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曾注意到的二三事】| 從毒品緩起訴處分沿革看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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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從增加吸毒者的觀察勒戒到緩起訴,越來越多的處遇策略,究竟代表著什麼? ... 勒戒』的吸毒者,比起再犯卻被判緩刑或易科罰金者,監禁時間還更長。
【你不曾注意到的二三事】|從毒品緩起訴處分沿革看毒品使用者的需求-中國信託反毒教育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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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News
【你不曾注意到的二三事】|從毒品緩起訴處分沿革看毒品使用者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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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民國44年的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到民國87年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法律從增加吸毒者的觀察勒戒到緩起訴,越來越多的處遇策略,究竟代表著什麼?
對於使用毒品的人,又具備什麼樣的意義?
毒品問題不僅僅是走入校園,事實上也潛伏在你我周遭。
本月專欄小編訪問到了已在成癮醫療專科深造多年,且在二級毒品緩起訴上的重要推手—束連文醫師,帶領我們從法律政策的沿革,看見臺灣對毒品使用者觀念的演變,以及在毒品使用者戒治策略執行上的更迭。
法律代表的是國家政策執行的依據,當你能更清楚理解法律規範背後代表的信念與價值,以及執行的現況,或許就能更進一步反思,我們需要多做些什麼才能讓大家真的遠離毒品,我們又應該用什麼樣的眼光去看待毒品使用者?!
當觀察勒戒及強制治療被納入毒品處遇
早期『肅清煙毒條例』的立法主要目的為肅清煙毒,而民國87年大幅修法並更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其立法目的則修訂為防制毒品危害。
表示除了查緝消滅毒品外,更著重於能防範毒品所產生的危害,並開始看見了吸食毒品者的醫療需求,因此在當時法律中增加了勒戒處所設立的標準,並明文規範須於『醫院內附設之』,且要求應於該條例修正施行後一年內設立。
另,為了實務推行需求而寫下但書,『在未設立完成前,得先於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內附設』,原本只是過渡時期的例外,最後卻成了常態。
束醫師表示因現行勒戒所皆隸屬於矯治機關,導致原本立法所希望著重的醫療需求式微,甚至初犯被要求『觀察勒戒』的吸毒者,比起再犯卻被判緩刑或易科罰金者,監禁時間還更長。
『觀察勒戒』設立的目的,是期望能透過醫療專業團隊的協助,評估吸毒者是否上癮,並進一步協助吸毒者因應其上癮的議題及相對應的身心疾病,但目前隸屬於矯治機關下的勒戒所能有足夠資源勝任這個角色嗎?未落實立法之初所期許的在醫院內設置,反而讓『觀察勒戒』只是流於形式。
當緩起訴處分正式走入毒品處遇選擇中
從『肅清煙毒條例』時期,毒品相關犯罪者一直都是監獄裡的多數,也形成獄所負荷量的極大負擔,且基於吸毒犯罪者本身的複雜需求性,監禁隔離往往不是解決問題的好方法。
所以有一群調查官及立委共同爭取毒品案件應適用於刑事訴訟中的緩起訴處分制度,並在民國97年法務部正式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4條,讓毒品犯的緩起訴處分正式取得法律基礎,且考量吸食毒品者的戒癮需求,增加『附命完成戒癮治療』,讓毒品使用者的醫療需求再次被看重。
但因為實務現場,戒癮醫療專業並不普遍,並不是所有縣市都具備足夠專業的戒癮醫療團隊,但因應法律規範而必須配合,反而形成部分縣市的戒癮治療流程僅是配合檢察官所設計的流程,而並非全面考量戒癮者的需求,導致戒癮治療的品質有嚴重的城鄉差距。
