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文章推薦指數: 80 %
SOP名稱,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轄管場地租借及收費作業流程圖 ... 三、本局天母運動場區(以下簡稱本場區)各場地,指棒球場、棒球場售票亭前廣場、滾球場、溜冰場、水景 ...
民國110年10月11日星期一22時43分
:::
設為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iOS&AndroidAPP
線上教學
回首頁
回法務局首頁
.
全站查詢:
.
.
.
.
.
.
.
.
:::現在位置:首頁>SOP專區
字級:
小
中
大
SOP編號
P35000007
SOP名稱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轄管場地租借及收費作業流程圖
業務類別
體育局/運動設施類
異動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08月05日
SOP內容
點我開啟檔案
相關法規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天母運動場區各場地收費基準第1、2、3、4、5、6、7、8、9條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臺北體育園區各場地收費基準第1、2、3、4、5、6、7、8、9條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新生公園棒球場收費基準第1、2、3、4、5、6、7、8、9條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青年公園棒球場收費基準第1、2、3、4、5、6、7、8、9條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臺北市極限運動訓練中心收費基準第1、2、3、4、5、6、7、8、9條
相關法規
1.臺北市政府體育局天母運動場區各場地收費基準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
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體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本局天母運動場區(以下簡稱本場區)各場地,指棒球場、棒球場售票亭前廣場、滾球
場、溜冰場、水景廣場、戶外小劇場、多用途草坪、網球場、籃排球場及田徑場。
四、本場區各場地使用時間及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五、場地使用申請,應於使用日之七日前為之。
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如不即使用
場地即不能達成使用目的者,應於使用日之三日前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經本局許可,申請人應於許可處分送達後三日內,繳交定金及保證金,始得使
用場地。
但如屬前項但書情形,則應於使用日之一日前,繳交定金及保證金,始得使用
場地。
六、申請人取得許可後,無法如期使用,除不可歸責於申請人外,應於使用日之三十日前以
書面通知本局取消使用,其所繳納之定金及保證金無息退還。
但已發生之費用,不予退
還。
七、本場區場地若於同一時段有多數人申請使用同一場地,其使用順序如下:
(一)國際性正式體育賽會。
(二)全國性體育活動。
(三)本市府級活動。
(四)本局辦理之活動。
(五)各級政府機關(學校)舉辦全國性或全市性大型活動。
(六)大型體育、社教、藝文、集會或展覽等活動。
(七)其他非屬上列各款之活動。
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減(免)徵相關費用:
(一)本府或本府所屬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活動,得免徵(收)定金、保證金、
場地使用費及其他使用規費。
(二)本府以外其他機關(構)、公立學校辦理各項活動,如符合規費法第12條各款所
定情形之一,得免徵場地使用費及其他使用規費。
但仍應收取定金及保證金。
(三)本府、本局或其他本府所屬機關(構)、學校與民間團體或私法人共同主辦各項
活動,得免徵(收)定金、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費。
但仍應徵(收)其他使用規費
。
(四)本府以外其他機關(構)、公立學校與民間團體或私法人共同主辦各項活動,得
免徵場地使用費。
但仍應徵(收)定金、保證金及其他使用規費。
(五)本府或本局以協辦名義協助民間團體或私法人辦理各項活動,得免徵場地使用費
。
但仍應徵(收)定金、保證金及其他使用規費。
(六)臺北市中正盃、青年盃體育活動及臺北市各區體育會辦理年度各項體育活動,得
免徵(收)定金、場地使用費及其他使用規費。
但仍應收取保證金。
九、本場區場地使用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2.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臺北體育園區各場地收費基準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
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體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本局臺北體育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各場地,指臺北田徑場、臺北體育館及臺北網球
場等由本局自行營運管理場館,另委託民間經營管理之場館,非屬本基準規範範圍。
四、本園區各場地使用時間及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五、場地使用申請,應於使用日之七日前為之。
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如不即使用
場地即不能達成使用目的者,應於使用日之三日前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經本局許可,申請人應於許可處分送達後三日內,繳交定金及保證金,始得使
用場地。
但如屬前項但書情形,則應於使用日之一日前,繳交定金及保證金,始得使用
場地。
六、申請人取得許可後,無法如期使用,除不可歸責於申請人外,應於使用日之三十日前以
書面通知本局取消使用,其所繳納之定金及保證金無息退還。
但已發生之費用,不予退
還。
七、本園區場地若於同一時段有多數人申請使用同一場地,其使用順序如下:
(一)國際性正式體育賽會。
(二)全國性體育活動。
(三)本市府級活動。
(四)本局辦理之活動。
