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上損失,不能請求慰撫金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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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上損失,不能請求慰撫金
發布日期:
100/03/21
最後更新日期:
109/12/24
點閱次數:4373
財產上損失,不能請求慰撫金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幾天前的新聞報導:國家交響樂團的陳姓第一小提琴手,在九十七年的十二月十五日,與在大醫院任主任職的張姓女醫師舉行結婚典禮,男女雙方不只是門當戶對,而且才貌雙全,是一場珠聯璧合難得一見的婚禮。
婚禮進行中,安排有專業的音樂演出,親友與名人的祝福,具有高度的紀念性。
錄影是這場盛事不可或缺的配套,他們找了一家專業的攝影公司來錄影。
想不到的是這家攝影公司,事後竟無法交出製作的錄影帶,原來當日拍攝的錄影帶,被工作人員不小心遺失了。
這可惹惱新婚的陳姓夫婦,他們原冀望留供珍藏、欣賞的美好鏡頭,竟全化為烏有。
於是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請求判決攝影公司在他們結婚週年那天,補拍結婚鏡頭。
錄影帶的遺失,對他們的精神,造成莫大的痛苦!要求攝影公司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六十九萬元。
陳姓夫婦所提的訴訟,站在他們主觀立場來說,似乎有點道理,但是法院卻未接納他們的主張,只准許退還已交付的價金一萬五千元。
判決理由中指出:陳姓夫婦的婚禮與婚宴,都是過去所發生的事實,對於已經發生的事實,縱使動員當時的原班人員、相同場地與設備,都無法複製,是一種無法回復原狀的債務;舉行婚禮與婚宴,與結婚週年之間,並無關係,而且婚禮與婚宴的目的,也不是在拍攝錄影帶,所以婚禮與婚宴錄影帶的遺失,無損兩人的婚姻關係。
被告攝影公司把拍攝的錄影帶遺失,等於未履行債務,所以要將已收到的價金退還,原告無權要求被告在結婚週年那天,補拍婚禮與婚宴的錄影場面。
為什麼這件民事紛爭,法院判決的理由,與陳姓夫婦起訴的理由,會產生那麼大的差距?就這篇新聞報導來看,法院判決的著眼點,是在一個「債」字,也就是說,原告陳姓夫婦與被告的攝影公司之間,是因為「債」的關係而涉訟。
或許有人要問,新聞報導中並沒有提到雙方有什麼債務糾紛,只是陳姓夫婦請攝影公司為他們的婚禮拍攝錄影帶而已,這點事實並沒有錯,只是依照民法規定,陳姓夫婦婚前與這家攝影公司約定,為他們的婚禮、婚宴拍攝錄影帶。
攝影公司也答應為他們拍攝,不論當時只是口頭講好或者是書面約定,就民法來說,雙方就婚禮錄影這件事,已經成立了契約。
因為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法條中所稱的「契約」是民法債篇通則中規定「債」的發生原因的一種,契約一旦成立,契約當事人就受到契約的拘束,發生「債」的關係,紛爭既由於「債」而起,法院便要適用民法債篇的相關規定來處斷。
這案件的被告攝影公司是有依照契約內容,在陳姓夫婦婚禮與婚宴當天派員到場錄影,只是錄影人員不小心將拍攝的錄影帶遺失,沒有辦法照約定將拍攝的錄影帶交付原告,又沒有其他方法可以取代,這種情形在民法上稱為「給付不能」。
負有給付義務的債務人也就是攝影公司,發生給付不能的事由,如果事由的責任應該歸屬債務人的話,債權人可以依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向債務人請求賠償損害。
至於賠償的範圍,這部分的法條沒有規定,但規定在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分的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也未規定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另外契約當事人遇到對方有給付不能的情形,可以依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的規定,解除所訂的契約。
契約經過解除,雙方當事人都有回復原狀的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一方已經受領他方給付的物,依這法條的規定,都要歸還他方;如果受領的是金錢,還要自受領這天開始,計算法定利息,一併歸還。
上面兩點都是債務人有給付不能的情事時,債權人可以從中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權利來行使。
這案件的債權人選擇了損害賠償,結果法院只判決賠償一萬五千元。
就原告來說,祇是把自已付出去的錢要回來。
等於白忙一場!
另外,這案件原告還要求被告賠償六十九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結果如何?新聞報導隻字未提。
就整篇報導來看,既已提到法院只判准賠償一萬五千元,未提到有精神慰撫金的賠償數額,可見精神慰撫金部分,已為法院駁回。
判決理由對此應有交代。
可能是撰稿的記者先生認為既未准許,理由就無關重要,無須再提。
或者是篇幅所限,無法作詳細報導。
但這對喜歡追根究柢,求知心切的讀者來說,無異是剝奪了他們知的權利。
為了滿足他們對知的渴望,這裡特就民法有關精神慰撫金的賠償的規定,作扼要說明。
在我國的民法中,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人格權,包括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等。
被害人雖未受到財產上損害,依民法債編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也可以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的金額,這便是所謂的「精神慰撫金」。
被害人因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同時人格權也受到侵害,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的規定,準用第一百九十五條之規定,可以要求加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問題是陳姓夫婦並未指出有那些人格權受到侵害?光說錄影帶遺失,造成精神上痛苦。
那只是在財產權「債」的關係上打轉,不能贏得精神慰撫金的賠償,那是必然的結果!
(本文登載日期為100年3月21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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