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介聘】1080227 -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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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市立國民小學偏遠地區及非山非市地區學校名單(公告版).pdf[66855位元組] ... 在本校(教育部核定之極偏地區學校),每滿半年加給1.5分。

』及『11. 重要行事曆 聯絡資訊加入會員章程辦法會議紀錄會務幹部本會季刊司法基金仁愛基金文件下載會籍異動本會顧問 標題 訊息類型 [最新消息] 附件檔 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學偏遠地區及非山非市地區學校名單(公告版).pdf[67601位元組]高雄市市立國民小學偏遠地區及非山非市地區學校名單(公告版).pdf[66855位元組] 發佈日期 2019/2/28上午10:25:00[人氣指數:2223] 內容 【教師介聘】1080227_研修「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修正(草案)」、「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超額教師介聘作業規範第七點修正(草案)」會議報告   報告人:潘如梅(詳細會議記錄以教育局紀錄為準)   ●時間:108年2月27日(星期三)上午9時 ●地點:教育局會議室 ●主持人:黃副局長盟惠 ●會議代表:林孟楷、潘如梅   【業務報告】 一、本次會議召開係因高雄市107年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檢討會建議事項如下: (一)教師介聘作業要點: 1、建議增訂「除因重大傷病有醫療需要者外,介聘成功未擔任主任職務滿二年者,列管十年內不得再申請市內介聘並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處以申誡以上之懲處。

」 2、建議增訂「如有上開情事,同意聘任該主任之校長於一定期限內,不得再使用此方式預聘主任。

」 (二)依中央法規配合修正本市法規。

  二、以上建議事項已於108年1月15日邀集學校代表及教師會代表先行討論,本次再邀集學校代表及相關團體代表研議後,提局務會議審議。

  【會議重要條文決議如下】 ※市內介聘 一、本市辦理教師分發、介聘作業,優先順序如下:增列『(七)符合「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第三條規定之教師,得介聘至偏遠地區學校服務。

』   二、各校現職教師應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年資【滿一定期限以上】,且未違反其他義務服務期限,並無下列各款情事者,始得申請市內介聘,並以申請現職服務教育階段及班(類)別為限:       新增『前項所稱實際服務年資係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

』   三、新增『除第十一點、第十二點及第十三點規範之教師外,各校現職教師實際服務年資滿六學期以上,始得申請市內介聘。

』       新增『前項實際服務年資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學期。

』   四、委託私人辦理學校教師參加介聘之服務年限如下: (一)隨同移轉至受託學校繼續聘任及受託學校委託本局甄選進用之編制內正式教師,須編制內正式教師,於該校實際服務滿三年,始得參加市內教師介聘。

(二)受託學校自行甄選之編制內正式合格教師,須於該校實際服務滿七年,始得參加市內教師介聘。

(三)除前二款教師外,其餘者不得參加教師介聘。

      新增『前項實際服務年限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第一款得採計至多一年,第二款得至多採計二年。

』   五、新增『十二、偏遠地區學校教師係由接受公費生分發或專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之甄選方式聘任者,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申請介聘。

』       新增『前項實際服務年資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學期。

』       新增『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六日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公費生身分,其服務期限依公費生行政契辦理。

』   六、新增『十三、偏遠地區學校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其實際服務年限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介聘至主聘學校或中心校以外之學擔任一般專任教師: (一)經聯合甄選及介聘聘任之教師,實際服務滿三年以上者。

(二)接受公費生分發及專為偏遠地區辦理之甄選聘任之教師,實際服務滿三年以上者,得申請介聘至其他偏遠地區學校。

(三)接受公費生分發及專為偏遠地區辦理之甄選聘任之教師,實際服務滿六年以上者,得申請介聘至非偏遠地區學校。

』       新增『前項實際服務年限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第一款及第二款得採計至多一年,第三款得至多採計二年。

』       新增『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六日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公費生身分,其服務期限依公費生行政契辦理。

』   七、基分核給基準:增列『2.在本校(教育部核定之極偏地區學校),每滿半年加給1.5分。

』及『11.在本校連續服務實際教學滿3年以上者,……;極偏地區學校加給4分。

』   八、外加積分2.:末段增列『但超額教師不受此限。

』       新增『前項除因重大傷病有醫療需要者或減班致行政處(室)主任編制縮減外,介聘成功未擔任主任職務滿二年之教師,列管十年內不得再申請市內介聘;原服務學校並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處以申誡以上之懲處。

超額教師應依第二十五點第四項規定辦理。

同意聘任該主任之校長,於一年內不得再同意聘任他校主任。

』   ※超額介聘 將原偏遠、特偏學校,均增修為『偏遠、特偏或極偏學校』。

    【國中小偏遠地區及非山非市地區學校名單如下】 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學偏遠地區及非山非市地區學校名單(公告版) http://www.keu.org.tw/keu/upload/201922820221059872.pdf   高雄市市立國民小學偏遠地區及非山非市地區學校名單(公告版) http://www.keu.org.tw/keu/upload/2019228204021374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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