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規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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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徵收行政規費之事項及收費基準如下: 一、輻射度量儀器校驗,每台新臺幣二千元。

二、加馬能譜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一千八 ... 目前線上:577人,瀏覽人次:693990931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偵字第10700098191號令修 正發布第2條、第3條條文 法規體系: /行政/原子能/業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3年10月20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偵字第0930036759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5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偵字第1010000797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5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偵字第10700098191號令修 正發布第2條、第3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自 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施行,前於一0一年十月六日因物價變動進行第一次 修正。

本次修正主要係考量檢驗分析成本後酌予修正徵收費用,以符合現 況需求,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檢討現行本標準各項運作規費成本,加馬能譜分析、鍶九十核種分析 、阿伐核種分析、加開或補正前列各款報告、使用本中心會議室等調 整現行收費標準。

(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 二、全身計測因儀器已損壞報廢不復使用,爰予刪除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七 款。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二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徵收行政規費之事 項及收費基準如下: 一、輻射度量儀器校驗,每台新臺幣二千元。

二、加馬能譜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三、輻射污染擦拭計測,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四、鍶九十核種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一萬元。

五、阿伐核種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一萬元。

六、氚核種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七、加開或補正前列各款報告,每份報告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立法理由〕一、現行條文第二款加馬能譜分析,經成本分析酌減二百元,由每樣品新 臺幣二千元,調降為一千八百元。

二、現行條文第四款鍶九十核種分析,經成本分析酌減一千元,由每樣品 新臺幣一萬一千元,調降為一萬元。

三、現行條文第五款阿伐核種分析,經成本分析酌減一千元,由每樣品新 臺幣一萬一千元,調降為一萬元。

四、現行條文第七款有關全身計測儀器因已損壞報廢不復使用,目前爭取 預算中,於購置前先予以刪除。

五、現行條文第八款有關加開或補正前列各款報告,因僅複製報告、簽署 及蓋戳章,每份報告酌予調降五十元,以二百五十元為收費標準,並 配合款次修正。

[修正]第三條公、民營機關(構)使用本中心會議室全日者,每日徵收場地設備管理費 新臺幣五千元,其同時使用影音視聽設備者,每日加收場地設備管理費新 臺幣一千元;使用時間為半日者,均減半收費。

〔立法理由〕成本綜合分析後酌增一千元,以五千元為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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