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抄襲到底是偶然還是故意?有人管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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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抄襲應該如何定義? 01 歌曲抄襲的判斷標準. 在網上隨手一搜“如何界定音樂抄襲”,大多數的回答都指向經典的“8小節”原理,即使截止發稿前1s也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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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抄襲到底是偶然還是故意?有人管管嗎?
語言:CN/TW/HK
時間 2019-01-0801:42:22
虎嗅網
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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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自微信公眾號:果殼(ID:Guokr42),作者: kiwid,編輯:Mo、飄飄
如有“裁女”事件雷同,那麼純屬巧合
如果有什麼事能隨時隨地激起網友正義感,“抄襲”絕對算一個。
現在,人們的版權意識越來越強,那些“抄襲”歌手、作家也慢慢無處遁形。
這不,號稱是創作型歌手的蔡健雅前腳剛釋出新歌,後腳就被網友們指出“抄襲”。
網友們不僅把這位歌手的新歌和泰勒斯威夫特的《safe &sound》進行了點對點的精準比對,還起底了她之前的多首經典KTV必唱曲目,並親切地將這種行為稱之為“漢化”,把她戲稱為“裁女”。
圖|微博@貓撲
面對網友們大面積的聲討,她輕描淡寫地在微博長文裡回覆道:
捧愛豆心切的粉絲們自然是選擇原諒啦:“借用幾個音符罷了,你說了不算”“覺得有問題就去聽你喜歡的音樂人啊”之類的支援聲音也不絕於耳。
音樂抄襲到底誰說了算?抄襲又應該如何界定呢?
我們做了個影片,請看!
“你說抄襲就抄襲?咱這是致敬/借鑑/湊巧好嗎”這些說法聽著氣死個人,但要從法理上認定音樂作品抄襲,還真不是“聽著賊像”那麼容易的!
音樂抄襲應該如何定義?
01歌曲抄襲的判斷標準
在網上隨手一搜“如何界定音樂抄襲”,大多數的回答都指向經典的“8小節”原理,即使截止發稿前1s也並沒有找到該說法的正式權威出處。
如果音樂版權爭議被訴諸法院,那就遠不止“X小節”那樣簡單的一刀切,而是有複雜的判定討論過程。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指導性案例中,有這樣的說明:“判斷作品是否構成侵權,應當從被訴侵權作品作者是否接觸過權利人作品、被訴侵權作品與權利人作品之間是否構成實質相似等方面進行”。
[3]其中最核心的“實質性相似+接觸”是整個判定過程的核心標準,二者缺一不可。
這種方法目前被廣泛應用在司法實踐中。
首先,接觸這件事就很難說。
畢竟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法官我怎麼就能相信你之前沒有“翻全世界的歌來對比”呢?別急。
被告是否接觸過原告作品必須是由證據證明的一種可能性,而不能僅僅是一種推測或猜想。
但對通過廣播、網路廣泛傳播的音樂作品,則無須舉證就能推斷被告接觸了該作品;對由原告專門提供給被告(如僱傭、創作比賽等)且沒公開傳播的作品,也可以推斷被告接觸了原告作品。
圖|MatthewR.Morris
其次就是實質性相似。
聽起來像是更復雜了,其實字面意思已經很明確:被告的作品與原告的作品相似到了一種“除了解釋為複製外不可能有其他的解釋”的程度。
而且在比較實質性相似時,只可以比較兩個作品的相似之處,而不可以比較兩個作品的不同之處;只可以把作品當作一個整體,而不可以把作品分解開來比較。
(較真的網友們在這一點上做得非常好。
)
那“相似”應該由誰來拍板?雖然也許當事人會咬定自己只是“五個音的旋律”一樣,但司法界則直接引入了普通聽眾和音樂專家分別作為判斷主體,讓聽眾來判斷兩個作品之間是否有直接的聯絡。
在普通的音樂抄襲爭議判決過程中,抄襲模仿現象明顯易分辨時,這時法官其實就是一名“普通聽眾”,他的聽覺判斷可以作為判定實質性相似中的關鍵因素,這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國外對於明顯的實質性相似也有判決,一個有意思的案例是:作曲家約翰·凱奇的作品《4分33秒》,全場保持了4分33秒的沉默,一個音都沒有地空了“一首歌”,最後鋼琴家站起來謝幕,並表示自己演奏完了。
而英國音樂家邁克·巴特2002年在他的搖滾樂隊唱片中也加入了一分鐘的沉默,此舉被判處侵權還交了大額罰金。
