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煙管制與現況 - 華文戒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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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同時以兩種法律才能周全管制電子煙,第一,含有尼古丁的電子煙就列為禁藥,其生產、製造、銷售部分,仍依「藥事法」取締處罰,第二,納入「菸害防制法」,若有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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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煙管制與現況
19世紀末期捲菸機發明,吸菸人口即以爆炸的速度成長,直到1964年,美國衛生部公布第一份菸害白皮書,確認吸菸危害健康,全球政府才陸續啟動控菸工作,面對菸商百年來氣勢浩大的廣告、行銷,世界衛生組織積極在2004年通過「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簡稱FCTC),建議各國政府要以嚴格的法令來進行控菸工作,但時至今日全球每年仍有800萬人死於吸菸及二手菸害。
目前各國政府尚未正式將電子煙納菸品或藥品控管,在此法律空窗期電子煙商趁機大肆宣傳促銷,以多種管道攻佔滲透全球市場。
電子煙商以「電子煙是吸菸者減害的選擇」、「電子煙可幫助戒菸」等似是而非的口號誤導民眾,用「電子煙無害」、「電子煙不是菸」引誘青少年嘗試。
臺灣電子煙管制現況
目前對於電子煙的管理,如含尼古丁的,沒有依照《藥事法》申請查驗登記,違法製造、輸入「可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違法販售「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若宣稱電子煙產品可戒菸等醫療效能,「可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如果不含尼古丁,可依照《菸害防制法》的「外型像菸品」處分,「處製造或輸入業者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國健教字第1039906918號函釋「…故外形雖非與菸品完全一致,卻有類似吸菸情形,仍足令未成年人產生認知之混淆,爰為避免未成年人提早接觸真正菸品,仍為本法所禁止」即認定違法。
國健教字第1040701069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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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健教字第1040701069號(有關電子煙零件通關,得否依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4條處罰一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國健教字第1040701069號
速別: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主旨:有關電子煙零件通關,得否依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4條處罰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4年8月4日新北衛健字第1041444138號函。
二、查本署103年11月11日國健教字第1039906918號函釋略以:「...。
二、為全面防制菸害,避免未成年人將形似菸品之任何物品,作為模仿吸菸情狀之工具,進而養成吸食菸品之習慣。
菸害防制法第14條明定,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
違反者,依同法第30條規定,對製造、輸入業者,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對販賣業者,處新台幣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
三、上開規定所稱『菸品形狀』,非指任何具長條形狀外觀之物品即屬之,而係該物品足令未成年人於認知上產生可作為模仿菸品之混淆。
本案該網路販賣電子煙,其產品形狀類似吸菸管,不似菸品,得否依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4條處罰一案,查電子煙係將類似煙霧之蒸氣吸入肺中,產生模仿吸食菸品情形之效果,故外形雖非與菸品完全一致,卻有類似吸菸情形,仍足令未成年人產生認知之混淆,爰為避免未成年人提早接觸真正菸品,仍為本法所禁止。
」,故電子煙外形雖非與菸品完全一致,卻有類似吸菸情形,仍為本法所禁止。
三、另查旨揭電子煙零件,THEORIGENGENESISV2之網路教學影帶,該零件於組成後係供吸食電子煙之載具使用,可知本案應係電子煙業者利用化整為零方式進口,以企圖規避本法第14條之適用,惟若將本法第14條之適用,限於「完整電子煙」,而不包括「電子煙零件」,如此無異助長以脫法行為規避法律規範,與本法條之立法目的係在避免未成年人提早接觸真正菸品之意旨相悖,故本案之輸入電子煙零件仍屬實質違反本法第14條之規定。
法令連結
國民健康署法規
新聞連結
家長檢舉搜尋引擎指引孩子們電子煙哪裡買?掀開「新興菸品」真面目~QA一一揭穿菸商8大謊言!立即修法禁止新興菸品!
