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執行違章建築拆除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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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九十六年九月一日後核發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仍二次施工構成違章建築,經查報後不論是否已興建完工,一律視同興建中違章建築列入即報即拆。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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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執行違章建築拆除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八十六條及內政部八
十四年二月六日(八四)內營字第八四七二一七九號函。
二、目的:為有效遏止新違章建築產生及解決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違
章建築,以維護本縣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市容觀瞻。
三、實施範圍:本縣轄區內違法搭建之違章建築。
四、本縣違章建築分類、分區、分階段拆除既存違建。
五、為遏止新違章建築產生,興建中違章建築不論地區、違建規模及使用
情形,經勒令停工不從之違建,應於七個工作天內拆除(電腦代號A
0)。
前項興建中違章建築之認定標準,為:
(一)違章建築之結構(含外牆、玻璃門窗、室內樓版等)未全部完成
,或現場尚有工人、機具、施工材料、廢料等,或工程仍在進行
中,或尚未進駐使用,足證工程尚未完竣,列入即報即拆。
(二)自九十六年九月一日後核發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仍二次施工構成違
章建築,經查報後不論是否已興建完工,一律視同興建中違章建
築列入即報即拆。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查報及認定作業
應於三日內完成。
拆除後原址重建者,應依(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移送法辦。
六、第一階段(近程處理)處理左列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
害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之違章建築:
(一)電腦代號A1:
1.經本府公共安全會報決議之拆除專案,或影響山坡地水土保持
功能涉及公共危險,或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移送法
辦之違章建築。
2.有礙高速公路、快速道路、示範道路沿線及交流道口、重要路
口公共安全、交通安全及周邊城鄉景觀之違規廣告物或構造物
。
3.廣播電台、行動電話基地台之違規天線塔架等雜項構造物。
前揭違章建築認定之權責單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
(二)電腦代號A2:
1.擅自佔用河川公地、公有土地,侵害政府合法產權之違章建築
。
2.擅自佔用公共設施用地、現有道路、巷道、人行道,影響公共
安全、公共通行、城鄉景觀或公共工程興建之違章建築。
前揭違章建築認定之權責單位:設施、道路及土地之管理機關(
單位)。
(三)電腦代號A3:
1.在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屋頂避難平台、法定空地等擅自搭建,影
響共同使用者權益,有礙消防救災及逃生安全之違章建築。
2.搭建在防火間隔(巷)之違章建築。
但同一街廓應一併查報,
併提審議會議決。
前揭違章建築認定之權責單位:
1.影響消防救災:本府消防局。
2.影響共同使用者權益:本府工務局(使用管理課)。
3.有礙逃生安全:本府工務局(使用管理課)。
(四)電腦代號A4:
1.維護公共安全方案執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抽
(複)查之第一、第二優先順序類組場所之違章建築。
2.公眾出入頻繁,嚴重妨礙公共安全或消防安全場所之違章建築
。
3.嚴重污染環境之違章工廠(廠房)違章建築。
前揭違章建築認定之權責單位:
1.嚴重污染環境:本府環境保護局。
2.有礙公共安全:本府工務局(使用管理課)。
3.有礙消防安全:(本府消防局)。
(五)電腦代號A5:
公寓大廈共用部份擅自搭建,有影響消防救災及逃生安全之違章
建築。
前揭違章建築認定之權責單位:
1.影響消防救災:本府消防局。
2.影響逃生安全:本府工務局(使用管理課)。
(六)電腦代號A6:
佔用騎樓影響公眾通行或市容觀瞻之違章建築。
前揭違章建築認定之權責單位:本府工務局(使用管理課)。
(七)電腦代號A7: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在屋頂、法定空地等擅自搭蓋之違章建築。
(八)電腦代號A8:
內政部營建署、監察院、檢調單位列管、交查案件,無法立即改
善之違章建築。
前揭違章建築認定之權責單位:本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
。
七、第六點第一款至第四款其執行方式如左:
(一)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認定後,由本府工務局填發拆除
單,於三十個工作天內拆除。
(二)若違章建築規模龐大,需召開勤前會議以維執行安全者,則工期
順延。
八、第六點第五款至第八款其執行方式:
(一)成立違章建築審議小組: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移送案件
予以審查,確認拆除對象及排定拆除順序。
(二)以工務局長為召集人,小組成員包括:議會專案小組代表、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單位)、各有關鄉鎮、市公所、本府縣警局、消
防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水務局、工務局(建築管理課、使
用管理課、違章建築拆除隊)。
九、第二階段(中程處理)處理建築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違章建築
;俟第一階段全部執行完成後開始辦理(電腦代號B)。
十、第三階段(遠程處理)處理建築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之違章建築
;俟第二階段全部執行完成後開始辦理(電腦代號C)。
十一、拆後重建之處理規定:
違章建築拆除後擅自重建者,除移送法辦外,應再行派工拆除完竣
。
十二、經費:依年度編列違建取締拆除費用、採發包僱工租械方式執行。
十三、執行人員:由本府工務局及相關配合單位人員配合辦理。
十四、督導考核與獎懲:依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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