(五)各級政府機關(學校)舉辦全國性或全市性大型活動。
(六)大型體育、社教、藝文、集會或展覽等活動。
(七)其他非屬上列各款之活動。
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減(免)徵相關費用:
(一)本府或本府所屬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活動,得免徵(收)定金、保證金、
場地使用費及其他使用規費。
(二)本府以外其他機關(構)、公立學校辦理各項活動,如符合規費法第12條各款所
定情形之一,得免徵場地使用費及其他使用規費。
但仍應收取定金及保證金。
(三)本府、本局或其他本府所屬機關(構)、學校與民間團體或私法人共同主辦各項
活動,得免徵(收)定金、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費。
但仍應徵(收)其他使用規費
。
(四)本府以外其他機關(構)、公立學校與民間團體或私法人共同主辦各項活動,得
免徵場地使用費。
但仍應徵(收)定金、保證金及其他使用規費。
(五)本府或本局以協辦名義協助民間團體或私法人辦理各項活動,得免徵場地使用費
。
但仍應徵(收)定金、保證金及其他使用規費。
(六)臺北市中正盃、青年盃體育活動及臺北市各區體育會辦理年度各項體育活動,得
免徵(收)定金、場地使用費及其他使用規費。
但仍應收取保證金。
九、本園區場地使用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3.臺北市政府體育局新生公園棒球場收費基準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
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體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本局新生公園棒球場(以下簡稱本場地)使用時間及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四、本場地不提供售票活動使用。
五、本場地使用申請,應於使用日之七日前為之。
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如不即使
用場地即不能達成使用目的者,應於使用日之三日前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經本局許可,申請人應於許可處分送達後三日內,繳交定金及保證金,始得使
用場地。
但如屬前項但書情形,則應於使用日之一日前,繳交定金及保證金,始得使用
場地。
六、申請人取得許可後,無法如期使用,除不可歸責於申請人外,應於使用日之三十日前以
書面通知本局取消使用,其所繳納之定金及保證金無息退還。
但已發生之費用,不予退
還。
七、本場地若於同一時段有多數人申請使用同一場地,其使用順序如下:
(一)國際性正式體育賽會。
(二)全國性體育活動。
(三)本市府級活動。
(四)本局辦理之活動。
(五)各級政府機關(學校)舉辦全國性或全市性大型活動。
(六)大型體育、社教、藝文、集會或展覽等活動。
(七)其他非屬上列各款之活動。
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減(免)徵相關費用:
(一)本府或本府所屬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活動,得免徵(收)定金、保證金、
場地使用費及其他使用規費。
(二)本府以外其他機關(構)、公立學校辦理各項活動,如符合規費法第12條各款所
定情形之一,得免徵場地使用費及其他使用規費。
但仍應收取定金及保證金。
(三)本府、本局或其他本府所屬機關(構)、學校與民間團體或私法人共同主辦各項
活動,得免徵(收)定金、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費。
但仍應徵(收)其他使用規費
。
(四)本府以外其他機關(構)、公立學校與民間團體或私法人共同主辦各項活動,得
免徵場地使用費。
但仍應徵(收)定金、保證金及其他使用規費。
(五)本府或本局以協辦名義協助民間團體或私法人辦理各項活動,得免徵場地使用費
。
但仍應徵(收)定金、保證金及其他使用規費。
(六)臺北市中正盃、青年盃體育活動及臺北市各區體育會辦理年度各項體育活動,得
免徵(收)定金、場地使用費及其他使用規費。
但仍應收取保證金。
九、本場地使用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4.臺北市政府體育局青年公園棒球場收費基準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
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體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本局青年公園棒球場(以下簡稱本場地)使用時間及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四、本場地不提供售票活動使用。
五、本場地使用申請,應於使用日之七日前為之。
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如不即使
用場地即不能達成使用目的者,應於使用日之三日前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經本局許可,申請人應於許可處分送達後三日內,繳交定金及保證金,始得使
用場地。
但如屬前項但書情形,則應於使用日之一日前,繳交定金及保證金,始得使用
場地。
六、申請人取得許可後,無法如期使用,除不可歸責於申請人外,應於使用日之三十日前以
書面通知本局取消使用,其所繳納之定金及保證金無息退還。
但已發生之費用,不予退
還。
七、本場地若於同一時段有多數人申請使用同一場地,其使用順序如下:
(一)國際性正式體育賽會。
(二)全國性體育活動。
(三)本市府級活動。
(四)本局辦理之活動。
(五)各級政府機關(學校)舉辦全國性或全市性大型活動。
(六)大型體育、社教、藝文、集會或展覽等活動。
(七)其他非屬上列各款之活動。
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減(免)徵相關費用:
(一)本府或本府所屬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活動,得免徵(收)定金、保證金、
場地使用費及其他使用規費。
(二)本府以外其他機關(構)、公立學校辦理各項活動,如符合規費法第12條各款所
定情形之一,得免徵場地使用費及其他使用規費。
但仍應收取定金及保證金。
(三)本府、本局或其他本府所屬機關(構)、學校與民間團體或私法人共同主辦各項
活動,得免徵(收)定金、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費。
但仍應徵(收)其他使用規費
。
(四)本府以外其他機關(構)、公立學校與民間團體或私法人共同主辦各項活動,得
免徵場地使用費。
但仍應徵(收)定金、保證金及其他使用規費。
