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 教育百科| 教育雲線上字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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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或稱自主(Autonomie),指一種自我決定(self-determination)和獨立於所有外在約束(external constraint)之外的自由(freedom)。
... 自律的相反詞是「他律」(heteronom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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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ㄗ
ㄌㄩ
漢語拼音:
zìl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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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外在法則的拘束而能主宰自己、約束自己的行為。
【例】他自律甚嚴,從不做損人利己或違法犯紀的事。
不受外在法則的拘束而能主宰自己、約束自己的行為。
【例】他自律甚嚴,從不做損人利己或違法犯紀的事。
資料來源: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自律
授權資訊:
資料採「創用CC-姓名標示-禁止改作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注音:
ㄗ
ㄌㄩ
漢語拼音:
zìlǜ
解釋:
人能服從內在自我的規律,約束管理自己。
人能服從內在自我的規律,約束管理自己。
資料來源: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自律
授權資訊:
資料採「創用CC-姓名標示-禁止改作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autonomous
日期:
2003年6月
出處:
資訊與通信術語辭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指獨立自主的設備或工作方式。
指獨立自主的設備或工作方式。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自律
授權資訊:
資料採「創用CC-姓名標示-禁止改作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基本資料
英文:
Autonomy
作者:
方永泉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自律,或稱自主(Autonomie),指一種自我決定(self-determination)和獨立於所有外在約束(externalconstraint)之外的自由(freedom)。
它通常包括了三方面的意義:(1)生物學方面,指幼兒在出生以後,獨立於母體之外,脫離了胎兒期的完全依賴後所具有的相對自主性(relativeindependence);(2)政治社會方面,指不受外在限制的行動自由,例如地方的教育權力所具有之獨立於中央外的自主性;(3)倫理學或心理學方面,自律是道德行動的主要特徵,指個人在引導或約制自己行為時所具有的相對自主性。
自律的相反詞是「他律」(heteronomy),後者有受制於外在權威(externalauthority)之義。
autonomy一字源於希臘文中的autos(自我)與nomos(法律)二字,因此其原意即為「自己賦與法律」或「自為法律」的意思。
當我們承認人類有自為道德律(morallaw)的良心時,即等於承認自律為道德行動的本質特徵,因此,自律的概念其實與道德律的概念同樣久遠。
自律的概念在道德哲學上,又可分為廣狹二義,其中在廣義的自律方面,自律即是良心。
在基督徒的道德觀念中,每個人「對自己而言都是法律」,故而人不可逼迫任何人違反自身良心行事,從行動的主體而言,良心是道德決斷的最後法庭。
至於狹義的自律方面,德國哲學家康德(Imm.Kant,1724~1804)即將「自律」視為道德最高且唯一的法則,因為「道德律不過表示了純粹實踐理性(purepracticalreason)的自律而已」。
在其〔道德形上學之基礎〕(GroundworkoftheMetaphysicofMorals)一書中,康德論述到意志(will)的自律與他律:「意志的自律是意志的特性,意志(不關聯到意志對象的一切特性)對其本身即是一項法則。
……若意志尋求決定它的法則,是在意志的格律適於普遍的自我立法以外的任何地方,亦即意志超越自己,由意志之外的任何一個對象的特性來決定法則,這結果必然是他律。
」由此可知,康德所講的自律是一種意志(will)的自律,此種意志的自律僅依其純粹理性的法則或無上命令(categoricalimperative)行事。
它通常有個崇高的邏輯句型,即「為道德而道德」或是「直道而行,如此而已」。
這種本於道德行為內在目的的自律行為並非如同「他律」一樣係基於純粹理性之外的感性經驗條件或目的而行事。
康德即依此等理念,認定道德實踐係根源於自律,唯有基於不受自然所影響並以理性為基礎的非經驗法則,道德實踐才有普遍性可言。
康德對於自律觀念在道德實踐中的定位,也深深地影響了倫理及心理學者的看法,一些學者特別是發展心理學(developmentalpsychology)家,在論及兒童道德判斷(moraljudgement)的發展分期時,均將「自律」認為是道德認知的最高理想。
例如瑞士心理學家皮亞傑(J.Piaget,1896~1980)即認為兒童道德判斷的發展,至少可分為三個階段:無律(anomy)、他律與自律。
皮亞傑認為,自律期的發展大概自八、九歲前後開始,此期兒童的道德意識會漸漸覺醒,而能慢慢運用其理性作道德規則的分析批判。
即使無法作出完整的道德批判,至少也能懷疑或追尋「應然」(oughtto)的理由,而不只是盲目或被動地接受一切他律的規範,任何規則,唯有透過其本身道德理性的認可後才會採用為行為規範。
