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被家暴,怎麼辦? 律師張源傑 -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文章推薦指數: 80 %
[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3904號刑事簡易判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係規定,所謂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跳到主文
請聯繫台北所02-37076959、汐科所02-26972999、竹科高鐵所03-6675569。
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
相簿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最新二十篇文章公告:判決與法律命令之解析、契約與商業模式之範例
提供企業從事國內外商務交易上,所須知的各種法律規定及其風險的預防控管,而就各種法律規定、各項商業模式、各別法院判決與常用契約範本而寫的參考文章。
本部落格之文章可讀性高、內容廣泛,從日常生活常見的買賣、租賃、公寓大廈管理到公司經營常見的產業模式、新創募資、合夥協議、投資併購、盡職調查、勞資關係、公司治理、上市上櫃、證券交易、技術移轉、經銷代理、國際商品買賣、供應鏈協議(OBM、ODM、OEM)、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保護相關之題目都有。
本部落格的文章及其回覆,不代表本所的正式法律意見。
如需進行各種商業交易的合法審查、各國商務契約的草擬談判、提起訴訟或應訊應訴、專利商標著作權之申請、授權及訴訟,請就近聯繫新北所02-26972999,新竹所03-6675569。
E-mail:[email protected]。
本所詳細資訊請自行參閱:http://www.zoomlaw.net
所長法學博士范國華律師敬啟
Jul17Fri201519:54
孩子被家暴,怎麼辦?律師張源傑
孩子被家暴,怎麼辦?律師張源傑
一、法律問題
夫常年對於未成年子女施以肢體、語言及精神上暴力,因此妻希望離婚並取得孩子監護權,在程序上應當如何進行。
本文將就家庭暴力之定義、家庭暴力發生後之處理、保護令之效果、傷害等刑事案件之告訴、離婚訴訟、離婚後之損害賠償請求、贍養費及子女監護權等等做一系列完整介紹。
二、何謂家庭暴力
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範之客體主要是為家庭成員,所謂家庭成員其範圍甚廣,當然包括配偶與未成年子女[1]。
家庭暴力要禁止之行為包括:
(一)身體侵害。
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法律所規定之犯罪行為。
例如毆打孩子會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此等犯罪行為同時會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家庭暴力之不法行為[2]。
(二)精神侵害。
精神上不法侵害,包含以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等言詞語調脅迫、恐嚇被害人之言語虐待,即如可使人生心理痛苦畏懼之情緒者,即已屬之[3]。
例如警告不得報警,否則後果不堪設想,此等行為可能已經涉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之規定,也同時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家庭暴力行為。
(三)騷擾。
上述之狀況,以構成犯罪為前提;倘若未構成犯罪,而有任何以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會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騷擾[4]。
例如對孩子說「不要臉」、「不知羞恥」、「沒用」、「瞎了嗎」、「聽不懂人話」等,有可能涉及謾罵、侮辱等騷擾行為。
三、家庭暴力之法律效果
被害人遭逢家庭暴力時,可以依法聲請保護令,被害人如為未成年人時,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血親等均得向法院以書狀提起[5]。
理論上檢察官、警察機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均可申請保護令;但是實際上,仍然是以當事人自行或委任律師逕向法院提起較為迅速有效。
保護令內容是什麼包括[6]:
(一)禁制令: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加害人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聯絡行為。