(五)本府或本局以協辦名義協助民間團體或私法人辦理各項活動,得免徵場地使用費
。
但仍應徵(收)定金、保證金及其他使用規費。
(六)臺北市中正盃、青年盃體育活動及臺北市各區體育會辦理年度各項體育活動,得
免徵(收)定金、場地使用費及其他使用規費。
但仍應收取保證金。
九、本場地使用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5.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臺北市極限運動訓練中心收費基準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
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體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本局臺北市極限運動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場地)使用時間及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四、本場地僅提供舉辦極限運動(不售票)或訓練使用,不提供其他性質活動使用。
五、本場地使用申請,應於使用日之七日前為之。
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如不即使
用場地即不能達成使用目的者,應於使用日之三日前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經本局許可,申請人應於許可處分送達後三日內,繳交定金及保證金,始得使
用場地。
但如屬前項但書情形,則應於使用日之一日前,繳交定金及保證金,始得使用
場地。
六、申請人取得許可後,無法如期使用,除不可歸責於申請人外,應於使用日之三十日前以
書面通知本局取消使用,其所繳納之定金及保證金無息退還。
但已發生之費用,不予退
還。
七、本場地若於同一時段有多數人申請使用同一場地,其使用順序如下:
(一)國際性正式體育賽會。
(二)全國性體育活動。
(三)本市府級活動。
(四)本局辦理之活動。
(五)各級政府機關(學校)舉辦全國性或全市性大型體育活動。
(六)大型體育活動。
(七)其他非屬上列各款之活動。
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減(免)徵相關費用:
(一)本府或本府所屬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活動,得免徵(收)定金、保證金、
場地使用費及其他使用規費。
(二)本府以外其他機關(構)、公立學校辦理各項活動,如符合規費法第12條各款所
定情形之一,得免徵場地使用費及其他使用規費。
但仍應收取定金及保證金。
(三)本府、本局或其他本府所屬機關(構)、學校與民間團體或私法人共同主辦各項
活動,得免徵(收)定金、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費。
但仍應徵(收)其他使用規費
。
(四)本府以外其他機關(構)、公立學校與民間團體或私法人共同主辦各項活動,得
免徵場地使用費。
但仍應徵(收)定金、保證金及其他使用規費。
(五)本府或本局以協辦名義協助民間團體或私法人辦理各項活動,得免徵場地使用費
。
但仍應徵(收)定金、保證金及其他使用規費。
(六)臺北市中正盃、青年盃體育活動及臺北市各區體育會辦理年度各項體育活動,得
免徵(收)定金、場地使用費及其他使用規費。
但仍應收取保證金。
九、本場地使用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
.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東北區
電話:1999(非臺北市02-27208889) 傳真:02-27596695、02-27593266
單一陳情:https://hello.gov.taipei/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本局信箱係處理與系統相關之問題,其餘市政問題請至單一陳情系統反映。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如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之臺北市法規資料係由本府各機關所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繕打製作,若與本府公報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以本府公報刊載之資料為準;
有關中央法規資料係由本系統於政府公報及各主管機關網站所發布之法規資料蒐集繕打編排製作,若與政府公報或各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
不同,以政府公報及各主管機關刊載之資料為準。
如有文字疏漏之處,敬請告知本網站管理人員,我們會即刻修正。
本月造訪人次
11289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407623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5583872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52435435
本網站由臺北市政府法務局維護
更新日期:2021/10/11
延伸文章資訊
- 1士林區Shihlin 天母運動場區棒球場Tianmu Sports Park ...
天母棒球場、牛棚及打擊練習區、棒球場售票亭前廣場已完成委外經營程序,營運團隊為「龍來球場股份有限公司」,自109年10月15日起如有場地租借需求,請電洽:
- 2臺北市天母棒球場
棒球場 · 付費對外場地租借 · 租金收費方式:上午時段08:00~12:00,下午時段13:00~17:00,晚間時段18:00~21:30;上午時段及下午時段:4,000元/時段,晚間時段6...
- 3租天母球場比新莊貴6倍 - 自由體育
台北市天母棒球場半天場租高達2萬5000元,是北縣新莊棒球場場租4000元的6倍以上,民眾向北市體育處反映,體育處人員居然回應「不爽不要借, ...
- 41.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SOP名稱,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轄管場地租借及收費作業流程圖 ... 三、本局天母運動場區(以下簡稱本場區)各場地,指棒球場、棒球場售票亭前廣場、滾球場、溜冰場、水景 ...
- 5比新莊貴5倍天母球場1場租2.5萬 - 蘋果日報
【秦富珍╱台北報導】北市天母棒球場租金全台暴貴惹民怨。民眾抱怨租借天母棒球場打一場球要價2萬5000元,比北縣新莊棒球場一個上午時段4000元還貴上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