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員行政服務績效考評暨年資加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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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聘、升等變俸且晉支薪級者。

(二)任職未滿一年者。

但符合教育部規定得併計其他服務年資者, 不在此限。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最新訊息 最新訊息內容  友善列印 國家教育研究院函:修正「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員行政服務績效考評暨年資加薪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家教育研究院 發布機關: 國家教育研究院 發布日期: 111.01.03 發布字號: 教研秘字第1101801314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員行政服務績效考評暨年資加薪要點 內容: 三、第二點所稱行政服務績效,其內涵為「研究人員行政服務事項參考表   」(附表1)訂定之共同項目及個別項目;個別項目由各中心依組織   任務特性另訂之並簽請院長核定後實施。

四、研究人員依前點評核行政服務績效每年至少應達所屬中心訂定(含共   同項目)之通過門檻,始為通過。

通過者年資加薪一級,並得按年遞   晉,至本職年功薪最高級為限。

  研究人員於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加薪:   (一)改聘、升等變俸且晉支薪級者。

  (二)任職未滿一年者。

但符合教育部規定得併計其他服務年資者,      不在此限。

  (三)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

  (四)因故留職停薪者。

但借調留職停薪人員教育部另有規定者,從      其規定。

  (五)事、病假累計超過三十五日或申請延長病假者,惟應扣除請家      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請事、病假(含延長病假)之      日數。

  研究人員於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行政服務績效考評為不通過   :   (一)未達所屬中心訂定(含共同項目)之通過門檻。

  (二)曠職累計達一日以上者。

  (三)經獎懲抵銷後,尚有累積達記過以上之行政懲處者。

  (四)違反聘約或相關法令規章,經中心研究人員評審會及本院研究      人員評審會審議確認者。

  研究人員未通過行政服務績效考評者,不予晉薪,且次一學年度除科   技部計畫外不得在外兼職、兼課。

五、考評年度終了前,由人事室造冊送請單位主管就所屬研究人員自評之   「行政服務績效考評表」(附表2)予以初評。

人事室將初評結果提   送本院研究人員評審會複評,複評結果應由院長核定之。

圖表附件: 附表一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員行政服務事項參考表.pdf附表二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員()年度行政服務績效考評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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