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29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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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中心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一百人以下者,至少設置一張床位,一百零一人以上者,至少設置二張獨立床位。

二、設置清洗設備,方便處理幼兒嘔吐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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