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法務部>法律事務目
延伸文章資訊
- 1撤銷和撤回有何不同? - 新竹縣政府
- 2撤銷(法律)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撤銷後之效力
- 3撤銷、撤回、解除- 廢止、無效、效力未定@ 關於愛 - 隨意窩
「撤銷」係指法律關係發生前或發生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表意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發生效力之法律行為溯及既往歸於消滅。簡單講就是「將本有瑕疵之意思 ...
- 4民法§302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經承認之法律行為,如無特別訂定,溯及為法律行為時發生效力。 第116 條. 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 如相對人確定者,前項意思 ...
- 5民法總則編之法律行為的效力-有效、無效與得撤銷-知識百科-三 ...
無效. 1. 意義: 因法律行為欠缺生效要件,而自始、確定、當然、絕對不發生法律行為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