(二)遷出令:命加害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之驅逐令;禁止加害人就該不動產為處分或其他假處分。
(三)遠離令:命加害人遠離被害人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四)決定令:定汽、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定未成年子女之暫時監護權;定未成年子女之探視會面權。
(五)給付令:命加害人給付被害人租金、扶養費;命加害人交付被害人醫療、輔導、庇護所、財物損害等費用;命加害人負擔律師費。
(六)防治令:命完成號人處遇計畫,如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保護令一旦違反,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涉及刑事責任,甚為嚴重。
四、舉證責任
暴力攻擊結束後,應立即採取以下方式蒐集證據[7]:
(一)隨時準備錄影、錄音及拍照設備,隨時存證。
例如施暴者有毀損物品或撕爛我們的衣服時,都應攝影拍照,以供未來法庭上使用。
受傷處應拍照,可與驗傷單比對作為證物。
無論傷勢的大小,都應到醫院或診所接受醫師檢查,更應告知醫師,是遭受家庭暴力,並開立驗傷單(開立乙種驗傷單即可)。
爭執一發生就應立即開啟錄影或錄音設備。
(二)立即告知親友,讓親友知悉事件過程,除可以舒解遭受暴力虐待後之情緒外,將來也可以出庭作證。
(三)到派出所要求備案,無論將來是否走上法庭,都要堅持備案,將人、事、時、地、物清楚地要求派出所記錄下來。
如果員警拒絕備案時,應該把警員的姓名及警章號碼記下,再投訴市警局督察室。
(四)如果施暴者向你認錯、道歉時,應立即要求施暴者書立悔過書,將施暴事件記錄下來,並由施暴者親筆簽名。
如果要離家時,應到安全的地方,如警察局、親人或朋友家居住,也可打保護專線113尋求暫時庇護。
如果妳是已婚者,在離家後最好避免到異性友人家留宿,以免對方指稱通姦,影響到自己的權利。
(五)孩子如果也有危險性或年齡小需要父母照顧時,可以將子女一起帶出,不要將子女單獨留下。
離家後,一定要將戶籍遷到可以收到信件的地方,以避免受暴力離家後,反而遭施暴者提出不履行同居之訴訟,又因戶籍地仍與施暴者在一起無法收到法院信件,而未能出庭反駁,致遭敗訴。
(六)如果孩子有見到暴力過程時,應先將孩子的證詞錄音下來,以免日後孩子遭受壓力或害怕親人判罪而不願作證或做不實之證詞。
舉證責任要到達如何之程度呢?民事與刑事之舉證責任之門檻是不同的。
依照目前實務見解[8]指出,保護令聲請上之證明為民事之舉證責任,須證據能證明發生之可能大於不發生之可能,即達到優勢證據證明之程度,即得認已有正當、合理或可能原因,足信被害人置身受加害人虐待或恐嚇之環境,即可符合舉證責任之要求。
五、訴訟
在證據蒐集完備,法院核發保護令之後,即可進入訴訟程序。
可以先提起刑事訴訟,之後再提起民事離婚及損害賠償、贍養費及監護權訴訟。
首先是刑事訴訟。
他打孩子,在刑事上可能構成刑法第277條的普通傷害罪、或者刑法第278條的重傷罪;恐嚇若是報警,則後果不堪設想導致無法成眠,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或是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另外,再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對施暴者加重處罰。
此外,如果有違反保護令之情形,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負刑事責任。
前開數罪,依照刑法第50條規定,可以併合加以處罰。
接下來進行民事訴訟。
對於孩子的毆打,可能涉及民法1052條第1項第4款虐待直系親屬,或是第2項之重大難以維持婚姻之事由;對於配偶之恐嚇,可能涉及民法1052條第1項第3款不堪同居之虐待。
將可依法准許裁判離婚。
在離婚後,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1056條參照;也可能涉及民法1057條贍養費,1030條之1剩餘財產分配以及1055條之監護權。
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5條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
」是依此規定,在定監護時,如加害人無法證明由其監護子女是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則應由被害人監護;且縱使子女未受加害人傷害,卻因目擊父母之暴力行為而心感痛苦,很有可能發生行為心理異常現象,長大後也常在自己所建立之家庭中發生暴力行為。
故依前規定,因兩造所生之子女若尚未成年,可能遭受侵害,故認加害人不適任監護[9]。
因此,在先獲取法院禁制令之後,將很可能獲得法院酌定為未成年子女監護人。
六、結論
家暴事件涉及法律關係複雜,基於舉證之便利,建議可以採用本文之訴訟策略,達到權益保障之最佳效果。
[1]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
