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貨物 -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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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如有不隨身行李,應於入境時在「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報明件數及主要品目,並應自入境之翌日起6個月內,委託報關行或快遞業者按一般快遞貨物進口報單向海關報關 ... X 訊息 關閉 x 首頁 > 資訊匯流 > 線上查詢 > 常見問答 >快遞貨物 ::: 線上查詢 通關即時訊息 代碼查詢 各關復查決定書查詢 重要資料查詢 常見問答 ::: X 轉寄好友 「*」為必填欄位 *寄件者(必填) *收件者(必填) *郵件內容(必填) *驗證碼(必填) 重新產生驗證碼 點擊驗證碼圖片可寄發驗證碼至信箱(另開新視窗) 快遞貨物 快遞貨物之定義,所稱快遞貨物,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非屬管制品、違禁品、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活動植物、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每件(袋)毛重70公斤以下之貨物。

快遞貨物之免稅規定:依進口貨物低價免稅規定,同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在新臺幣2千元以下者,免徵關稅與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及貨物稅,但菸酒、實施關稅配額之農產品及經認定次數頻繁者不適用之。

進口次數頻繁之認定原則如下: 同一納稅義務人於半年度內進口貨物適用同條項之免稅規定放行逾6次者。

前開所稱半年度,指每年1月至6月及7月至12月。

進口次數之認定時點,以報單所載進口日期為準,並於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重行計算。

簡易申報之稅款繳納:按現行進口低價快遞貨物採簡易申報者,係以線上扣繳方式繳納稅費。

由快遞業者代為繳納各項稅費,貨物提領出倉後,發給快遞業者蓋有海關關防之「海關進口快遞貨物稅款繳納證明」,再由快遞業者持憑向納稅義務人收款。

三合一作業:自91年10月1日起實施「進口快遞貨物(X4案件)預繳稅費保證金徵稅作業規定」,快遞貨物繳稅證明、貨物出倉與收費收據等三者合一,縮短快遞業者交貨時間及降低業者營運成本。

以快遞方式報運旅客後送行李:旅客如有不隨身行李,應於入境時在「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報明件數及主要品目,並應自入境之翌日起6個月內,委託報關行或快遞業者按一般快遞貨物進口報單向海關報關進口。

經海關調閱申報單並審核行李內容,如合於免稅規定且無其他應申報事項者,得免徵關稅。

惟上述不隨身行李應於裝載行李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15日內報關,逾限依關稅法第73條規定辦理。

(參照「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相關規定:快遞貨物相關之作業規定,請參閱本署網站「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或「快遞貨物簡易申報通關作業規定」。

諮詢單位及電話:請向台北關下列服務單位查詢:請向基隆關下列服務單位查詢: 快遞機放組快遞二課諮詢服務電話:03-3938138(關別代碼CR、CF之通關案件) 快遞機放組快遞一課諮詢服務電話:03-3983123(關別代碼CE、CU之通關案件) 竹圍分關諮詢服務電話:03-3992888(關別代碼CX之通關案件)03-3839888(關別代碼CV之通關案件) 桃園分關臺北港業務課海運快遞股 諮詢服務電話:02-26101108or02-26196100(關別代碼AX之通關案件)              發布單位:關務署通關業務組 發布日期:2022-08-22 點閱次數:48741 開啟 認識關務署 組織職掌 首長介紹 關稅制度 海關博物館 聯絡我們 貨物通關 儀檢、自備封條與電子封條專區 物聯網全時監控 ECA/FTA專區 原產地規則 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 特別防衛措施 一次性移轉訂價之關稅估價專區 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 旅客通關 入境旅客 出境旅客 外籍旅客購物退稅 出入境常見問題 出入境旅客便民服務 洗錢防制專區 法令規章 關務法規 行政規則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財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財政部各稅法令釋函檢索 重要措施訊息 新頒關稅法令釋函 法規草案預告 資訊匯流 新聞稿 業務公告 標售公告 查扣旅客攜帶之行李物品 線上查詢 資料下載 機關(公開)資訊 出版品 影音頻道 宣導活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專區 互動園地 討論區 線上報名及申辦 問卷調查 臉書&粉絲團 稅則不一致陳情專區 署長電子信箱 督察信箱 廉政信箱 民意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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