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 - 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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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相關法令命其限期改善者,於改善期間不得開設遠距教學課程,學校並應即對外公告: 一、學校財團法人或學校財務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95年09月08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8年03月29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通字第1080038536B號令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立法理由: 1050620立法理由.pdf0950908立法理由.pdf1080329立法理由.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三十條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遠距教學,指師生透過通訊網路、電腦網路、視訊頻道等傳輸 媒體,以互動方式進行之教學。

本辦法所稱遠距教學課程,指單一科目授課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以遠距教學 方式進行者。

前項遠距教學課程授課時數,包括課程講授、師生互動討論、測驗及其他 學習活動之時數。

第三條 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實施遠距教學,應指定專責單位辦理,並 得視課程需要,置助教協助教學或提供教材製作支援。

第四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相關法令命其限期改 善者,於改善期間不得開設遠距教學課程,學校並應即對外公告: 一、學校財團法人或學校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或   嚴重影響校務正常營運。

二、學校積欠教職員工薪資累計達三個月以上或未經協議任意減薪。

三、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師資質量基準不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   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

四、教學品質經本部依法令規定查核為持續列管或未通過。

五、全校學生數未達三千人,且最近二年新生註冊率均未達百分之六十。

六、違反私立學校法或有關教育法令,情節嚴重,影響相關學生或教職員   工權益。

依前項規定不得開設前,已開設之遠距教學課程,得依原教學計畫實施至 該學期結束。

第五條 學校實施遠距教學,應於具備教學實施、記錄學生學習情形及其他支援學 習功能之學習管理系統為之。

第六條 學校之院、所、系、科、學位學程開設遠距教學課程,應依學校規定由開 課單位擬具教學計畫,依大學法施行細則及專科學校法規定之課程規劃及 研議程序,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並應公告於網路。

前項教學計畫,應載明教學目標、修讀對象、課程大綱、上課方式、師生 互動討論、成績評量方式及上課注意事項。

第七條 學生修習遠距教學課程成績及格,且符合大學法施行細則及專科學校法施 行細則學分計算之規定者,由學校採認其學分,並納入畢業總學分數計算 。

前項採計為畢業總學分數之遠距教學課程學分數,已超過畢業總學分數之 三分之一而未超過二分之一者,學校應將校內遠距教學課程開設及品質確 保之相關規定報本部審查核准後,始得開設。

第一項採計為畢業總學分數之遠距教學課程學分數,不得超過畢業總學分 數之二分之一。

學生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推廣教育學分申請學分抵免,其課程學分數已 超過畢業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者,學校應造冊報本部備查。

下列學制班別經本部專案核准後,其畢業總學分數之計算,不受第三項規 定之限制: 一、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

二、境外地區招收境外學生之二年制專科班、學士班、碩士班及博士班。

前項學生學位證書應附記授課方式為遠距教學,並加註遠距教學課程學分 數。

第八條 學校與國外學校合作開授遠距教學課程者,以本部公告之外國大學參考名 冊所列之學校,或經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 體認可者為限。

第九條 學校應定期自行評鑑開授之遠距教學課程及教學成效;其評鑑規定,由各 校定之。

依前項規定製作之評鑑報告,至少保存五年。

第十條 本部得組成訪視小組,就遠距教學實施成效,至學校進行訪視或評鑑;其 結果有缺失或不符合規定者,應通知學校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 其情節,為下列處分: 一、減少其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經費。

二、禁止其開設部分或全部遠距教學課程。

三、停止以遠距教學方式授課之院、所、系、科、學位學程,其部分或全   部之招生。

第 十一 條 空中大學開設遠距課程,應依空中大學設置條例之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 法。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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