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問題-四周變形工時制度如何算加班? - 勞資爭議處理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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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回答: 四周變形工時制度規定於勞基法第30條之1:「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 ... 法律信箱 首頁>最新訊息>法律信箱 加班問題-四周變形工時制度如何算加班? 16Apr,2018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工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每週40小時(勞動基準法第32條),勞工延長工時(加班),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勞動基準法第24條)連續工作4小時,需給至少30分鐘休息時間(勞動基準法35條)工作七日內需有一日做為例假日(勞動基準法第36條)。

各行業因產業性質不同,對於工時制度難以以一概全,為因應各行業不同型態的營運類型,另外訂有二週、四週及八週變形工時,其四週變形工時是最為常見的型態。

  勞委會於92年間公告所有行業皆適用於二週變形工時制度,而四週變形工時主要適用於服務業(如銀行、餐飲、賣場、櫃台…等行業),八週變形至度則是適用於需24小時輪班的行業(如鋼鐵、石化、營造…等行業),程序上透過工會協商若無工會者則需透過勞資會議進行協商後方可實行。

為免發生爭執,資方應清楚告知勞方變形工時之適用,及增加的工時調配及挪移的狀況,以使勞工得以遵守規則。

以一般有排班需求之服務業來說,採行四週變形工時制度,對於排班制而言每日工作時間,可能因不同排班狀況而有不同,以節省加班費之產生。

  四周變形工時制度規定於勞基法第30條之1:「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

但雇主應提供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   四週變形工時為二週變形工時之衍生,可將四週之正常工時作挪移,較適用於各類需排班之服務業,每日仍不得超過二小時(正常工時10小時),每二週至少需有二休假作為例假日,對於每週工時法無明文規定,此部分只限於四周內正常工時變形始有適用,四周內正常工時合計仍不得超過160小時(也就是每週正常工時上限依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規定8小時×4周)超過部分仍屬加班;且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0小時,延長部分仍屬加班且每日不得加班超過2小時。

如果正常班(白天班)單周周一至週五每日正常工時八小時,則實際上四周工時已經滿160小時,則周六再上四小時仍然屬於加班,自應為加班費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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