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罪的介紹 - 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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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怎麼樣會成立竊盜罪? 資料來源:蔡文元/ 繪圖:Yen 法律條文「竊盜罪」規定在刑法第320條第1項,拆解分析法條文字,可以知道要符合「竊取」、「他人之動產」 ... 竊盜罪的介紹 文:蔡文元(認證法律人) FB LINE LINE Email download ‧ 刑事犯罪 /竊盜、強盜、搶奪 ‧ 25   7 刊登:2018-10-24 ‧最後更新:2022-09-06 本文 圖1 怎麼樣會成立竊盜罪? 資料來源:蔡文元 / 繪圖:Yen   法律條文 「竊盜罪」規定在刑法第320條第1項[1],拆解分析法條文字,可以知道要符合「竊取」、「他人之動產」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才會成立「竊盜罪」。

在法律上分析犯罪是否成立,會依照要件性質的不同,區分為「客觀構成要件」與「主觀構成要件」來做討論。

(見圖1) 竊盜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客觀構成要件」是指法條描述外在上行為人做了怎樣的行為、發生了怎樣事情的文字,由法條拆解我們可以知道「竊盜罪」有以下的客觀構成要件: 竊取 「竊」是指「沒有得到他人的同意」,若有得到他人同意取得該物,那只是一般借用而已,但要注意,假如是因為詐騙而來的同意,則有可能構成「詐欺取財罪[2]」。

至於「取」就是「取得」的意思,是指破壞他人的持有後,建立自己對物的持有,也就是拿走他人支配中的物品後,自己能夠利用、使用或支配該物。

若是拿走目前沒有任何人持有,卻是他人所有的物品,最多構成「侵占遺失物罪[3]」。

另一種情形是,如果行為人本來就持有該物品,但後來想據為己有或是處分該物品,則是構成「普通侵占罪[4]」,例如:跟人借用珠寶後,上網把珠寶賣掉。

他人之動產 「他人之動產」是指他人持有的動產,要注意「持有」與「所有」的意義不同,「持有」就如前面所說的,只是一種可以利用、管理或支配的狀態,並非擁有該物的「所有權」,甚至不會因為「持有」該物品是否合法而有所區別,例如:偷拿小偷偷走的東西,還是會構成「竊盜罪」。

「動產」就是不動產以外的物品,若是未得同意占用別人的不動產,則會構成「竊佔罪[5]」。

竊盜罪的主觀構成要件 「主觀構成要件」是指法條描述行為人內心中的想法如何的文字,「竊盜罪」應符合以下的主觀要件: 竊盜故意 雖然竊盜罪的條文並沒有「故意」的文字,但從規定在「刑法總則」的刑法第12條[6]來看,刑法規定的犯罪一定處罰故意行為。

至於竊盜故意是指,知道並且想要讓犯罪事實發生,才會具有竊盜的「故意」。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除了「故意」外,竊盜罪的主觀還要求不法所有意圖。

「不法所有意圖」可分為「不法」及「所有」兩個部分: 不法意圖 白話來說就是,知道自己沒有權利取得該物品,但還是拿走了該物。

假如是以為自己有權利取得該物而拿走,就不具有「不法意圖」,就不會成立「竊盜罪」。

例如:A在書店看到雜誌一本100元,但書店老闆剛好不在,A便放100元在書櫃上後直接拿走一本雜誌離去。

在此情況下,因為買賣行為仍須雙方同意,A在沒有得到書店老闆同意下便直接取走雜誌,仍然符合竊盜罪的「客觀構成要件」,但是A主觀以為放100元在書櫃上給老闆,自己就已經等於買下一本100元的雜誌,因此「有權利」拿走一本雜誌,所以主觀上A沒有不法意圖,也不會構成竊盜罪。

所有意圖 指「排除他人使用並且供自己利用的意思」,若沒有不再讓原持有人使用的想法,就只是「使用竊盜」,不會構成犯罪,例如:未告知雨傘的主人,借用一下雨傘,使用完後馬上放回原處。

如果只有排除他人使用的意思,自己沒有要利用該物的想法,則頂多構成「毀損器物罪[7]」或「毀損文書罪[8]」,例如:A覺得占用自己機車停車位的腳踏車很煩,所以把單車輪子拆掉並且丟棄到河裡,因為A沒有利用該單車的想法,所以只會構成「毀損器物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2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  中華民國刑法第12條:「 I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II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2條:「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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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署名 送出 取消 動作 檢舉 遲祖惠(進階會員) 2021-02-1304:15:38 感動細心回答,現在我瞭解了!由衷感謝…… 動作 檢舉 張嘉銘(一般會員) 2021-03-0700:08:53 補充一下有上新聞走入公寓畫面播出說是偷鞋賊但沒播出我沒拿鞋離開畫面算誣告嗎? 動作 檢舉 張嘉銘(一般會員) 2021-03-0700:13:03 我發生各天就上新聞,我是在隔好幾天才被通知去做筆錄,畫面有走進大樓,拿鞋畫面但我鞋放一樓沒錄影所以沒錄到但有錄到我沒拿鞋離開的畫面。

我能為我自己做些社麼? 動作 檢舉 匿名(一般會員) 2021-05-1101:15:27 請問一下如果說A人不在場B未經同意拿取他人物品有簡訊方式告知:你的東西先放我這等你錢還我我在還你隔天A才回電給B也同意B的要求數日後A卻到派出所吿B竊盜這種情形構成竊盜罪嗎 動作 檢舉 羅淑娟(一般會員) 2021-12-1319:40:19 請問:如果雙方合作種植蔬菜,他方沒有通知我方,就請工人採去賣,是否構成竊盜罪? 另外,我方已告知工人不要採,工人不理繼續採,是否構成共同竊盜罪? 動作 檢舉 羅正宜(一般會員) 2022-09-0521:03:24 註解的法條有些484該改一下... 動作 檢舉 法律百科(認證法律人) 2022-09-0609:47:20 謝謝讀者熱心提醒,已經更正註腳中的刑法法條內容,再次感謝您的提醒,也請繼續支持法律百科喔! 竊盜 ,竊取 ,使用竊盜 ,所有意圖 ,偷竊 網站採用CC授權,內容歡迎轉載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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