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惠電價收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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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優惠電價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090460229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目前線上:578人,瀏覽人次:658832518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優惠電價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090460229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 文 法規體系: /行政/經濟/經濟管制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020460444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 ,除第5條第1項自發布後1年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060460358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條 ,自發布日施行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090460229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 文 立法總說明 優惠電價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二日發布 施行,於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修正一次。

茲因各級公私立學校之用電型態 ,異於一般家戶、工商業用電需求,且因近年全球氣候變遷,各級公私立 學校陸續安裝冷氣機,逐步改變用電型態,為照顧學生健康,提供舒適上 課環境以提升學習成效,並協助學校於用電管理下合理負擔電費,爰修正 本辦法第三條,修正各級公私立學校用於教學之優惠電價。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三條公用售電業對各級公私立學校用於教學之用電,其電價依下列方式計收: 一、按表燈非時間電價計費者:電價表第一段單價。

二、按表燈時間電價及電力電價計費者: (一)公私立國中小學校: 1.電價表之百分之八十五。

2.每年五月至六月、九月至十月之用電超出契約容量部分,依 電價表計收。

但超出契約容量百分之十以下部分,按一倍計 收基本電費。

超出百分之十部分,按二倍計收基本電費。

3.本目之2以外之月份,其基本電費依當月用電最高需量計收 。

(二)公私立高中(職)及大學(專): 1.電價表之百分之九十七。

2.用電超出契約容量部分,依電價表計收。

但超出契約容量百 分之五以下部分,按一倍計收基本電費。

前項電價計收方式,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起適用。

〔立法理由〕一、為使公私立國中小學校之基本電費與超過申請契約容量之電費計收方 式,符合實際用電型態,爰修正本條文。

二、現行條文第二款第一目修正如下: (一)現行條文第二款第一目後段移列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之1。

(二)增列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之2,明定每年五月至六月、九月至 十月之用電超出契約容量部分,依電價表計收。

另考量配電線 路各項設備運轉時,能暫時承受超出契約容量之使用幅度,爰 放寬超出契約容量至百分之十以下不加收電費,以增加學校用 電彈性;超出百分之十的部分,則按二倍計收基本電費。

(三)增列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之3,為確實反映用電較少月份之實 際用電情況,明定除第一目之2以外之月份,其基本電費依當 月用電最高需量計收。

三、現行條文第二款第二目後段移列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1。

四、現行條文第三款移列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2。

五、新增第二項,為利電價計算,明定第一項電價計收方式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九年五月一日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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