財政部關務署-旅客攜帶電子煙入境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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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霧化器及其零組件部分: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下稱國健署)函釋,電子煙足令未成年人於認知上產生可作為模仿菸品之混淆,爰依菸害防制法第14條規定,禁止輸入(註1)。
(二)電子煙油產品:
1.電子煙油如含尼古丁成分,屬藥事法第6條所稱藥品,應依藥事法規定辦理(註2);目前電子煙經霧化後之煙油仍存在安全性之疑慮,且各國陸續發布有關該類似產品之安全警訊,為確保民眾健康及安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暫無核准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進口,海關不得逕予放行。
2.電子煙油產品如「不含」尼古丁成分,依國健署函釋(註3),因電子煙油需與電子煙載具一併使用,為電子煙之重要組成部分,仍屬同法第14條規範範圍,任何人不得輸入該等物品。
是以,依目前規定,旅客不得攜帶電子煙產品入境,海關亦不得因旅客自用目的少量攜帶而逕予放行。
相關資訊,可至國健署網站「電子煙防制專區」查詢。
註1:國健署103年11月11日國健教字第1039906918號函。
註2:衛生福利部103年6月23日部授食字第1039903097號函。
註3:國健署104年12月31日國健教字第1040701857號函
新聞連結
旅客可以攜帶電子煙入境嗎?
電子煙應納入菸品管制
事實上同時以兩種法律才能周全管制電子煙,第一,含有尼古丁的電子煙就列為禁藥,其生產、製造、銷售部分,仍依「藥事法」取締處罰,第二,納入「菸害防制法」,若有廣告、促銷、或在禁菸場所使用電子煙或售與青少年,可依「菸害防制法」管理。
面對來勢洶洶爆炸性成長的電子煙害,臺灣政府應立即修正「菸害防制法」,將電子煙也納「菸害防制法」管制,不但可導正電子煙商企圖誤導建立的「電子煙不是菸」、「電子煙無害」、「電子煙幫助戒菸」、「電子煙是吸菸者減害的選擇」等錯誤觀念,更可以明確規範:1.禁止廣告促銷。
2.禁止在室內公共場所吸食。
3.禁止網路販售。
5.須遵守菸品包裝警示規定。
6.取得與吸食有年齡限制。
104年1月9日董氏基金會聲明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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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團體質疑 行政部門放任電子煙害危害國人健康
NGO籲行政部門負起責任電子煙同時也要納入「菸害防制法」控管!
依照WHO「菸草控制框架公約」規範,儘速修訂「菸害防制法」!
台灣國際醫學聯盟、董氏基金會表示,當衛生部門自滿於成人及青少年吸菸率都下降之際,民間團體實在憂心忡忡,根據財政部國庫署公布的資料顯示(附件一),102年的完稅紙菸銷售量比101年增加了5千6百萬包,加上免稅菸的增加與菸商號稱的走私菸越來越多,台灣菸品消費量一年增加數千萬包甚至上億包,政府怎能繼續自欺欺人,堅持不依照國際公約修訂菸害防制法,又僅訂出「菸品容器警示圖文面積從35%提高到50%」的低目標?
臺灣「菸害防制法」自民國96年通過、98年開始執行,歷經8年,早已不敷現實需求。
為了國民健康,行政院應有擔當,衛生福利部更不該持續規避責任,應依照世界衛生組織(WHO)的「菸草控制框架公約」(FCTC)規範,儘速全面修訂「菸害防制法」。
董氏基金會執行長姚思遠指出,國健署表示電子煙可在專業藥師指示下使用,是錯誤的說法!英、美等國可以買賣合乎法律規定的尼古丁液匣,所以才會有專業藥師指示下使用的問題,而目前台灣所有的電子煙都是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依藥事法第22條第一項之規定,全屬禁藥,根本不可使用。
而目前台灣的情況是:電子煙品無視政府禁令四處販賣,民眾更不斷向民間團體投訴與求助,充分反映出現行藥事法難以管理電子煙,事實上,電子煙應當同步也要納入「菸害防制法」管理!