全程手不用碰鍵盤的《4分33秒》名場面|YouTube
但法院在審理的歌曲涉嫌高階抄襲時,比如44拍、八小節的一段曲子一共有32拍,既然涉嫌抄襲的歌能發行出來,32拍和別人都一樣肯定說不過去,基於原作成規模地修改是個“好方法”!法官作為普通聽眾,他們並沒有音樂方面的專業訓練,而難以對兩首歌曲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做出準確的判斷。
此時,法官必須依據音樂專家的判斷,通過專家諮詢意見和委託鑑定機構鑑定。
“音樂專家”判例:在黑龍江省饒河縣四排赫哲族鄉人民政府訴《烏蘇裡船歌》抄襲《想情郎》一案中,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委託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對音樂作品《烏蘇裡船歌》與《想情郎》曲調等進行鑑定。
並最終認定《烏蘇裡船歌》是改編作品,並應註明“根據赫哲族民歌曲調改編”。
02被訴抄襲者的抗辯
需要注意的是,滿足實質性相似加接觸標準仍然是一個蓋然性的法律擬製[4],被告之後自然是有申辯的權利,在微博發個長文訴說衷腸什麼的屢見不鮮,但是抗辯也分為有效和無效。
如果相似部分並不具有獨創性,比如東方神起的粉絲聲稱《三角魔力(Tri-Angle)》被SHE的《不想長大》抄襲,但其實二者都引入了莫扎特《第四十號交響曲》的第一樂章,因為後者在世界智慧財產權公約《伯爾尼公約》的約定下屬於公有素材,所以這就談不上抄襲了。
但這在有效抗辯的範疇內,也受法院認可,被冤枉的話發微博也能擲地有聲。
圖|wikipedia
巧就巧在,很多微博上發出的抗辯看起來都大同小異,但不幸的是它們都屬於無效抗辯:
“相同的音樂創作是出於無意識”、“創作每一首歌時,就是那一瞬間的靈感一氣呵成”(潛憶抄襲);
“純屬巧合”(無法自證“未接觸”,只為博取同情);
“只是‘引用’不是抄襲”。
(違反《著作權法》中關於“引用”的規定)
……
很多情況下的“無意識創作”都是潛意識裡對聽到過旋律直接應用,就算創作當下沒能發現,但被人指出之後還能成立嗎?同時很多聲稱“借鑑”的作品也沒有其創作的歌曲中對相同部分標明來源,而“不可避免地相似”的機率更是微乎其微,畢竟兩首歌旋律、節拍之複雜,要想完全偶然匹配上已經相當於中了彩票了。
[1][2]
可我們聽到的歌總是越來越相似了……
可是現在隨便開啟一個音樂軟體,總是或多或少地能找到幾首聽起來蜜汁相似的歌,它們聽上去變得越來越吵、旋律可能也變得簡單而不富有起伏轉折。
可就算是這樣,還是願意單曲迴圈幾次——“管他呢!好聽就行。
”也許你還在為自己又找到一首好聽的歌而“小確幸”,但是令人細思極恐的是,音樂創作者們比你更懂你的大腦!他們知道這種聽上去似曾相識的音樂對你更具吸引力,因為人的大腦聽到類似的音樂會產生快感,這被稱為“純粹接觸效應”(MereExposureEffect)。
當你聽到熟悉的旋律時,大腦不同區域的顯著反應值明顯|Pereira,Teixeira,and et al.[5]
在上個世紀五六十年代,那時的音樂更具藝術性幷包含很多內容,敢於挑戰政治、時代和命運。
而如今,隨著對快消文化的普及,越來越少的音樂製作人會真正在意音樂的旋律及本質。
加上聽眾大腦的舒適區被輕而易舉地看穿,於是音樂製作人們開始借鑑大眾熟悉的旋律,並加入一些新的元素,有時甚至懶得改旋律,只是修改鼓點、和聲,這樣聽眾更喜歡,歌也更好賣了。
而且現代音樂中的和絃簡單化、編曲程式化工具可以讓歌曲的製作更加容易……於是人們越來越難難聽到像從前那樣讓人耳目一新的震撼音樂了。
在安卓系統上的簡易編曲工具|android-midi-arranger.com
社會越來越快,時間也變得越來越不夠用。
每一個人都想在有限的時間裡創造更多的價值,有的人為了生計素日奔波,音樂是讓他們每晚踏實安睡的寧靜港灣;而有的人熱愛生活而樂於嘗試點滴細節,音樂是幫助他們持續靈感輸出的無限宇宙。
我們期待在未來聽到更多深入人心的音樂,而不是隻能讓大腦產生愉悅的快感工具。
參考文獻:
[1]吳漢東.(2015).試論“實質性相似+接觸”的侵權認定規則.法學(8),63-72.
[2]崔立紅.(2012).音樂作品抄襲的版權侵權認定標準及其抗辯.山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2(1),103-108.
[3]最高人民法院第16批指導性案例,案號:(2013)民申字第1049號
[4]李國泉,壽仲良,&董文濤.(2010).實質性相似加接觸的侵權標準判斷.人民司法(16),37-40.
[5]Pereira,C.S.,Teixeira,J.,Figueiredo,P.,Xavier,J.,Castro,S.L.,&Brattico,E.(2011).Musicandemotionsinthebrain:familiaritymatters.PloSone,6(11),e2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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