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養家犬遭鄰居檢舉飼主挨罰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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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處表示,依照《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7歲以上之人伴同,違者將可處3000元至1萬5000元罰鍰,而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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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養家犬遭鄰居檢舉 飼主挨罰3000元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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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動物新聞網記者姚崇仁報導/編輯室報告】
《動物保護法》早已明文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必須有人陪同,然而國內仍有許多「放養」的案例發生,日前新北市深坑區有一處社區內的飼主放任飼犬遊蕩,造成附近鄰居困擾,於是主動拍照向動保處檢舉,雖然飼主矢口否認照片中的犬隻是他養的狗,但動保處調閱監視器畫面後,確認飼主有違法放養的行為,目前已依法開罰3000元。
上個(4)月中旬新北市動保處接獲民眾通報,在深坑區風格街一處社區內,長期有犬隻在路上遊蕩、四處便溺、吠叫擾鄰,甚至還會到處亂咬東西,造成鄰里間嚴重困擾,於是民眾不勝其擾,紛紛拍照舉報,於是動保處隨即派員到現場查訪這名令街訪鄰居頭痛的飼主。
當動保處人員一進門便有犬隻熱情且興奮的迎接,不過這名吳姓飼主則表示,這隻狗狗平常都飼養在院子內,週遭有移動式柵欄,因此犬隻平時都在院內自由奔走,如有訪客或外出時,則會將犬隻鍊起來,並沒有犬隻疏縱的狀況,至於鄰居拍到的狗是附近遊蕩的流浪狗,並不是他所飼養的。
為了確認飼主是否說謊,動保處仔細調閱鄰居拍照當天的社區監視器畫面,發現當吳姓飼主駕車外出時,將柵欄打開後狗狗立刻奪門而出,四處遊蕩,確認飼主有放養的行為。
動保處表示,依照《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7歲以上之人伴同,違者將可處3000元至1萬5000元罰鍰,而在確認這名吳姓飼主有疏縱犬隻的行為後,已當場開罰3000元。
另外也要提醒飼主,飼養寵物就應善儘管領責任,除了疏縱犬隻是違法的行為外,犬隻獨自在外遊蕩、便溺,可能還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廢棄物清理法》,也可能影響路過人車的安全,若不幸發生憾事,將會造成不可挽回的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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