姚思遠執行長指出,國民健康署「堅決反對將電子煙納入菸害防制法」的立場實在難以理解。
難道電子煙納入菸害防制法管理,藥事法就不能管了嗎?如果政府真的為了人民健康要禁絕電子煙,含有尼古丁的電子煙就會被列為禁藥,其生產、製造、銷售部分,也就當然可以依藥事法取締處罰,而不論是否為禁藥,若有廣告、促銷、或在禁菸場所使用電子煙之情事,則可依菸害防制法管理,就如同私劣菸之產製銷售本即可依「菸酒管理法」管制,而私劣菸之廣告、促銷及不當使用,仍應依「菸害防制法」管理處罰,兩者互不牴觸,其理至明。
事實上,政府只要修正「菸害防制法」第二條,將菸品的定義修正為「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含尼古丁物質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
但專供醫療用途之含尼古丁藥物,不在此限。
」就可以將電子煙納入菸害防制法管制,不但可導正電子煙商企圖誤導建立的「電子煙不是菸」、「電子煙無害」、「電子煙幫助戒菸」等錯誤觀念,更可以明確規範:1.禁止廣告促銷。
2.禁止在室內公共場所吸食。
3.禁止網路販售。
5.須遵守菸品包裝警示規定。
6.取得與吸食有年齡限制。
台灣國際醫學聯盟秘書長黃嵩立進一步指出,WHO於去年10月在第六屆FCTC締約方會議(COP6)提出一份「電子尼古丁傳送系統」報告,強調:1.電子煙對使用者和非使用者皆具有健康危害風險;2.尚無實證電子煙能有效幫助戒菸;3.對現有菸害防制工作造成不利影響。
而WHO調查目前各國管制情形:有22個國家將電子煙視為菸品管制、有13個國家禁止銷售含尼古丁的電子煙(但仍透過非法貿易和跨境銷售取得)。
WHO提醒電子煙的流行,可能對非吸菸者,尤其是青少年可能產生「門户效應」,意即1.兒童及平常不吸菸者可能透過電子煙開始使用尼古丁;2.一旦透過電子煙導致尼古丁成瘾,兒童可能轉向吸食紙菸。
亞太地區拒菸協會榮譽秘書長、美國杜蘭大學教授陳紫郎表示,2009年台灣實施菸品容器印製35%面積警示圖文政策時,全球只有30多個國家執行,現在全球已有77個國家執行,泰國警示圖文面積85%、澳洲為82.5%(一面90%、一面75%)、烏拉圭80%,目前各國無不朝向「警示圖文面積80%以上且採取素面包裝」的目標努力。
而自稱菸害防制績效良好的臺灣,竟對菸品容器警示圖文面積全球排名倒數第三不以為意,到現在還只是慢吞吞提出警示圖文只要50%就好?主管機關的菸害防制決心,確實令人質疑。
104年1月8日董氏基金會聲明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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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臺灣現行「菸害防制法」施行滿六年電子煙害及菸商違法申訴案大增
103年董氏基金會接獲菸害申訴1,188件其中電子煙害違法達670件
104年甫開春即接獲1,446件電子煙害違規申訴!!!
促請行政院負起責任推動符合「菸草控制框架公約」規範全面性修法
台灣國際醫學聯盟、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及董氏基金會,在現行菸害防制法上路、實施大部分室內公共及工作場所禁菸政策滿6年之際,公開感謝所有吸菸者的守法,還有不畏菸商強勢壓力的立法委員、媒體、民間團體、政府及執法人員等的支持,促使在98年執法第一年,吸菸率成功下降2個百分點,共同協助31萬人戒菸,且菸品消費量減少2.93億包,惟其後無法進展(附件一)。
WHO呼籲,菸害防制政策要符合WHO「菸草控制框架公約」(FCTC)規範,且應不斷修法加強力度,才能確實減少吸菸人口並預防青少年吸菸。
