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會務 -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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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尿、糞排放至污水處理廠,經處理後所排放出來的水需符合法規之放流水標準。
... 並函示醫院、醫事機構屬水汙染防治法所稱事業,依規定應採行水汙染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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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接受本會意見將修正,醫療廢棄物管理作業參考手冊部分內容
環保署編印「醫療機構事業廢棄物管理作業參考手冊」,在問答集第37頁有關病人所產生之尿、糞應如何處理乙節,答案為「醫療院所內應設有專用污水管線,將院內之尿、糞排放至污水處理廠,經處理後所排放出來的水需符合法規之放流水標準。
」惟醫療院所函括各層級醫療機構,此一訊息已引起基層診所之質疑,倘基層診所要設專用污水管線、污水處理廠,只是讓基層診所更無法生存。
是以,本會建議環保署在水污染防治相關法規未作規定時,應儘速修正該文字內容,以正視聽。
環保署接受本會意見表示將於修訂版中修正,並函示醫院、醫事機構屬水汙染防治法所稱事業,依規定應採行水汙染防治措施。
所稱醫院係指「病床數20床以上之醫院;醫事檢驗所、捐血機構及其他醫事機構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20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或產生廢水中所含鉛、鎘、汞、砷、六價鉻、銅、氫化物、有機氯劑、有機磷劑、酚類濃度超過放流水標準者」,基層診所如未符合上述規定者,則非屬水污染防治法所稱事業。
(台灣醫界48卷第1期)
2005/01/10|點閱率: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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