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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P名稱,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轄管場地租借及收費作業流程圖 ... 三、本局天母運動場區(以下簡稱本場區)各場地,指棒球場、棒球場售票亭前廣場、滾球場、溜冰場、水景 ... 民國110年10月11日星期一22時43分 ::: 設為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iOS&AndroidAPP 線上教學 回首頁 回法務局首頁 . 全站查詢: . . . . . . . . :::現在位置:首頁>SOP專區 字級: 小 中 大 SOP編號 P35000007 SOP名稱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轄管場地租借及收費作業流程圖 業務類別 體育局/運動設施類 異動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08月05日 SOP內容 點我開啟檔案 相關法規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天母運動場區各場地收費基準第1、2、3、4、5、6、7、8、9條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臺北體育園區各場地收費基準第1、2、3、4、5、6、7、8、9條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新生公園棒球場收費基準第1、2、3、4、5、6、7、8、9條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青年公園棒球場收費基準第1、2、3、4、5、6、7、8、9條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臺北市極限運動訓練中心收費基準第1、2、3、4、5、6、7、8、9條 相關法規 1.臺北市政府體育局天母運動場區各場地收費基準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

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體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本局天母運動場區(以下簡稱本場區)各場地,指棒球場、棒球場售票亭前廣場、滾球 場、溜冰場、水景廣場、戶外小劇場、多用途草坪、網球場、籃排球場及田徑場。

四、本場區各場地使用時間及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五、場地使用申請,應於使用日之七日前為之。

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如不即使用 場地即不能達成使用目的者,應於使用日之三日前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經本局許可,申請人應於許可處分送達後三日內,繳交定金及保證金,始得使 用場地。

但如屬前項但書情形,則應於使用日之一日前,繳交定金及保證金,始得使用 場地。

六、申請人取得許可後,無法如期使用,除不可歸責於申請人外,應於使用日之三十日前以 書面通知本局取消使用,其所繳納之定金及保證金無息退還。

但已發生之費用,不予退 還。

七、本場區場地若於同一時段有多數人申請使用同一場地,其使用順序如下: (一)國際性正式體育賽會。

(二)全國性體育活動。

(三)本市府級活動。

(四)本局辦理之活動。

(五)各級政府機關(學校)舉辦全國性或全市性大型活動。

(六)大型體育、社教、藝文、集會或展覽等活動。

(七)其他非屬上列各款之活動。

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減(免)徵相關費用: (一)本府或本府所屬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活動,得免徵(收)定金、保證金、 場地使用費及其他使用規費。

(二)本府以外其他機關(構)、公立學校辦理各項活動,如符合規費法第12條各款所 定情形之一,得免徵場地使用費及其他使用規費。

但仍應收取定金及保證金。

(三)本府、本局或其他本府所屬機關(構)、學校與民間團體或私法人共同主辦各項 活動,得免徵(收)定金、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費。

但仍應徵(收)其他使用規費 。

(四)本府以外其他機關(構)、公立學校與民間團體或私法人共同主辦各項活動,得 免徵場地使用費。

但仍應徵(收)定金、保證金及其他使用規費。

(五)本府或本局以協辦名義協助民間團體或私法人辦理各項活動,得免徵場地使用費 。

但仍應徵(收)定金、保證金及其他使用規費。

(六)臺北市中正盃、青年盃體育活動及臺北市各區體育會辦理年度各項體育活動,得 免徵(收)定金、場地使用費及其他使用規費。

但仍應收取保證金。

九、本場區場地使用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2.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臺北體育園區各場地收費基準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

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體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本局臺北體育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各場地,指臺北田徑場、臺北體育館及臺北網球 場等由本局自行營運管理場館,另委託民間經營管理之場館,非屬本基準規範範圍。

四、本園區各場地使用時間及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五、場地使用申請,應於使用日之七日前為之。

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如不即使用 場地即不能達成使用目的者,應於使用日之三日前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經本局許可,申請人應於許可處分送達後三日內,繳交定金及保證金,始得使 用場地。