民間團體強調,在這新的一年最重要的是政府應積極推動符合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規範的修法,務必達到「菸品容器需印製警示圖文達80%」(現行菸包警示圖文面積35%為全球77國排名倒數第三)、「包含酒吧、半戶外空間之室內公共及工作場所百分之百禁菸」、「禁止菸品陳列展示」、「將電子煙納入菸害防制法管制」等政策目標,同時行政院也應進行「菸酒稅法」修訂,使28年來未調漲的菸稅,每包菸至少再加徵60元,讓平均菸價每包130元,達到已開發國家的最低標準,且應每兩年調漲一次(附件二)。
韓國政府為幫助其國人戒菸,今年元旦一次調漲菸稅2,000韓元(約新台幣63元),讓菸品平均價格變為4,500韓元(約新台幣141元),各醫療院所戒菸求診人數也因此暴增5倍。
董氏基金會執行長姚思遠表示,去年基金會共接獲1,188件申訴,相較於100年的647件,確實大幅成長(附件三),主要原因乃是這兩年檢舉菸草公司違規行銷的案件明顯增加,除此之外,電子煙大量在網路上販售、廣告,誤導民眾以為吸食無害且可以戒菸,使電子煙申訴案由100年的39件激增至103年的670件,甚至104年的第一周,經民眾檢舉就已發現1,446件違規案。
1月11日,台灣「菸害防制法」新制施行即將屆滿6年,政府要達到其所宣示的「2020年成人吸菸率降至10%」的黃金十年目標,現行菸害防制法顯已無能為力。
目前菸品消費量的居高不下,證明唯有全面性提高法律強度,才能幫助更多人脫離菸害。
台灣國際醫學聯盟秘書長黃嵩立表示,電子煙自2005年量產至今近十年,在各國目前多無法全面限管的情形下,電子煙全球銷售量與營利皆年年倍數成長。
近年跨國菸草公司一一併購電子煙廠,並開始以過去百年行銷紙菸的手段促銷電子煙,不僅阻撓各國制定法規進行管控、公然以電子煙無害且可協助戒菸來誤導消費者,同時更透過網路廣告、好萊塢電影置入行銷等方法,誘使年輕人嚐鮮而上癮。
事實上,日本最新研究指出,電子煙內的甲醛和乙醛等致癌物含量為紙菸10倍,並非電子煙商宣稱的「電子煙對健康的傷害少於傳統紙菸」。
我國雖自98年3月以來,將電子煙視為藥品管理,但根本難以執行,導致網路販售或直性行銷日益猖獗,夜市、路邊攤也都買得到。
面對電子煙猖獗違法的銷售現況、電子煙商訴求無害且可戒菸的誤導、甚至大眾以訛傳訛等不法亂象,應速將電子煙納入「菸害防制法」管制,才得以解決。
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常務監事陳曼麗強調,在美國電子煙是由各州法律分別管理,且現行聯邦法律允許網路販售尼古丁液匣,導致電子煙行銷與使用氾濫,根據調查顯示,2011年全美有7.9萬名從未吸菸的青少年嘗試吸食電子煙,而到2013年竟有超過26.3萬名從未吸菸的青少年進行嘗試,兩年成長超過三倍!此外,受引誘而嘗試過電子煙的青少年,日後吸食傳統紙菸的可能性是未吸過電子煙青少年的2倍,影響可謂極度嚴重。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副董事長游開雄指出,電子煙已儼然成為青少年吸菸入門,為此,美國政府主張電子煙應納入菸害防制法管制,並強調唯有如此才能有效運用菸害防制法所提供的六大防制機制:1.禁止廣告促銷。
2.禁止在室內公共場所吸食。
3.禁止網路販售。
4.只能定點販售。
5.遵守菸品包裝警示規定。
6.取得與吸食應有年齡限制(附件四)。
台灣政府應防範未然,速將電子煙納入「菸害防制法」管制,避免電子煙不但成為妨礙吸菸者戒菸的禍源,更成為年輕族群尼古丁上癮的媒介。
104年2月12日大家健康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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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菸品—電子煙!
