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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遺產怎樣分配? · A. 只遺下丈夫或妻子 · B. 只遺下子孫 · C. 遺下丈夫或妻子以及子孫 · D. 沒有子孫尚存,但遺下丈夫或妻子,以及父母或兄弟姊妹 · E. 遺下私生子女 · F. 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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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遺囑及遺產分配
您的遺產怎樣分配?
您的遺產誰負責管理與分發?
如何訂立平安紙?
在訂立平安紙之前,有甚麼事項需要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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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別人生
訂立遺囑及遺產分配
訂立遺囑及遺產分配
您的遺產怎樣分配?
當閣下百年歸老後,您一生辛勞工作所累積得來的財產,包括樓房、銀行存款、股票或珠寶等,會怎樣分配?是根據香港法律還是外地法律分配?
遺產當中的不同部份,可能受不同法律所管轄。
遺產中的「不動產」(例如樓房或土地),不管閣下在哪裡居住,不動產的繼承一般由所在地的法例管轄。
例如閣下在東莞擁有一個單位的話,不管閣下在香港或東莞居住,那單位的繼承一般不受香港法律所管轄,而是受內地法律所管轄;同樣,如果單位在本港的話,即使閣下長年在東莞居住,一般來說,那單位的繼承是受香港法律所管轄。
而財產中的「可動產」(例如銀行存款、股票或珠寶等),無論它在甚麼地區,它的繼承一般都會受閣下百年歸老時所居住的地方之法律所管轄。
舉例說,如果閣下在加拿大居住,即使閣下的珠寶收藏在香港,這些珠寶的繼承一般都會受加拿大法律所管轄。
就外地法律如何處理遺產的事宜,最好是向當地律師查詢,或從其他途徑了解更多。
至於香港法律方面,閣下可訂立遺囑(俗稱「平安紙」)列明如何分配閣下的財產。
一般而言,閣下可以自由選擇把財產留給您的親人,亦可留給其他人,包括朋友或慈善機構。
閣下可以仔細訂明某某財產留給某某人,亦可籠統的訂明多少成的遺產(例如多少成的股票或金錢)會留給某某人。
如果閣下沒有訂立平安紙,又或者閣下所訂立的平安紙沒有提及某部份的財產如何處理,那閣下全部財產(完全無平安紙的話)或平安紙沒有處理的那部份財產,將根據法律如下分配:
A.只遺下丈夫或妻子
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2)條,如果閣下只遺下丈夫或妻子,沒有子孫、父母、或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尚存,那麼閣下的財產,在扣除閣下的債務、稅項、葬禮及法律等費用後,將分發給閣下尚存的丈夫或妻子。
不過,如果閣下的丈夫或妻子已經與閣下分居,並且獲法院作出分居裁決,那麼他/她並不會被視作閣下的丈夫或妻子。
B.只遺下子孫
根據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5)條,如果閣下遺下子孫,而沒有尚存的丈夫或妻子,那麼不管閣下的父母或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是否尚存,閣下的財產在扣除債務、稅項、葬禮及法律等費用後,將以以下方式分發給閣下的子孫。
子女尚存的話,由子女平均分得閣下的財產,而孫子女不能分得一分錢(「子女」包括尚在腹中的胎兒(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2條)。
但若果閣下的子女不幸在閣下百年歸老之前已英年早逝,而他/她又遺下子女的話,那麼他/她的子女(即閣下的孫子女)將平均分得閣下那早逝子女的那一份。
但若果那早逝的子女沒有遺下子女,他/她的一份將由閣下尚存的子女平均分得,下同。
舉例說,閣下有孩子甲跟乙,遺產200萬元,甲乙皆健在的話,甲乙各得100萬元,甲和乙的子女則分不到一分錢。
若果甲早逝,有兩子,則乙得100萬元,而甲的兩名兒子各得50萬元。
若甲早逝而無兒無女,則乙得全部200萬元。
若果甲乙均早逝,而甲有一子而乙兩子,則甲那一子得100萬元,而乙的兩名兒子各得50萬元。
另一方面,若閣下曾經、或正準備給予閣下的子女一大筆財務上的支持,例如在他/她結婚置業時,代為支付首期,那麼那筆錢有可能會被視為閣下遺產的一部份,並連同閣下其他遺產,平均分發給您的所有子女。
舉例說,閣下有孩子甲跟乙,遺產200萬元,但您曾經給予甲100萬元作置業之用,而沒有給予乙,那您的遺產總額應為200萬元+100萬=300萬元,甲跟乙最終各自可分得300萬元÷2=150萬元。
