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檢舉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案件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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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提出檢舉時,應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並檢具具體違法事證向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檢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 目前線上:629人,瀏覽人次:657246970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高雄市檢舉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案件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為獎勵民眾檢舉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案件,以確保本市食品衛生,特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衛生局。

第三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民眾:指實際執行公共衛生業務之公務員及其配偶與三親等內親屬 以外之人民、團體及公司行號。

二、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案件,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攙偽或有假冒情事。

(二)食品添加未經許可之添加物。

(三)製程中使用逾期食品或食品添加物。

(四)竄改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有效日期。

第四條民眾提出檢舉時,應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並檢具具體違 法事證向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檢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檢舉人為法 人、團體或行號者,其名稱、地址及代表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 。

二、涉犯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案件者之姓名或名稱、地址、代表人姓 名。

但姓名或名稱不明者,得免記載。

三、產品名稱及相關具體違法情節內容。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

第五條檢舉人檢舉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案件,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並裁處 新臺幣十萬元以上罰鍰確定者,依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六十發給檢舉獎 金。

第六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請求發給檢舉獎金: 一、以匿名或非真實姓名檢舉。

二、無具體事證。

三、檢舉已發覺之案件。

四、非本市管轄之案件。

第七條違反重大食品安全衛生案件之同一行為有數人共同檢舉者,其獎金平均 分配之。

數人先後檢舉者,由主管機關按其提出事證之具體程度及對於 裁罰之貢獻程度,酌定獎金分配比例。

第八條檢舉人應自檢舉獎金領取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領 取,逾期視同放棄,不予發給。

第九條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身分及其他可資辨認檢舉人身分之相關資 料,應予保密。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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