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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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一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 ... 二至若經調查結果,乙無意思能力,無法行使告訴權,但尚有其法定代理人甲(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律問題 PDF 友善列印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6)法檢(二)字第1745號 座談日期: 民國86年02月00日 座談機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要  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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