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18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八之規定。

第11 條. 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主管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EN 第18條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