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71條殺人罪構成要件?圖解殺人未遂、重傷罪差異 - 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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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271 第一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又殺人未遂罪與重傷罪的刑度相差極大。
By法律人編輯-Janice.2022-06-23刑法§271第1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客觀構成要件殺人行為只要能導致死亡的結果發生皆可作為殺人行為,沒有任何手段或方式的限制。
如槍殺、刺殺、毒殺皆可成立殺害行為。
殺害對象為已出生但尚未死亡之人出生為生命始期的判定,過去多認為以胎兒與母體完全分離,可獨立呼吸開始起算;也有以婦女開始陣痛宮縮起,即認定胎兒為刑法上要保護的生命。
而死亡為生命終期的判定,目前廣泛採用「腦死」的時點作為判斷,即以腦功能停止作為生命的不可挽救之時點。
殺人行為造成死亡結果行為人的殺害行為必須是被害人死亡結果的原因,並且造成死亡的結果可以將責任歸咎於行為人。
而至於死亡的判定則如前段所述,以「腦死」的時點作為判斷。
主觀構成要件行為人具殺人故意「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
例如:拿槍朝他人頭部射擊,行為人明知開槍會使此人死亡,還是有意使死亡結果發生。
又殺人罪的成立僅限故意犯,如果是過失造成他人死亡,則不屬於故意殺人,因此確定行為人是出於何種心態而做出殺人行為,便是訴訟上需證明與區分的重要問題。
刑法§271第二項:殺人未遂犯罰之。
判處殺人未遂或重傷罪的差異判斷殺人未遂跟重傷罪的結果,都是犯罪行為人使人受傷但並沒有死亡。
而兩罪的差別在於:行為人有無「殺意」。
即在動手的當下,行為人心中所想的到底是有想殺人的想法,只是沒有成功;還是內在動機就僅以傷害人為目的而已。
但法院要如何判定犯罪行為人的內心想法呢?法院在個案的主觀意圖上如果僅以行為人犯後的自述,實在難以明確斷定,因此會輔以行為人的客觀行為與所造成的結果來判斷。
因此法院常以行為人的犯罪動機、犯罪所使用的兇器、被害人遭受攻擊的部位以及傷勢的嚴重程度等為考量因素,以判定行為人主觀上究竟是具備殺人故意還是傷害故意。
舉個例子頭部是為人類大腦所在,如有人瞄準他人太陽穴開槍,卻打偏了而被害人並未死亡,即使行為人犯後表示自己並沒有想殺人的故意,只是想給對方一點教訓,但依常理判斷,槍擊頭部有極大可能性造成死亡結果的發生,因此法院仍然可能認定其手段、攻擊部位(瞄準太陽穴)以及使用之兇器(槍枝)並非完全沒有殺人的犯意,而依刑法§271第二項認定其殺人未遂罪成立。
結語:本文探討刑法§271普通殺人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以及殺人未遂與重傷罪在判決上的差異考量,希望幫助讀者更加了解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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