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刪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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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比較較當時的刑法第211條謀殺罪:「故意殺人,若其殺人經過思慮而實行者,處死刑」,與第212 ... 0 德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刪除理由 Apr29 WrittenByChienHuaHuang 德國在納粹掌權時,1941年將刑法第215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刪除。

原條文內容如下:1§215.DerTodtschlaganeinemVerwandtenaufsteigenderLiniewirdmitZuchthausnichtunterzehnJahrenodermitlebenslänglichemZuchthausbestraft.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比較較當時的刑法第211條謀殺罪:「故意殺人,若其殺人經過思慮而實行者,處死刑」,與第212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若其殺人並非經過思慮而實行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215條之刑度較謀殺為輕,較故意殺人為重。

1941年德國刑法殺人罪章節大幅修正,修改謀殺與故意殺人的定義,也將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刪除。

由於是80年前的修法,現今德國諸多刑法教科書或註釋書均已完全不討論此一修正及其理由。

少數學術文件則有提及:1.「在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的情形,通常行為人與被害人有緊密關係,因此其行為看似特別嚴重:但此並非沒有例外:當兒子殺害了常對其母親施以嚴重暴力的酗酒父親時。

在此等案例中,將刑法215廢除可使法官在其權衡全部情況下給予適當刑罰,不受限於該條過高的最低刑度」Vgl.Eser/Sternberg-LiebenSchönke/SchröderStrafgesetzbuch,30.Auflage2019,Vorbemerkungenzuden§§211ff.Rn.92.「刑法第215條之刪除,目的在於,突破當時法律框架中就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所強制適用的第215條嚴厲的刑度,」。

EdwardSchramm,EheundFamilieimStrafrecht:einestrafrechtsdogmatischeUntersuchung,S.120.該段引用Jäger,LeipzigerKommentarStGB,Vor§211Anm.II2.實務見解直接提到此一修正者有二:BGH,Urteilvom19.6.1951-1StR189/51(SchwGer.Braunschweig)這個對母親殺害子女罪判決旁論,提及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規定:1941年的立法者刪除215條,是因為這樣在某些情況可以適用213條的減輕規定。

OGHBrZKöln:OGHBrZ,Köln,Urteilvom3.4.1950-StS350/49-(SchwGer.Itzehoe)NJW1950,552同樣是母親殺害子女罪判決,判決旁論也持同樣的見解:1941年的修法,刑法第215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刪除,是為了給法官適用213條掃除障礙。

由此可知,德國修法的原因在於,依照當時法律框架,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案件,德國法院僅能依照刑法第215條對行為人加重處罰,不能依照當時刑法第213條規定:「若殺人行為人無可歸責地因被殺害人對其個人或其親屬虐待(暴行)或嚴重羞辱而被激怒,因而衝動殺人,或有其他減輕事由存在,處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

」減輕,因此被認為僵化且過苛,使法官在具體個案中不能斟酌考量給予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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