另一方面,民國97年擬定的『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2條,將戒癮治療的範圍限定為施用第一級毒品,卻反而讓吸食較低危害的二級毒品使用者,沒有獲得緩起訴處分及戒癮治療的機會,且在母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文中並未限縮緩起訴處分適用的毒品類型。
為了讓立法者及醫療界看見二級毒品使用者也適用於緩起訴處分,當時在松德院區任職的束醫師與台北地檢署合作試辦二級毒品緩起訴戒癮治療計畫,當時的研究顯示緩起訴處分對於二級毒癮者是具有效益的,也促成民國107年修訂標準,將二級毒品正式納入緩起訴處分範圍。
從歷年監獄在監人數統計來看,雖然毒品犯人數仍占據在監總人數接近一半比例,但從107年開始人數比例有出現了下滑的趨勢,顯示將二級毒品納入緩起訴處分範圍,確實稍有緩解在監人數毒品犯高比例的問題(詳見圖一)。
從僅有戒癮治療邁入到多元處遇
緩起訴處分制度的建立讓毒品吸食者的醫療需求開始被落實著重,並有更多醫療人員投入於戒癮治療。
但束醫師也提到一個隱憂,部分醫療團隊變得只會做緩起訴處分的戒癮治療,讓醫療變成是司法處遇的背書,反而讓醫療專業式微,而忽略了醫療專業可以做的更多,並非僅僅讓毒癮者完成緩起訴處分,並未改變毒品使用者的現況。
因此,在戒癮治療的醫療品質不一情況下,民國109年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將緩起訴之條件呈現多元面貌,並建立為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處遇前之評估機制,讓緩起訴處分的毒癮者從既有的戒癮治療,更擁有其他社區處遇措施的選項,配合毒品使用者的複雜性,讓處遇策略更多元化。
法條規範因應者毒品使用者需求及緩起訴執行現況,持續不斷的修正調整,但面對『其他適當處遇』措施內容尚不明確的此刻,也無法確認社區有哪些單位能承擔這樣的業務時,社區多元處遇還有許多課題尚待進一步的釐清、規劃及努力。
緩起訴處分是降低毒品再犯的唯一解方嗎?
觀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沿革,能看到立法者注意到『毒品使用者不僅是犯人,更是病人』的需求,但法律修正採用修補的模式,當法條不斷疊加新條款,易使條文變得過於複雜難解。
雖然增加新條文解決急迫的需求性,讓緩起訴處分幫助到部分毒癮者,在維持其既有生活模式下,能於專業團隊協助中漸漸遠離毒品誘惑,但對於真正落實幫助改變毒品使用的現況還是有極大距離,也難以改善非法藥物被嚴重濫用的議題。
且因為緩起訴處分目前是架構於檢察官的評估下,對於什麼樣的情況適用於緩起訴,不同檢察官上也會有不一樣的標準。
束醫師也提到雖然目前尚未普遍,但看到有些高社經地位者會透過律師,爭取緩起訴處分。
而弱勢族群可能在社區生活就相當不穩定,對於其而言,不容易選擇難以想像的緩起訴處分,而導致錯過醫療及多元處遇的機會,當後來進入獄所服刑或是觀察勒戒時,可能又會是反覆的迴圈。
束醫師提醒事實上我們應該試著從法條的源頭去調整,改變舊有以懲罰為主的思維模式,戒癮治療如果綁在司法的處遇之下,有時候可能會影響其醫療專業性,讓醫療變成像是懲罰中一個比較友善的選擇。
另外,當社會氛圍抱持著是反對毒品,期望消滅所有使用非法藥物行為的思維時,往往會產生過度懲戒,而只會讓使用者更推向上癮者,並未解決其根本問題,同時更會浪費司法的矯正資源。
當我們看著毒品犯在獄所的比例總是高居不下,『減害』應該是毒癮者處遇相當重要的政策方向,若能透過設置專責毒品法庭,可以透過毒癮者的犯罪危險性及上癮程度不同的向度去評出合適的處遇策略,同時也讓資源有更系統性的盤點及整合,降低政策與實際執行面上的落差。
盡自己所能,改變就有可能
隨著新世代反毒綱領2.0的推出,政府投入更多資源及心力,在推廣再犯禁止計畫,期望讓這些毒品犯罪者能順利復歸社會。
束醫師也表示雖然制度上可能還有不足之處,但因為制度的調整,還有更多專家及資源投入,大家只要能盡力做自己現在能達到的事情,從不同的角度協助這些毒癮者能順利賦歸社會,而目前束醫師也與利伯他茲基金會合作辦理治療性社區,提供成癮者賦歸原生環境前,一個過渡性的生活空間,重新培養穩定的生活習慣並建立個人的基本能力。
從這些處遇策略中,也能覺察當社區能漸漸去除對毒品使用者的一概而論,看見毒品使用者的多元及複雜性,以及他們背後真正的匱乏與需求,能願意協助他們重新建立穩定的生活模式,他們才可以真正找到生活的自控性,控制自己遠離毒品。
ByWendyLan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緩起訴
多元處獄
觀察勒戒
藥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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