但如屬前項但書情形,則應於使用日之一日前,繳交定金及保證金,始得使用 場地。

六、申請人取得許可後,無法如期使用,除不可歸責於申請人外,應於使用日之三十日前以 書面通知本局取消使用,其所繳納之定金及保證金無息退還。

但已發生之費用,不予退 還。

七、本園區場地若於同一時段有多數人申請使用同一場地,其使用順序如下: (一)國際性正式體育賽會。

(二)全國性體育活動。

(三)本市府級活動。

(四)本局辦理之活動。

(五)各級政府機關(學校)舉辦全國性或全市性大型活動。

(六)大型體育、社教、藝文、集會或展覽等活動。

(七)其他非屬上列各款之活動。

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減(免)徵相關費用: (一)本府或本府所屬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活動,得免徵(收)定金、保證金、 場地使用費及其他使用規費。

(二)本府以外其他機關(構)、公立學校辦理各項活動,如符合規費法第12條各款所 定情形之一,得免徵場地使用費及其他使用規費。

但仍應收取定金及保證金。

(三)本府、本局或其他本府所屬機關(構)、學校與民間團體或私法人共同主辦各項 活動,得免徵(收)定金、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費。

但仍應徵(收)其他使用規費 。

(四)本府以外其他機關(構)、公立學校與民間團體或私法人共同主辦各項活動,得 免徵場地使用費。

但仍應徵(收)定金、保證金及其他使用規費。

(五)本府或本局以協辦名義協助民間團體或私法人辦理各項活動,得免徵場地使用費 。

但仍應徵(收)定金、保證金及其他使用規費。

(六)臺北市中正盃、青年盃體育活動及臺北市各區體育會辦理年度各項體育活動,得 免徵(收)定金、場地使用費及其他使用規費。

但仍應收取保證金。

九、本園區場地使用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3.臺北市政府體育局新生公園棒球場收費基準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

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體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本局新生公園棒球場(以下簡稱本場地)使用時間及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四、本場地不提供售票活動使用。

五、本場地使用申請,應於使用日之七日前為之。

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如不即使 用場地即不能達成使用目的者,應於使用日之三日前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經本局許可,申請人應於許可處分送達後三日內,繳交定金及保證金,始得使 用場地。

但如屬前項但書情形,則應於使用日之一日前,繳交定金及保證金,始得使用 場地。

六、申請人取得許可後,無法如期使用,除不可歸責於申請人外,應於使用日之三十日前以 書面通知本局取消使用,其所繳納之定金及保證金無息退還。

但已發生之費用,不予退 還。

七、本場地若於同一時段有多數人申請使用同一場地,其使用順序如下: (一)國際性正式體育賽會。

(二)全國性體育活動。

(三)本市府級活動。

(四)本局辦理之活動。

(五)各級政府機關(學校)舉辦全國性或全市性大型活動。

(六)大型體育、社教、藝文、集會或展覽等活動。

(七)其他非屬上列各款之活動。

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減(免)徵相關費用: (一)本府或本府所屬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活動,得免徵(收)定金、保證金、 場地使用費及其他使用規費。

(二)本府以外其他機關(構)、公立學校辦理各項活動,如符合規費法第12條各款所 定情形之一,得免徵場地使用費及其他使用規費。

但仍應收取定金及保證金。

(三)本府、本局或其他本府所屬機關(構)、學校與民間團體或私法人共同主辦各項 活動,得免徵(收)定金、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費。

但仍應徵(收)其他使用規費 。

(四)本府以外其他機關(構)、公立學校與民間團體或私法人共同主辦各項活動,得 免徵場地使用費。

但仍應徵(收)定金、保證金及其他使用規費。

(五)本府或本局以協辦名義協助民間團體或私法人辦理各項活動,得免徵場地使用費 。

但仍應徵(收)定金、保證金及其他使用規費。

(六)臺北市中正盃、青年盃體育活動及臺北市各區體育會辦理年度各項體育活動,得 免徵(收)定金、場地使用費及其他使用規費。

但仍應收取保證金。

九、本場地使用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4.臺北市政府體育局青年公園棒球場收費基準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

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體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本局青年公園棒球場(以下簡稱本場地)使用時間及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四、本場地不提供售票活動使用。