[2]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10號刑事判決:「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而對家庭成員即配偶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之部分,屬於對家庭成員故意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自該當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是以應依刑法予以論罪科刑。
」
[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3904號刑事簡易判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係規定,所謂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其中之精神上不法侵害,應包含以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等言詞語調脅迫、恐嚇被害人之言語虐待,即如可使人生心理痛苦畏懼之情緒者,即已屬之。
」
[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東簡字第10號刑事簡易判決:「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所規範之家庭暴力,應以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者稱之;又依照同法第2條第3款規定,所謂騷擾者,係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故如行為人和被害人屬夫妻關係而為前述行為者,因其身分為同法第3條第1款所指之家庭成員,自應有該法規定之適用。
」
[5]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11、12條參照。
[6]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參照。
[7]中華民國婚姻危機處理協會網站。
http://www.tw-angel.com.tw/law_force/10.html
[8]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家護抗字第20號民事裁定指出:「保護令本質上應屬民事事件,當事人之主張責任及證明責任,與一般民事事件均相同,而所謂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保護令聲請上之證明,須證據能證明發生之可能大於不發生之可能,即達到優勢證據證明之程度,即得認已有正當、合理或可能原因,足信被害人置身受加害人虐待或恐嚇之環境。
是倘已達優勢證據證明程度,為貫徹家庭暴力防治法制定之目的在於防治家庭暴力行為、保護遭受家庭暴力之被害人人身安全,及保障其自由選擇安全生活方式與環境之尊嚴等立法目的,法院自應據以核發保護令。
」
[9]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婚字第542號民事判決參照。
文章標籤
家庭暴力
身體侵害
精神侵害
騷擾
保護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Zoomlaw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Zoomlaw發表在痞客邦留言(2)人氣()
E-mail轉寄
全站分類:生活綜合個人分類:民事案件此分類上一篇:強制執行法之扣押、收取及支付轉給命令/學習律師蘇思鴻
此分類下一篇:大陸配偶繼承法律問題律師張源傑
上一篇:強制執行法之扣押、收取及支付轉給命令/學習律師蘇思鴻
下一篇:各國商標局與商標相關法規網站連結
歷史上的今天
2015:強制執行法之扣押、收取及支付轉給命令/學習律師蘇思鴻
▲top
留言列表
發表留言
參觀人氣
本日人氣:
累積人氣:
熱門文章
最新文章
我的連結
友好網站連結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信函例稿資料庫(限閱)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各國專利商標制度介紹(限閱)本所使用的軟體管理工具供應商眾律官網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FB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官方網址ZoomlawAttorneys-at-LawArticles范客優FanKu世界各國專利申請、授權、交易與訴訟文章分享世界各國商標註冊~品牌行銷與商標布局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不動產法律文章分享找本所文章-ZoomlawatLinkedin找合約範本-契約書範例網站連結Mobile01