應同時以《藥事法》及《菸害防制法》管控
1964年美國衛生部發表第一份菸害白皮書後,至今全球已有超過六萬份研究報告證實吸菸的危害。
世界衛生組織前秘書長布蘭德蘭女士(Dr.GroHarlemBrundtland)公開指出「Tobaccoisakiller」,美國超模克莉絲蒂杜靈頓(ChristyTurlington)也以「Smokingisugly」突顯菸品的醜惡。
面對「Smokingisugly」的社會氛圍,菸草公司全心培養新的「Killer」,鞏固與擴充其勢力。
菸商新武器-電子煙或電子霧化器
菸草公司有組織的推廣新型態的電子煙品,以「電子煙無害」、「電子煙不是菸品」、「電子煙是吸菸者減害的選擇」、「電子煙可幫助戒菸」之新面貌,在全球社會快速蔓延,同時,傾全力將電子煙與傳統紙菸切割,不讓電子煙沾上一絲ugly的菸品惡名。
而這跨國菸草公司的新武器、來勢洶洶的「電子煙」或「電子煙化器」,就是將尼古丁、丙二醇和其它化學品與重金屬等毒素所組成的化學混合物進行汽化,再傳送給使用者的產品。
目前各國政府尚未正式將電子煙納菸品或藥品控管,在此法律空窗期電子煙商趁機大肆宣傳促銷,以多種管道攻佔滲透全球市場。
2005年電子煙上市之初並未引起太大注意,但隨其吸食便利、法律空窗,加上2011年跨國菸草公司介入併購大品牌的電子煙廠後,電子煙商的廣告行銷策略,皆沿用過去百年在歐美國家行銷紙菸的相同手段推銷電子煙。
電子煙商以「電子煙是吸菸者減害的選擇」、「電子煙可幫助戒菸」等似是而非的口號誤導民眾,用「電子煙無害」、「電子煙不是菸」引誘青少年嘗試,更以李奧納多狄卡皮歐、女神卡卡等好萊塢明星為其廣告代言...,全球電子煙銷售量與營利呈爆炸性成長。
2012年全球電子煙官方營業額已達18億美元,2013年為25億美元,2014年接近60億美元,菸商更預估2015年可上看百億美元。
電子煙的氾濫與控管
美國CDC最新調查顯示,2011年全美7.9萬名從未吸菸的青少年嘗試吸食電子煙,但2013年美國竟有超過26.3萬名從未吸菸的青少年嘗試電子煙,兩年成長超過三倍!此外研究顯示,嘗試過電子煙的青少年日後吸食傳統紙菸的可能性是未吸過電子煙青少年的2倍。
在法國,2013年有超過100萬法國人使用電子煙,2014年更達160萬人使用電子煙;從英國監獄開始試賣電子煙當作傳統紙菸的替代品,到「Vape」被英國牛津英語辭典票選為2014年年度字彙(此單字是指「人吸食電子煙或類似裝置,所產生的蒸氣煙霧」),顯然電子煙不僅未能獲得有效控管,更有氾濫的趨勢。
其實,菸草公司最擔心的就是各國政府將電子煙視為菸品、納入菸害防制管控;若將電子煙視為菸品管控,電子煙也會陷入與一般菸品相同的不良形像,加上WHO的國際公約,讓各國菸品廣告行銷等管控越來越嚴厲,電子煙才能與菸品同樣被法令有效控管,並進一步保護民眾與青少年;菸商相當喜歡現在的國際局勢,歐美國家繼續陷入該如何控管的討論與苦思,讓電子煙持續無法可管,或像臺灣衛生部門僅依照《藥事法》之偽藥或禁藥取締,但事實上根本難以執行,以致於電子煙投訴的次數呈倍數成長,當越來越多年輕人開始使用電子煙並進而吸食菸品、或是本應戒菸的民眾卻改抽電子煙,菸商同時可賺取電子煙與紙菸的利潤,犧牲的卻是民眾的荷包與健康。
電子煙應同時納入《藥事法》及《菸害防制法》管制
台灣政府目前將電子煙視為藥品、納入《藥事法》管理,但因執法困難,導致網路販售或直性行銷日益猖獗,夜市、路邊攤皆可買到,電子煙違規申訴案由100年的39件激增至103年的670件,甚至104年的第一周,民眾就已檢舉1,446件違規案。
事實上同時以兩種法律才能周全管制電子煙,第一,含有尼古丁的電子煙就列為禁藥,其生產、製造、銷售部分,仍依《藥事法》取締處罰,第二,納入《菸害防制法》,若有廣告、促銷、或在禁菸場所使用電子煙或售與青少年,可依《菸害防制法》管理。
因此,電子煙納入《菸害防制法》管制,不但可導正電子煙商企圖誤導建立的「電子煙不是菸」、「電子煙無害」、「電子煙幫助戒菸」、「電子煙是吸菸者減害的選擇」等錯誤觀念,更可以明確規範:1.禁止廣告促銷。
2.禁止在室內公共場所吸食。
3.禁止網路販售。
5.須遵守菸品包裝警示規定。
6.取得與吸食有年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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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文戒菸網於2007年「六三禁煙節」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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