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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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來水水源:於供水單位取水後進入淨水場內之淨水處理設備前之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適當地點採樣;取水後先經原水前處理設備處理後再進入淨水處理設備者,亦同;無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86年09月24日 法規類別: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第1條 本標準依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專有名詞定義如下:一、原水:指未經淨化處理之水。

二、淨水處理設備:指為淨化處理原水使其適於飲用所設置具備加藥、混凝、沈澱、過濾、消毒功能或其他高級處理之設備。

三、原水前處理設備:指為減輕淨水處理設備處理負擔,於原水進入淨水處理設備前先行處理所設置之設備。

第3條 水源水質檢驗之採樣地點如下:一、自來水水源:於供水單位取水後進入淨水場內之淨水處理設備前之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適當地點採樣;取水後先經原水前處理設備處理後再進入淨水處理設備者,亦同;無原水前處理設備或淨水處理設備者,應於供水單位取水後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適當地點採樣。

二、簡易自來水或社區自設公共給水水源:於管理單位取水後進入淨水處理設備前之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適當地點採樣;取水後先經原水前處理設備處理後再進入淨水處理設備者,亦同;無原水前處理設備或淨水處理設備者,應於管理單位取水後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適當地點採樣。

三、包裝水水源:於包裝水業者取水後未經以任何設備或方式輸送或裝載進入工廠生產前之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適當地點採樣。

四、盛裝水水源:於盛裝水業者取水後未進入淨水處理設備或貯水設備前,或尚未以管線、載水車或其他容器、設備輸送、盛裝或裝載之前採樣。

五、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水源:於水源進入該設備前之適當地點採樣,無適當地點採樣時,應於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其他出水口處採樣。

前項採樣地點由供水單位、管理單位或包裝水、盛裝水業者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第4條 因暴雨或其他天然災害,造成自來水、簡易自來水及社區自設公共給水水源水質惡化時,供水單位或管理單位應於事實發生後,立即採取應變措施,並於四十八小時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於核准期間內得不適用本標準之規定。