相簿幻燈片
文章分類
營業秘密(1)
營業秘密(2)
工程與建築業|公共工程|政府採購(4)
工程相關(1)政府採購(0)公共工程(0)BOT案(0)
眾律法學叢書(2)
《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1:RCEP、TPP及台商主要申請國》(30)《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3:一帶一路(下)海上絲綢之路篇》(36)
著作權法(2)
著作權歸屬(2)數位權利保護措施(0)
公寓大廈管理(17)
社區規約(2)公寓大廈管理法規(2)區分所有權人大會(0)行政機關函釋與法院判決(0)區分所有權(0)專有部分(1)共有部分(0)約定專用(0)約定共用(0)公共設施(0)物業管理(0)社區管理辦法與社區管理(9)管理委員(0)公寓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4)區分所有權人(0)分管協議(0)管委會、點交與建商(0)
商標的世界(8)
商標侵權(2)目錄(0)第一章緒論(0)第二章商標制度的經濟分析(0)第三章商標法上第二含義商標權的基礎理論(0)第四章第二含義商標權的範圍與限制(0)第五章第二含義商標權的保護制度(0)第六章結論(0)
TRF專欄(8)
TRF|交易|交易流程|爭議|訴訟(2)KYC|KYP與金融業者的義務(3)金融消費者保護法(3)結構債|連動債(0)衍生性金融商品(0)期貨(0)選擇權交易(0)相關法令與函釋(0)
EC|IOT電商與物聯網(8)
EC法律問題(2)IOT法律問題(4)社群網站(6)網路購物(7)網路服務平台(2)手機遊戲(0)線上遊戲(1)電子簽章法(1)
BioTech生物科技(7)
新冠疫苗採購(4)生技食品(2)醫療產業(9)醫事法(11)食安訴訟(4)醫療訴訟(9)生物|動植物|醫藥專利專論(31)
FinTech金融科技(8)
開放銀行(1)數位貨幣(2)P2P匯款(0)第三方支付(6)群眾募資(3)網路保險(1)P2P借貸(2)監理沙盒(4)
金融保險業|銀行|保險|信託|基金|創業投資|私募基金(4)
金融保險(14)信用卡(0)企業金融(2)消費金融(7)
新聞媒體產業|新聞業|數位媒體|公關業|(0)
娛樂產業|電影業|影視演出業|職業運動業|表演業|版權業|經紀業(0)
行政法的刑罰條款~公司治理|證券交易|商業行為|IPR|醫療產業|食品安全|網路犯罪|租稅犯罪|金融保險(18)
經濟犯罪(2)IPR犯罪行為(3)經理人犯罪行為(1)醫療產業犯罪行為(4)食品產業犯罪行為(9)金融保險產業犯罪行為(25)網路犯罪行為(0)公寓大廈管理可能的刑責(1)隱私權與個資犯罪(2)工商與營業秘密犯罪(5)動物保護與其飼料管理犯罪(1)侵害勞工權益的犯罪(6)證券交易犯罪(5)商業會計與公司法犯罪(6)稅務犯罪(1)公平交易及多層次傳銷犯罪(3)期貨交易犯罪(2)能源法相關(1)
電信業|廣播業|電視業(1)
電信|二類電信(3)
科技業|製造業|國際貿易|運籌管理|供應鏈(7)
訴訟風險(1)太空發展法(1)國際商品買賣及代理經銷(3)委託代工製造(0)技術移轉,技術合作與共同開發(1)商品標示法問題(2)航空法(11)
文創產業|設計業|出版業|廣告業|著作權法與訴訟(4)
著作權法與訴訟(26)數位產業著作權(16)文創|出版產業(7)媒體|數位媒體(12)
連鎖商|加盟商|直銷商|代理商|經銷商(1)
連鎖商|直銷商(0)
眾律對外活動(6)
眾律活動(49)發明展名片(0)眾律研討會(3)互訪活動(6)演講|研討會(10)國際會議(0)
新創公司|公司設立|公司治理|投資併購|上市櫃法律事務(6)
資本市場(26)上市櫃法律事務檢查(10)投資併購(9)新創公司(3)公司治理(30)公司設立|FDI|合資(12)
眾律團隊(5)
律師團隊(7)專利團隊(8)商標及著作權團隊(2)顧問團隊(2)各國實習生(7)
眾律服務(10)
眾律勝訴案例(5)眾律簡介(中文)(3)眾律業務簡介(1)眾律簡介(英文)(0)眾律各國專利申請服務(0)眾律綜合法律顧問服務(1)眾律專項法律顧問服務~IPO|M&A|FDI|外國直接投資|公司治理|公司經營權(1)眾律訴訟代理|民事|刑事|行政|稅務訴訟(1)眾律跨國商務項目法律服務|國際貿易|紛爭處理(3)眾律專利|商標|著作權紛爭處理|IPR授權與交易服務(1)
域名|個資保護|網路犯罪(3)
網路犯罪(10)個人資料保護(12)網域名稱爭議(10)
中英文合約解讀與範本(14)
DD|投資併購|上市櫃|FDI合約與文件(0)國際買賣|經銷|代理合約(5)OBM|ODM|OEM|代工製造合約(0)中小企業|SOHO用合約(0)房地產買賣|租賃|裝修|合建合約(17)顧問|仲介|聘僱合約(1)電腦軟硬體開發|設計|買賣|租賃合約(0)技術|專利|商標|著作權的交易|授權合約(1)連鎖店|公司設立合約(0)文字|影音|表演|著作與經紀合約(2)銀行融資|保險合約(0)電商|交易|網站免責|隱私權|個資法聲明|合約(0)旅遊相關(2)英文契約解說(7)
商務訴訟|證券訴訟|稅務訴訟|跨國訴訟(12)
