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計入遺產大家分嗎?關於「過世前2年內贈與」你該懂得3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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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生前贈與的財產不是「遺產」,所以不能對死亡前二年贈與主張特留分扣減,因為這不是遺產。
六、若是盜領則要計入遺產,由大家分配. 律師說:生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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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生前偷偷給弟弟的200萬,可以計入遺產大家分嗎?關於「過世前2年內贈與」你該懂得3情況
林柏男律師
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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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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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故事】花媽有繼承人(1)韓總、(2)阿邁。
花媽過世時有遺產200萬,但花媽在過世前2年,有贈與200萬給阿邁。
花媽的遺產是400萬(200萬+200萬),還是只有過世時的200萬呢?花媽的債權人可以向阿邁跟韓總討多少錢呢?國稅局又是以400萬課遺產稅?還是以200萬課遺產稅?阿邁拿到的贈與200萬,要不要分給韓總呢?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贈與,要課遺產稅嗎?要課遺產稅是否就是遺產?過世前二年的贈與要拿來還債權人嗎?有沒有特留分適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請求,能否對過世前二年的贈與做請求?這些問題都要分別判斷,同樣過世前二年贈與,但繼承人在(1)遺產稅;(2)對債權人的責任;(3)對繼承人間,分別有不同的結果,不能統一而論。
國稅局:併入遺產課稅
債權人:負清償債務責任
繼承人:不用跟其他繼承人分
特留分不能扣減
盜領要償還全體繼承人,是遺產
不得請求剩餘財產差額
一、國稅局、債權人、繼承人,各不一樣
同樣過世前二年贈與,但繼承人在(1)遺產稅;(2)對債權人的責任;(3)對繼承人間,分別有不同的結果。
不能統一而論。
二、國稅局:要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律師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被繼承人過世前2年贈與給繼承人(含其配偶)的財產,要併入遺產總額,課徵贈與稅。
所以雖然繼承人沒拿到財產,但還是要繳遺產稅。
律師說:如果已繳納過贈與稅,則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應將已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內扣抵。
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參照)
律師說:贈與後突然過世,但贈與的金錢又已經花掉了,可否向國稅局申請實物抵繳?104年高等行政法院座談會有談論此問題。
多數結論採甲說:納稅義務人既自被繼承人處取得此筆現金,實質上為被繼承人所遺之現金;且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既規定應併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從而,稽徵機關於審酌納稅義務人有無現金繳納困難時,此部分自應列為被繼承人所遺之現金予以審酌。
但仍須視納稅義務人對該筆受贈現金之具體使用情形以定其實際上有無現金繳納遺產稅之困難。
(也就是國稅局可以認定繼承人有拿到現金,而不准實物抵繳,但仍視具體使用情況來認定有無困難)
三、債權人:贈與財產對債權人負清償責任
律師說:修法後採全面限定繼承,因此繼承人(韓總、阿邁)是以繼承到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花媽)的債務。
但依民法第1148-1條的規定,如果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從花媽拿到贈與的財產,還是要清償債權人。
這也是很合理,如果花媽欠了一堆錢,明明有財產,卻因為贈與而不用償還,這樣對債權人也是明顯不公平。
民法第1148-1條: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四、繼承人:不是遺產,不用跟其他繼承人分
律師說:除非符合特種贈與等特別規定,否則花媽的遺產還是以200萬元計,也就是過世前2年內贈與給阿邁的財產,並不是遺產。
大家可能會疑問,民法第1148-1條不是視為所得遺產嗎?不是要課徵贈與稅嗎?為什麼不計入遺產總額呢?第1148-1條指的是繼承人對債權人的責任,並不是指繼承人彼此間(最高法院)。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是行政機關基於課稅目的而制定,不是用這規定為民事遺產認定的方法,也就是國稅局課稅是基於稅基考量,與繼承人間的遺產分配無關。
繼承人彼此間並沒有民法第1148-1條的適用,所以死亡前二年的受贈財產仍屬於受贈者(阿邁)的個人財產,不計入(花媽)遺產裡。
五、不能主張特留分扣減
律師說:特留分扣減的對象是「遺贈」,遺贈以是遺產為前提。
因為生前贈與的財產不是「遺產」,所以不能對死亡前二年贈與主張特留分扣減,因為這不是遺產。
六、若是盜領則要計入遺產,由大家分配
律師說:生前贈與的財產不是「遺產」,不用合併於遺產計算,但這是以被繼承人有意識的贈與為前提。
如果是未經被繼承人同意的提領,這樣未經同意的盜領行為,提領人是要返還給全體繼承人做為遺產分配。
過世前二年內的金錢轉帳是否應計入遺產返還,要看具體事實而定。
小秘訣:贈與不用計入遺產,盜領則是要計入遺產返還。
七、不得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律師說:民法第1030-1條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請求,以法定財產制「結束時」的財產狀態為準。
過世是法定財產制結束的一種,所以在本件就是以「過世時」的財產為計算基準時間,因此不能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但如果符合有第1030-3條第1項,可以對死亡前二年贈與財產請求差額分配。
民法第1030-3條第1項: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
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八、結論
律師說:這麼複雜的法律關係,大家要弄清楚想必不容易。
明明是同一樣的一件事(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竟然會有不同的結果,這麼複雜也難怪大家會一頭霧水。
幫大家抓個重點,就是要從不同面向切入,國稅局、債權人、繼承人,各自的立場及出發點是不一樣的情況。
如果還是不清楚,建議可以找律師諮詢,釐清遺產相關問題,將相關問題逐一分析評估。
作者簡介_林柏男律師
93年律師高考及格、前屈臣氏法務長、政治大學 法學士、政治大學 法律碩士
專業領域:預立遺囑、遺產規劃、遺產分割、遺產盜領、遺產侵占等案件。
※本文獲專業遺產律師團隊授權轉載,原文:過世前2年內的贈與是遺產嗎?-專業遺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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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48-1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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