五、本場地使用申請,應於使用日之七日前為之。

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如不即使 用場地即不能達成使用目的者,應於使用日之三日前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經本局許可,申請人應於許可處分送達後三日內,繳交定金及保證金,始得使 用場地。

但如屬前項但書情形,則應於使用日之一日前,繳交定金及保證金,始得使用 場地。

六、申請人取得許可後,無法如期使用,除不可歸責於申請人外,應於使用日之三十日前以 書面通知本局取消使用,其所繳納之定金及保證金無息退還。

但已發生之費用,不予退 還。

七、本場地若於同一時段有多數人申請使用同一場地,其使用順序如下: (一)國際性正式體育賽會。

(二)全國性體育活動。

(三)本市府級活動。

(四)本局辦理之活動。

(五)各級政府機關(學校)舉辦全國性或全市性大型活動。

(六)大型體育、社教、藝文、集會或展覽等活動。

(七)其他非屬上列各款之活動。

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減(免)徵相關費用: (一)本府或本府所屬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活動,得免徵(收)定金、保證金、 場地使用費及其他使用規費。

(二)本府以外其他機關(構)、公立學校辦理各項活動,如符合規費法第12條各款所 定情形之一,得免徵場地使用費及其他使用規費。

但仍應收取定金及保證金。

(三)本府、本局或其他本府所屬機關(構)、學校與民間團體或私法人共同主辦各項 活動,得免徵(收)定金、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費。

但仍應徵(收)其他使用規費 。

(四)本府以外其他機關(構)、公立學校與民間團體或私法人共同主辦各項活動,得 免徵場地使用費。

但仍應徵(收)定金、保證金及其他使用規費。

(五)本府或本局以協辦名義協助民間團體或私法人辦理各項活動,得免徵場地使用費 。

但仍應徵(收)定金、保證金及其他使用規費。

(六)臺北市中正盃、青年盃體育活動及臺北市各區體育會辦理年度各項體育活動,得 免徵(收)定金、場地使用費及其他使用規費。

但仍應收取保證金。

九、本場地使用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5.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臺北市極限運動訓練中心收費基準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

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體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本局臺北市極限運動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場地)使用時間及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四、本場地僅提供舉辦極限運動(不售票)或訓練使用,不提供其他性質活動使用。

五、本場地使用申請,應於使用日之七日前為之。

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如不即使 用場地即不能達成使用目的者,應於使用日之三日前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經本局許可,申請人應於許可處分送達後三日內,繳交定金及保證金,始得使 用場地。

但如屬前項但書情形,則應於使用日之一日前,繳交定金及保證金,始得使用 場地。

六、申請人取得許可後,無法如期使用,除不可歸責於申請人外,應於使用日之三十日前以 書面通知本局取消使用,其所繳納之定金及保證金無息退還。

但已發生之費用,不予退 還。

七、本場地若於同一時段有多數人申請使用同一場地,其使用順序如下: (一)國際性正式體育賽會。

(二)全國性體育活動。

(三)本市府級活動。

(四)本局辦理之活動。

(五)各級政府機關(學校)舉辦全國性或全市性大型體育活動。

(六)大型體育活動。

(七)其他非屬上列各款之活動。

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減(免)徵相關費用: (一)本府或本府所屬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活動,得免徵(收)定金、保證金、 場地使用費及其他使用規費。

(二)本府以外其他機關(構)、公立學校辦理各項活動,如符合規費法第12條各款所 定情形之一,得免徵場地使用費及其他使用規費。

但仍應收取定金及保證金。

(三)本府、本局或其他本府所屬機關(構)、學校與民間團體或私法人共同主辦各項 活動,得免徵(收)定金、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費。

但仍應徵(收)其他使用規費 。

(四)本府以外其他機關(構)、公立學校與民間團體或私法人共同主辦各項活動,得 免徵場地使用費。

但仍應徵(收)定金、保證金及其他使用規費。

(五)本府或本局以協辦名義協助民間團體或私法人辦理各項活動,得免徵場地使用費 。

但仍應徵(收)定金、保證金及其他使用規費。

(六)臺北市中正盃、青年盃體育活動及臺北市各區體育會辦理年度各項體育活動,得 免徵(收)定金、場地使用費及其他使用規費。

但仍應收取保證金。

九、本場地使用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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