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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本法施行前已由政府或公立學校所設之私立幼稚園或托兒所,仍為私立。

幼兒園得於同一鄉(鎮、市、區)內設立分班,其招生人數不得逾本園之人數或六十人之 ... 民國110年08月02日星期一16時40分 ::: 設為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iOS&AndroidAPP 線上教學 回首頁 回法務局首頁 . 全站查詢: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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