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體育場場地管理要點 -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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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場場地使用時間規定如下,但本場得依實際需要調整使用時間: (一)田徑場:五時至二十二時。
(二)網球場:五時至二十二時。
(三)中山足球場:五時至二十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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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體育場場地管理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為加強臺北市立體育場(以下簡稱本場)場地使用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場場地如下:
(一)田徑場。
(二)網球場。
(三)中山足球場。
(四)臺北體育館。
(五)各區市民運動中心。
(六)東門、景美游泳池。
(七)百齡運動場。
(八)大佳、迎風河濱公園。
(九)新生棒球場。
(十)天母運動公園(含棒球場、多用途廣場、網球場、小劇場、及其他休閒運動設施)
。
(十一)其他有關之運動場地。
三、凡使用本場場地舉辦體育、社教、藝文、集會及展演活動,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
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四、本場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件。
本場有售票之場地,對本市市民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與身心障礙者憑證免費,未滿十八歲
市民得依規定憑證購買優待票。
五、本場場地使用時間規定如下,但本場得依實際需要調整使用時間:
(一)田徑場:五時至二十二時。
(二)網球場:五時至二十二時。
(三)中山足球場:五時至二十二時。
(四)臺北體育館:五時至二十二時。
(五)各區市民運動中心:五時至二十二時。
(六)游泳池:六時至八時,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十三時至十六時三十分,十七時至二
十一時三十分。
每年五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開放,每週一休池。
(七)百齡運動場:全日開放,申請借用者優先使用。
(八)大佳運動場:全日開放,申請借用者優先使用。
(九)新生棒球場:申請使用時間開放。
(十)天母運動公園:全日開放(棒球場:專供棒球比賽使用,須專案申請核定,依核定
時間使用;網球場:五時至二十二時)。
六、使用本場場地辦理活動者(除演唱會外),須於一年內向本場提出申請,核定後繳交訂
金新臺幣一萬元及場地使用保證金,依申請先後順序核定,並簽訂使用契約書,依約辦
理。
使用本場場地若有損害場地設施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本場得拒絕提供使用。
七、本場之田徑場提供辦理演唱會,每個月以一次為限,中山足球場每個月以二次為限,但
經本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申請辦理演唱會單位,應於一年前提出,同時繳交履約保證金百分之十,但一年前無人
申請時,本場得依申請先後順序核定使用單位。
依前項規定,一年前同一月份有多個單位申請,以公開競標方式決定使用單位;有二個
單位以上申請辦理同一節目,則以與演唱者簽約確定者為使用單位。
經核定之使用單位,應與本場簽訂使用契約書,依約辦理。
八、使用本場場地辦理演唱會之單位,應於使用日期十四日前,檢附有關機關核准公函、活
動計畫書(含使用場地範圍、舞台設計圖、安全維護計畫、入場券數量分配表、活動程
序表、活動前準備至活動後復原期間之意外保險契約書及環境清潔契約書)提供審查,
經本場同意並完成繳交場地使用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費,方可使用該場地。
九、前項使用契約書範本,由本場訂定陳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定後實施。
十、場地預訂後,除不可抗力或不歸責於申請者之因素外,無法如期使用時,應於三十日前
以書面通知本場延期,不得私自轉讓。
前項延期使用,以一次為限,並不得侵害已核定使用者之權益。
逾期通知者,視同放棄
使用,其已繳之訂金或履約保證金,依規定解繳市庫。
十一、使用單位在活動期間內,應負責場地設備、場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之維護
,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
場地使用後應依約定期限內回復原狀交還本場,逾期
未回復原狀者,本場得逕行處理,所需費用由場地使用保證金中扣除,不足時由本場
追償之,於未清償費用前,不予借用本場相關場地。
十二、使用本場舉辦活動,如出售入場券,其入場券由申請者依法完成作業程序後,將券樣
送交本場備查,入場人數不得超過下列之規定:
(一)田徑場:四萬人(含看台人數二萬人)
(二)臺北網球場:一千五百人(含看台人數一千二百人)
(三)中山足球場:四萬人(含看台人數二萬人)
(四)臺北體育館:
1.球館一樓:二千三百人(含看台人數八百三十人)
2.球館二、三樓:一千五百人(含看台人數八百三十人)
(五)天母運動公園棒球場:看台人數一萬人。
(六)各區運動中心(依各區運動中心使用須知辦理)。
十三、使用單位應依下列規定繳交費用:
(一)繳費:使用單位須於接到繳款通知單十四日內繳清各項費用。
若逾期未繳清,本
場得逕自訂金、場地使用保證金中扣除。
不足之金額自繳費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
繳清費用之日止,按日計收違約金。
費用未清償前,不予借用本場之各場地,必
要時並通知各主管機關,予以停止申請舉辦類似活動。
(二)繳交完稅證明:
1.使用單位使用場地如係舉辦售票活動須於活動結束後十四
日內需持臺北市完稅證明送交本場,以資開立繳款通知單。
但演唱會不在此限。
2.逾期繳交未滿三十日者,按日計收違約金。
3.逾三十日以上未繳交者,依票券全額計算場地使用費。
(三)違約金:
1.每日以應繳各項費用總額之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
2.違約金總額最高以應繳各項費用總額十分之一為限。
十四、使用單位未經本場同意,在使用場地四周擅自設置販賣攤位、廣告及錄影轉播者,依
違約規定辦理。
十五、本場如有公共安全、緊急避難、天災或人力不可抗拒之特殊需要必須收回場地者,得
通知使用單位改期,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使用單位不得異議及請
求賠償。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使用單位應即停止使用本場場地,並依違約規定辦理。
(一)舉辦之活動或演出之情節違反政府法令規定,經有關單位制止者。
(二)活動內容與原申請使用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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