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違章建築拆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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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違章建築拆除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如下: (一)材料為鐵皮、石綿瓦、文化瓦等之屋頂全部拆除。

(二)鋼筋混凝土造屋頂及樓板,於樑保留必要之拆除作業 ... 目前線上:1083人,瀏覽人次:698107959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新北市違章建築拆除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違章建築拆除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如下: (一)材料為鐵皮、石綿瓦、文化瓦等之屋頂全部拆除。

(二)鋼筋混凝土造屋頂及樓板,於樑保留必要之拆除作業空間(不含 樑寬在五十公分以下),其餘全部拆除,鋼筋鋸斷。

(三)牆壁全部拆除,如有樓梯者亦應將樓梯全部拆除。

(四)樑柱全部拆除,但鋼筋混凝土造樑柱,得予免拆。

(五)圍牆全部拆除。

二、已將主要構造拆除雖未達到前點標準範圍,但確實已達無法使用者, 得免再執行。

三、除屋頂、樓板、樓梯、圍牆外,如經勘查認定其現場實際情況考量拆 除技術及安全,確實無法徹底拆除者(如會損及鄰房合法共同壁等, 已達無法使用)得予免拆。

四、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拆後重建之違建,除本標準前 點之情形外,應全部拆除。

五、騎樓違建(含鐵捲門)應全部拆除,以恢復騎樓原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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