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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衛授食字第1071608162號. 主旨:預告訂定「特定用途化粧品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化粧品成分 ... :::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衛授食字第1071608162號 主  旨:預告訂定「特定用途化粧品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化粧品成分使用限制表」、「化粧品防腐劑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化粧品色素成分使用限制表」、「化粧品微生物容許量基準表」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六條第三項。

三、特定用途化粧品係指「特定用途化粧品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中具有防曬、染髮、燙髮、止汗制臭、牙齒美白或其他用途之化粧品。

四、「特定用途化粧品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化粧品成分使用限制表」、「化粧品防腐劑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化粧品色素成分使用限制表」、「化粧品微生物容許量基準表」草案如附件一至五,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以製造日期為準)生效。

五、原持有特定用途化粧品(原含藥化粧品)許可證者,辦理許可證變更及市售品處理原則如下: (一) 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前製造之產品,得於原記載之保存期限內繼續販售至保存期限屆至為止。

(二) 原登記主成分不符合修正後「特定用途化粧品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者,應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本部辦理許可證成分變更登記或繳銷許可證。

(三) 原登記主成分未列於修正後「特定用途化粧品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者,倘符合歐盟、美國及日本等三個國家地區,任何其中一個國家地區官方已公告(以生效日為準)之使用規定者,得免向本部申請變更。

六、「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草案如附件六,自新法施行日起,凡含有本表成分之化粧品,禁止輸入、製造、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

七、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八、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8285 (四) 傳真:02-33229490 (五)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特定用途化粧品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草案(請參見PDF) 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草案(請參見PDF) 化粧品成分使用限制表草案(請參見PDF) 化粧品防腐劑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草案(請參見PDF) 化粧品色素成分使用限制表草案(請參見PDF) 化粧品微生物容許量基準表草案(請參見PDF)         Top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之機關洽詢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 服務專線:02-23924146/傳真專線:02-23569970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AM8:30~12:30PM1:30~5:30 國家發展委員會版權所有/本站建議使用IE7以上瀏覽,800x600或1024x768螢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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