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9-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申請副教授資格審定者,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並繳交 ... 二、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送審者:助理教授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教育部>高等教育目 第9條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申請副教授資格審定者,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並繳交下列書件:一、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及專門著作。

二、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送審者:助理教授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相關大法官解釋 相關判例 相關法條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