第5條 地面水體或地下水體作為自來水及簡易自來水之飲用水水源者,其水質應符合下列規定:┌─────────────┬──────────┬─────┐│項目│最大限值│單位│├─────────────┼──────────┼─────┤│1.大腸桿菌群密度│二○、○○○││││(具備消毒單元者)│MPN/一○││││○毫升或││├──────────┼─────┤││五○(未具備消毒││││單元者)│CFU/一○││││○毫升│├─────────────┼──────────┼─────┤│2.氨氮(以NH3-N表示)│一│毫克/公升│├─────────────┼──────────┼─────┤│3.化學需氧量(以COD表示)│二五│毫克/公升│├─────────────┼──────────┼─────┤│4.總有機碳(以TOC表示)│四│毫克/公升│├─────────────┼──────────┼─────┤│5.砷(以As表示)│○‧○五│毫克/公升│├─────────────┼──────────┼─────┤│6.鉛(以Pb表示)│○‧○五│毫克/公升│├─────────────┼──────────┼─────┤│7.鎘(以Cd表示)│○‧○一│毫克/公升│├─────────────┼──────────┼─────┤│8.鉻(以Cr表示)│○‧○五│毫克/公升│├─────────────┼──────────┼─────┤│9.汞(以Hg表示)│○‧○○二│毫克/公升│├─────────────┼──────────┼─────┤│10.硒(以Se表示)│○‧○五│毫克/公升│└─────────────┴──────────┴─────┘ 第6條 地面水體或地下水體作為社區自設公共給水、包裝水、盛裝水及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之飲用水水源者,其單一水樣水質應符合下列規定:┌─────┬──────────────┬─────────┐│項目│最大限值│單位│├─────┼──────────────┼─────────┤│1.大腸桿菌│六(作為盛裝水水源及公私場所│MPN/一○○毫升或││群密度│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CFU/一○○毫升│││水源者)││││五○(作為社區自設公共給水、││││包裝水之水源者)││├─────┼──────────────┼─────────┤│2.濁度│四│NTU單位│├─────┼──────────────┼─────────┤│3.色度│十五│鉑鈷單位│├─────┼──────────────┼─────────┤│4.臭度│三│初嗅數│├─────┼──────────────┼─────────┤│5.鉛(以Pb││││表示)│○‧○五│毫克/公升│├─────┼──────────────┼─────────┤│6.鉻(以Cr││││表示)│○‧○五│毫克/公升│├─────┼──────────────┼─────────┤│7.鎘(以Cd││││表示)│○‧○○五│毫克/公升│├─────┼──────────────┼─────────┤│8.鋇(以Ba││││表示)│二‧○│毫克/公升│├─────┼──────────────┼─────────┤│9.銻(以Sb││││表示)│○‧○一│毫克/公升│├─────┼──────────────┼─────────┤│10.鎳(以N││││i表示)│○‧一│毫克/公升│├─────┼──────────────┼─────────┤│11.銀(以A││││g表示)│○‧○五│毫克/公升│├─────┼──────────────┼─────────┤│12.鐵(以F││││e表示)│○‧三│毫克/公升│├─────┼──────────────┼─────────┤│13.錳(以M││││n表示)│○‧○五│毫克/公升│├─────┼──────────────┼─────────┤│14.銅(以C││││u表示)│一‧○│毫克/公升│├─────┼──────────────┼─────────┤│15.鋅(以Z││││n表示)│五‧○│毫克/公升│├─────┼──────────────┼─────────┤│16.硒(以S││││e表示)│○‧○一│毫克/公升│├─────┼──────────────┼─────────┤│17.砷(以A││││s表示)│○‧○五│毫克/公升│├─────┼──────────────┼─────────┤│18.汞(以H││││g表示)│○‧○○二│毫克/公升│├─────┼──────────────┼─────────┤│19.氰鹽(││││以CN-││││表示)│○‧○五│毫克/公升│├─────┼──────────────┼─────────┤│20.氟鹽(││││以F-││││表示)│○‧八│毫克/公升│├─────┼──────────────┼─────────┤│21.硝酸││││鹽氮│一○‧○│毫克/公升││(以N││││O3-N││││表示││││)│││├─────┼──────────────┼─────────┤│22.亞硝││││酸鹽││││氮│○‧一│毫克/公升││(以N││││O2-N││││表示)│││├─────┼──────────────┼─────────┤│23.氨氮(││││以NH3-N││││表示)│○‧一│毫克/公升│├─────┼──────────────┼─────────┤│24.氯鹽(││││以C1-表││││示)│二五○│毫克/公升│├─────┼──────────────┼─────────┤│25.硫酸鹽││││(以SO││││2-/4表││││示)│二五○│毫克/公升│├─────┼──────────────┼─────────┤│26.酚類(││││以酚表││││示)│○.○○一│毫克/公升│├─────┼──────────────┼─────────┤│27.總溶解││││固體量│五○○│毫克/公升│├─────┼──────────────┼─────────┤│28.陰離子││││界面活││││性劑│○‧五│毫克/公升││(以MB││││AS表示││││)│││├─────┼──────────────┼─────────┤│29.總三鹵││││甲烷│○‧一│毫克/公升│├─────┼──────────────┼─────────┤│30.三氯乙││││烯│○‧○○五│毫克/公升│├─────┼──────────────┼─────────┤│31.四氯化││││碳│○‧○○五│毫克/公升│├─────┼──────────────┼─────────┤│32.1,1,1-││││三氯乙││││烷│○‧二│毫克/公升│├─────┼──────────────┼─────────┤│33.1,2-二││││氯乙烷│○‧○○五│毫克/公升│├─────┼──────────────┼─────────┤│34.氯乙烯│○‧○○二│毫克/公升│├─────┼──────────────┼─────────┤│35.苯│○‧○○五│毫克/公升│├─────┼──────────────┼─────────┤│36.對-二││││氯苯│○‧○七五│毫克/公升│├─────┼──────────────┼─────────┤│37.1,1-二││││氯乙烯│○‧○○七│毫克/公升│├─────┼──────────────┼─────────┤│38.安殺番│○‧○○三│毫克/公升│├─────┼──────────────┼─────────┤│39.靈丹│○‧○○四│毫克/公升│├─────┼──────────────┼─────────┤│40.丁基拉││││草│○‧○二│毫克/公升│├─────┼──────────────┼─────────┤│41.2,4-││││地│○‧一│毫克/公升│├─────┼──────────────┼─────────┤│42.巴拉刈│○‧○一│毫克/公升│├─────┼──────────────┼─────────┤│43.納乃得│○‧○一│毫克/公升│├─────┼──────────────┼─────────┤│44.加保扶│○‧○二│毫克/公升│├─────┼──────────────┼─────────┤│45.滅必蝨│○‧○二│毫克/公升│├─────┼──────────────┼─────────┤│46.達馬松│○‧○二│毫克/公升│├─────┼──────────────┼─────────┤│47.大利松│○‧○二│毫克/公升│├─────┼──────────────┼─────────┤│48.巴拉松│○‧○二│毫克/公升│├─────┼──────────────┼─────────┤│49.一品松│○‧○○五│毫克/公升│├─────┼──────────────┼─────────┤│50.亞素靈│○‧○一│毫克/公升│└─────┴──────────────┴─────────┘ 第7條 地面水體或地下水體作為自來水及簡易自來水之飲用水水源者,經檢驗其水質任一項目超過第五條最大限值時,主管機關應針對該項目每十五日至二十五日檢驗一次,並持續檢驗五次。

依前項檢驗之六次算術平均值超過第五條所定最大限值時,即認定該水源之水質不符合本標準之規定。

第8條 本標準各水質項目之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第9條 主管機關辦理水源水質之檢驗,得委託合格之檢驗測定機構協助辦理。

第10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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