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相關法規-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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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所有條文-少年福利法 -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 司法院
少年之意義) 本法所稱少年,係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第3 條. 少年福利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 政府。
- 2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合併修法之歷程與爭議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合併修法之歷程與爭議. -民間團體推動修法之經驗. 賴㈪ 蜜. 壹、前言. 法律規範是社會控制的重要機制(吳. 錫堂等譯,1991),而法律的社會 ...
- 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對於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依本法所為之各項措施,應配合及協助之。
- 4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6、27、28 條(97.08.06 版) - 法源法律網 ...
檢視現行法規,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97 年08 月06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26 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
- 5少年福利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為增進少年福利,健全少年身心發展,提高父母及監護人對少年之責任感,特制定本法。 第2 條. 本法所稱少年,係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