1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 ... 所需熱量及營養素,維持生理正常運作,其廣告或標示不得誇大、宣稱療效,除非 ... 民國110年09月04日星期六17時46分 ::: 設為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iOS&AndroidAPP 線上教學 回首頁 回法務局首頁 . 全站查詢: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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