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之辨別@ Jamie's blog :: 痞客邦::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地方制度法第2條 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 ... 關閉廣告 Jamie'sblog 跳到主文 歡迎光臨jamie800105在痞客邦的小天地,我是Jamie。

目前主要以國考重點及語言學習為主,若有侵害著作權煩請告知,謝謝:) 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 相簿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Jun07Sun202019:53 行政主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