跨國商務訴訟(5)美洲國家商務訴訟(0)國外貨款追償專案(0)商務仲裁(4)稅務訴訟案件(17)證券交易法專案(8)公平交易法(6)中國商務訴訟(1)亞洲國家商務訴訟(0)歐洲國家商務訴訟(2)董監訴訟|經營權爭訟(10)清算人(3)
民事|刑事|行政訴訟(10)
司法院釋字(1)保險法(1)法庭觀察(12)新修法律(12)訴願與行政訴訟(22)民事案件(143)刑事案件(106)江國慶案自白性用性評價(1)破產、重整、解散與清算事件(2)訴訟策略(1)
技術移轉|專利布局|專利申請|專利維護|專利交易|專利蟑螂|專利鑑定|專利訴訟|營業秘密|(23)
台灣專利(332)澳洲專利(5)墨西哥專利(2)越南專利(3)大陸專利(24)日本專利(13)韓國專利(9)印度專利(4)俄羅斯專利(7)歐洲專利(54)美國專利(89)PCT專利(7)美國專利訴訟(14)商業機密|競業禁止保護(3)專利布局|專利法規(75)商業方法|電腦軟體|積體電路專利專論(7)設計專利專論(13)台灣|中國專利訴訟(73)巴西專利(1)新加坡專利(2)產業技術發展與專利的故事(9)區域組織國際合作WIPO(20)TaiwanPatentLaw(11)
品牌經營|商標布局|商標申請|商標授權|商標侵權|商標交易|商標蟑螂|各國商標|(13)
商標布局策略(19)中國商標註冊與商標法(5)世界各國商標證書巡禮~各國商標制度(5)亞洲國家商標制度與商標證書(57)非洲國家商標制度與商標證書(6)歐洲國家商標制度與商標證書(63)美洲國家商標制度與商標證書(22)大洋洲國家商標制度與商標證書(3)WIPO|OHIM|OAPI國際組織與區域組織商標制度與商標證書(21)台灣商標註冊與商標法(41)TaiwanTrademarkLaw(16)ChinaTrademarkLaw(4)品牌經營|商標全球布局|商標的故事|商標的訴訟故事(34)
土地|合建|都更|住宅|保全|物業|裝修|區分所有權(2)
不動產共有|仲介|買賣|租賃|裝潢|日照權與訴訟(34)合建|都更(11)
親屬|婚姻|家暴|遺囑與繼承(6)
安養信託(2)結婚分居與離婚(28)遺囑|自書遺囑|代筆遺囑|遺囑公證與生前贈與(6)繼承|限定繼承|拋棄繼承|應繼分|特留分(14)親屬關係(13)家暴防治(1)
生活法律與訴訟(12)
法律顧問(5)勞雇關係|勞健保|職安|各種給付(44)車禍處理|汽車買賣租賃(10)產品瑕疵|餐廳用餐|旅遊糾紛與消費者保護法(22)簽名蓋章|支付命令|時效(4)借款|貸款|支票|本票|信用卡與訴訟(5)虛假交易|假買賣(1)工作證|移民(5)學生逃票|補習費(2)錄音錄影蒐證(3)律師倫理|假律師|冒用姓名(7)國家賠償(4)
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1)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0)進出口貿易與海關糾紛問題(0)專利/專利法(13)內銷市場法律權益保護問題(1)專利/專利法(3)第一篇為何台商需要懂國際經濟法(3)反傾銷調查及法律因應(0)阿布說專利(1)電子商務交易法律保護問題(0)未分類文章(598)
Copyright©2012-2019ZoomlawAttorneys-at-Law&ZoomlawIPAttorneys,Allrightsreserved.
著作權所有,非經本所書面授權同意或依據痞客邦約定之轉載或轉貼方式為之者外,不得將本所痞客邦部落格內任何文章以任何形式冒名、修改、複製、儲存、傳播、轉貼或轉載,本所保留一切法律追訴權利。
回到頁首
回到主文
免費註冊
客服中心
痞客邦首頁
©2003-2022PIXNET
關閉視窗
延伸文章資訊
- 1一位家暴受虐兒的家庭特質
有鑑於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的比例日趨上升,有必要從家暴家庭復原者的成長經驗深入探討. 家暴家庭的代際間的互動模式,以及其 ... 一、家庭暴力的定義和受虐兒的趨勢.
- 2孩子被家暴,怎麼辦? 律師張源傑 -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3904號刑事簡易判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係規定,所謂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
- 3兒少保護 - 衛生福利部
若您身邊的兒少遭受身心虐待或疏忽,被通報至各地方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後, ... 本文件詳述哪些情況屬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下定義的兒少性剝削。
- 4家暴防治 - 衛生福利部
家暴防治 ... 家庭成員間發生身體上、精神上、經濟上的騷擾、控制、威脅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就是家庭暴力。在家庭暴力發生的當下,首要保護自己的安全,避免身體的重要部位 ...
- 5兒少及家暴、性侵相關法律運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