(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5條)
C.遺下丈夫或妻子以及子孫
如果閣下既遺下丈夫或妻子亦遺下子孫,根據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3)條,無論閣下是否有父母或兄弟姊妹尚存,閣下的丈夫或妻子,在扣除債務、稅項、葬禮及法律等費用後,可先取得以下財產:
閣下所有的傢俱、衣服、飾物、汽車等個人物品;
剩餘財產中的50萬元。
之後,如果尚有財產剩餘,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閣下的丈夫或妻子,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您的子女(子女早逝的話,他/她那一份則由他/她的子女平分,詳情請參閱(B)。
根據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7條,若果閣下與您丈夫或妻子的婚姻居所為您所有,那麼閣下的丈夫或妻子,有優先權分得那居所,以滿足他/她應得的那部分之遺產,但若果他/她應得的遺產不足以分得居所的全部業權,他/她便要另外付出金錢,才可取得居所。
D.沒有子孫尚存,但遺下丈夫或妻子,以及父母或兄弟姊妹
如閣下沒有遺下子孫,根據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4)條,即使丈夫或妻子仍然尚存,閣下的父母或兄弟姊妹亦可能分得閣下的財產。
尚存的丈夫或妻子,在扣除債務、稅項、葬禮及法律等費用後,可先取得以下財產:
閣下所有的傢俱、衣服、飾物、汽車等個人物品;
剩餘財產中的100萬元。
之後,如果尚有剩餘遺產,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丈夫或妻子,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閣下尚存的父母,如果父母俱亡,則平均分發給閣下尚存的、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
E.遺下私生子女
根據第429章《父母與子女條例》第3條,1993年6月19日後過世的人士,他/她的非婚生子女(即私生子女)的繼承權,與婚生子女相同。
F.遺下領養子女
根據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2條,依照合法程序被領養的子女,他們的繼承權與親生子女的相同。
G.沒有丈夫、妻子或子孫尚存
根據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6)、4(7)及4(8)條,在扣除債務、稅項、葬禮及法律等費用後,閣下的財產將平均分發給閣下尚存的父母,若沒有父母尚存,則平均分發給閣下尚存的、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也沒有的話,則平均分發給閣下的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亦沒有的話,則平均分發給閣下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再沒有的話,則平均分發給閣下的父母的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再來就是平均分發給閣下的父母的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若所有有資格繼承的親人均沒有尚存,閣下的財產將歸政府所有)。
H.遺下妾侍
在香港,自1971年10月7日起,男士再不可納妾。
但根據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13條及附表1,在這天之前所立之妾,仍然有一定繼承權。
總括來說,閣下的妾侍(或妾侍們)可分得閣下大約三份之一或六份之一的財產,分得多少財產,視乎閣下是否有其他親人尚存。
詳細而言,如果:
(1)閣下的正室妻子尚存,及
(2)閣下的子孫、父母或兄弟姊妹任何一位亦尚存,
那麼閣下的妾侍只可在扣除閣下的債務、稅項、葬禮及法律等費用後,以及扣除正室妻子可先得的現金及個人財物之後,分得閣下六份之一的財產(妾侍多於一人,則平分那六份一)。
如果:
(1)閣下的正室妻子已故,又或者
(2)只有正室妻子尚存,閣下沒有任何子孫、父母或兄弟姊妹尚存,
那麼閣下的妾侍可在扣除閣下的債務、稅項、葬禮及法律等費用後,以及扣除正室妻子(如尚存的話)可先得的現金及個人財物後,分得財產中的三份之一(妾侍多於一人,則平分那三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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