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 法定盈餘公積超列部分不得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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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法第237條規定,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10﹪為法定盈餘公積,惟除法定盈餘公積外,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股東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網站導覽 常見問題 網站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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