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與過失致死的距離(蔡聖偉) -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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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刑法》中的過失致人於死罪(第276條),法定刑上限為有期徒刑5年,2019年修法前甚至訂在2年。

這樣的刑度,離故意殺人罪(第271條第1項)的法定刑 ... 出版時間2021/04/22 ■在討論過失致死罪法定刑上限應標示於何處時,所應思考的是所有構成要件該當事實中最為嚴重的案型,而不應拿一般過失的情形來質疑上限過高。

示意圖。

資料合成畫面(左圖呂建豪攝、右圖翻攝紅十字會臉書) 蔡聖偉/台北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台灣有很多問題,儘管平時已不乏提醒及吹哨的聲音,但總是要等到發生重大事故時才會受到應有的注目。

不過,亡羊補牢總比繼續漠視問題好。

這次的太魯閣號事故,便再度激發關於過失犯刑度設計的討論,法務部也立刻有相關的修法動作。

現行《刑法》中的過失致人於死罪(第276條),法定刑上限為有期徒刑5年,2019年修法前甚至訂在2年。

這樣的刑度,離故意殺人罪(第271條第1項)的法定刑下限,有著8年的差距;無論情節多嚴重,法院最高也只能判到5年,有時難以透過量刑來充分標示、區隔出不同程度的過失。

早在數十年前,《刑法》學界便有提高過失致人於死罪法定刑的倡議,絕非如媒體所載,直到太魯閣號事故發生後「法界才意識到台灣對過失犯刑責極度漠視」。

每個犯罪的法定刑度,都必須要能讓法官區隔出不同程度的不法及罪責內涵。

提到過失致死,一般人腦中浮現的可能是類如「汽車駕駛因不太嚴重的違規疏失撞死他人」的畫面。

但實際上,過失致死罪的射程極廣,從輕微過失一直到逼近故意的重大過失,像是保母因情緒失控而重擊幼兒頭部,或是之前發生在美國的警察壓頸致死案。

另一方面,《刑法》上的故意也比一般人的理解更廣,並不限於直接故意,而是也包含了間接故意(未必故意、不確定故意)。

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之間存在著難以區分的灰色地帶,同樣的事實,會隨著法官所採判準的不同,得出故意或過失的結論。

像是前面提到的保母攻擊幼兒案例,在德國的司法實務上便曾發生過兩起極為相似的案件,卻各自被判處故意殺人和過失致死,由此可知,故意與過失的距離,絕非如第一眼看來那樣巨大。

更有甚者,司法實務上經常出現這些處於灰色地帶的難解案件。

2016年間,德國柏林發生了一起死亡車禍,起因是2名年輕人在市區街道上開車競速,其中1名駕駛連闖了數個紅燈後,以160公里的時速撞死被害人。

一審法院認定被告具有殺人故意,引發輿論與學界的激烈爭辯,支持反對者各半,這類案件在過去的司法實務上向來僅被論以過失致死。

另外,像是台灣發生的毒蠻牛案,行為人想要勒索飲料公司,在提神飲料中加入氫化物並混入超商貨架,儘管有在瓶身貼上「我有毒」等字樣的紙條,仍有1名消費者不幸誤飲而死亡。

這裡應論以(間接)故意殺人罪還是過失致死,也有不同的看法。

銜接故意與過失法定刑 考量到這個必然存在的區分困難,立法上可參考德國立法,讓故意殺人罪的法定刑下限,成為過失致死罪的法定刑上限。

如此一來,當法官遇到難以區分的個案時,便可選用任何一種其所偏好的判準,據以得出故意或過失的結論後,再於量刑時,讓宣告刑落在法定刑的銜接處。

從這個角度來看,現行《刑法》中故意殺人與過失致死罪的5年法定刑落差便顯得不盡合理。

不過同時也要留意,我國故意殺人罪的法定刑下限較高,在使之與過失致死罪法定刑銜接的同時,也應當思考,是否要調降故意殺人罪的法定刑下限;像是有期徒刑7年,便是一個可以考慮的選項。

還要提醒的是,在討論法定刑上限應標示於何處時,所應思考的是所有構成要件該當事實中最為嚴重的案型,而不應拿一般過失的情形來質疑上限過高;因為一般過失的宣告刑應落在法定刑的中間或下半部,而與上限的劃定無涉。

論者有謂「過失犯與故意犯的主觀犯意不同,若過失致死罪刑度調高將造成比例原則失衡」,恐怕就是出於如此的誤會。

最後請容我再次強調: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的難分案件中,故意與過失的距離真的很近。

在台灣,修法往往要靠一些重大社會事件才能促成。

民氣固然好用,但握有修法權杖者,目光應穿透個案看到背後的真正問題。

前述故意與過失的區分難題,其實並非殺人罪獨有,而是普遍存於所有的過失制裁規範中。

因此,立法者應全面檢視所有過失犯罪的法定刑,透過立法,讓學理上的難解紛爭對於實際個案中的影響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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