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並修正為「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列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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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行政院衛生署修正「化粧品得宣稱詞句及不適當宣稱詞句」,名稱並修正為「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列舉」,並自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生效,轉請查照 ... 受文者本會化粧清潔用品小組全體會員會址:台北市104松江路350號 速別普通件傳真:(02)2536-3328 日期2013/4/1承辦人:國內業務組林雯雯 發文字號(102)貿琮業字第00425號電話:(02)2581-3521分機:502 正本本會化粧清潔用品小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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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令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署授食字第1021600202號. 修正「化粧品得宣稱詞句及不適當宣稱詞句」,名稱並修正為「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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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宣稱之詞句敘述一、詞句涉及醫療效能: (一)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 例句:治療近視。恢復視力。防止便秘。利尿。改善過敏體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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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化粧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內容,依其種類及品目範圍或成分,使用附件二例示所列通常得使用之詞句,或附件三例示所列成分之生理機能詞句,認定為未涉及虛偽或誇大 ...
- 5「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自即日停止適用
TFDA衛生福利部公告. 「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自即日停止適用【發布日期:2020-01-08】. 「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