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六七年緊急措施(禁區)規則-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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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七年緊急措施(禁區)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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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七年緊急措施(法院)規則制定機關:香港英屬殖民地政府總督會同行政局有效期:1967年6月23日(含本日)-(待查)(不含本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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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法例241章《緊急條例》制定。
錄自華僑日報1968年《香港年鑑》。
一九六七年緊急措施(禁區)規則
Emergency(ClosedAr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