依據我國學者歐陽教的分析,皮亞傑所講的自律期,是指兒童開始能運用自己的意志作出自律的道德判斷,它具有三種邏輯功能或心理特質,亦即是自為道德規範的立法者、執行者與司法者。
一個兒童當其進入自律期時,應該要能憑著自己的道德理性來認可社會的道德規範,評判習俗道德,或創制新的規範(立法者);然後正直地去推行其認為在道德上是可行者(執行者);最後並時時三省吾身,反省實踐的得失,自懲自獎,完全依賴自己良心的自律(司法者)。
由無律、他律而至自律,可說是發展道德心理學上一個最明顯的通則,其後郭爾保(L.Köhlberg,1927~1987)及牛津(Oxford)學者威爾遜(JohnWilson,1928~)等人的研究,也支持了前述皮亞傑的分段原理。
總之,具有倫理學意義的自律對於道德教育有很大的啟發性,它甚至可以視之為一切道德認知及道德教學的理想,道德教學主要目的就在使兒童能具備前述三種自律的心理特質,並且能將其應用於日常生活中。
尤其是在以自律為重的民主社會中,他律的道德教育不管多麼方便有效或合理,人的道德教育畢竟不能停滯於牛馬式的他律控制中,否則將無法適應民主社會的生活。
準此,民主社會中的道德教育必須以自律為主,在幼兒或兒童時因其發展尚處無律、他律階段,必要時應輔以合理的他律,但仍應以自律為主,如此才能讓兒童逐漸由道德的無律、他律過渡至自律的道德判斷的教育階段。
但至青少年、青年或成人階段時,則應完全實行自律的道德教育,使每個學生於接受教育後都能作道德判斷的主人,而非盲從的奴隸。
自律,或稱自主(Autonomie),指一種自我決定(self-determination)和獨立於所有外在約束(externalconstraint)之外的自由(freedom)。
它通常包括了三方面的意義:(1)生物學方面,指幼兒在出生以後,獨立於母體之外,脫離了胎兒期的完全依賴後所具有的相對自主性(relativeindependence);(2)政治社會方面,指不受外在限制的行動自由,例如地方的教育權力所具有之獨立於中央外的自主性;(3)倫理學或心理學方面,自律是道德行動的主要特徵,指個人在引導或約制自己行為時所具有的相對自主性。
自律的相反詞是「他律」(heteronomy),後者有受制於外在權威(externalauthority)之義。
autonomy一字源於希臘文中的autos(自我)與nomos(法律)二字,因此其原意即為「自己賦與法律」或「自為法律」的意思。
當我們承認人類有自為道德律(morallaw)的良心時,即等於承認自律為道德行動的本質特徵,因此,自律的概念其實與道德律的概念同樣久遠。
自律的概念在道德哲學上,又可分為廣狹二義,其中在廣義的自律方面,自律即是良心。
在基督徒的道德觀念中,每個人「對自己而言都是法律」,故而人不可逼迫任何人違反自身良心行事,從行動的主體而言,良心是道德決斷的最後法庭。
至於狹義的自律方面,德國哲學家康德(Imm.Kant,1724~1804)即將「自律」視為道德最高且唯一的法則,因為「道德律不過表示了純粹實踐理性(purepracticalreason)的自律而已」。
在其〔道德形上學之基礎〕(GroundworkoftheMetaphysicofMorals)一書中,康德論述到意志(will)的自律與他律:「意志的自律是意志的特性,意志(不關聯到意志對象的一切特性)對其本身即是一項法則。
……若意志尋求決定它的法則,是在意志的格律適於普遍的自我立法以外的任何地方,亦即意志超越自己,由意志之外的任何一個對象的特性來決定法則,這結果必然是他律。
」由此可知,康德所講的自律是一種意志(will)的自律,此種意志的自律僅依其純粹理性的法則或無上命令(categoricalimperative)行事。
它通常有個崇高的邏輯句型,即「為道德而道德」或是「直道而行,如此而已」。
這種本於道德行為內在目的的自律行為並非如同「他律」一樣係基於純粹理性之外的感性經驗條件或目的而行事。
康德即依此等理念,認定道德實踐係根源於自律,唯有基於不受自然所影響並以理性為基礎的非經驗法則,道德實踐才有普遍性可言。
康德對於自律觀念在道德實踐中的定位,也深深地影響了倫理及心理學者的看法,一些學者特別是發展心理學(developmentalpsychology)家,在論及兒童道德判斷(moraljudgement)的發展分期時,均將「自律」認為是道德認知的最高理想。
例如瑞士心理學家皮亞傑(J.Piaget,1896~1980)即認為兒童道德判斷的發展,至少可分為三個階段:無律(anomy)、他律與自律。
皮亞傑認為,自律期的發展大概自八、九歲前後開始,此期兒童的道德意識會漸漸覺醒,而能慢慢運用其理性作道德規則的分析批判。
即使無法作出完整的道德批判,至少也能懷疑或追尋「應然」(oughtto)的理由,而不只是盲目或被動地接受一切他律的規範,任何規則,唯有透過其本身道德理性的認可後才會採用為行為規範。
依據我國學者歐陽教的分析,皮亞傑所講的自律期,是指兒童開始能運用自己的意志作出自律的道德判斷,它具有三種邏輯功能或心理特質,亦即是自為道德規範的立法者、執行者與司法者。
一個兒童當其進入自律期時,應該要能憑著自己的道德理性來認可社會的道德規範,評判習俗道德,或創制新的規範(立法者);然後正直地去推行其認為在道德上是可行者(執行者);最後並時時三省吾身,反省實踐的得失,自懲自獎,完全依賴自己良心的自律(司法者)。
由無律、他律而至自律,可說是發展道德心理學上一個最明顯的通則,其後郭爾保(L.Köhlberg,1927~1987)及牛津(Oxford)學者威爾遜(JohnWilson,1928~)等人的研究,也支持了前述皮亞傑的分段原理。
總之,具有倫理學意義的自律對於道德教育有很大的啟發性,它甚至可以視之為一切道德認知及道德教學的理想,道德教學主要目的就在使兒童能具備前述三種自律的心理特質,並且能將其應用於日常生活中。
尤其是在以自律為重的民主社會中,他律的道德教育不管多麼方便有效或合理,人的道德教育畢竟不能停滯於牛馬式的他律控制中,否則將無法適應民主社會的生活。
準此,民主社會中的道德教育必須以自律為主,在幼兒或兒童時因其發展尚處無律、他律階段,必要時應輔以合理的他律,但仍應以自律為主,如此才能讓兒童逐漸由道德的無律、他律過渡至自律的道德判斷的教育階段。
但至青少年、青年或成人階段時,則應完全實行自律的道德教育,使每個學生於接受教育後都能作道德判斷的主人,而非盲從的奴隸。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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