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應回收項目 - 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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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回收廢棄物項目 · 1. 鐵製品容器: · 2. 鋁製品容器: · 3. 廢玻璃容器: · 4. 廢紙容器: · 5. 廢塑膠容器 · 1. 廢乾電池 · 2. 廢機動車輛: · 3. 廢輪胎: ... 字級大小 A縮小字型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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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導覽 連絡方式 RSS訂閱 下載與連結 線上報名 公告應回收項目 資源回收資源回收公告應回收項目(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桃園市增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回收廢棄物項目  環保署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公告應回收廢棄物項目分為容器與物品兩大類,細分13類33項。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說明) 一、容器類1.鐵製品容器:如食品罐頭、油漆罐、奶粉罐、鐵盒、鐵箱、鐵鍋等。

2.鋁製品容器:如飲料鋁罐、鋁盆鋁門窗外框等。

3.廢玻璃容器:如酒瓶、化妝品瓶罐、飲料瓶等。

玻璃製品:如玻璃杯碗盤等,及平板玻璃等   4.廢紙容器:紙盒、紙餐具(含免洗餐具)、其他廢紙容器。

5.廢塑膠容器 (1)PET:寶特瓶(2)PVC:礦泉水瓶,清潔劑瓶(3)PE:洗髮精瓶(HDPE),牛奶瓶(LDPE)(4)PP:豆漿瓶(5)PS:保麗龍(PS發泡),養樂多瓶(PS未發泡)(6)其他塑膠:玻璃鋼(FRP),水瓶、奶瓶(PC),採樣瓶(PLA),尼龍(Nylon),壓克力(PMMA)(7)農藥廢容器(8)塑膠免洗餐具   二、物品類1.廢乾電池 如鹼性電池、鋰電池、鎳鎘電池、水銀電池、鎳氫電池、充電電池等(包括大哥大電池、鈕扣型電池等) 2.廢機動車輛:包含廢棄機車、汽車 3.廢輪胎:廢汽車、廢機車及廢腳踏車之輪胎※不可回收的:特種車輛使用之實心輪胎、飛機胎、內胎 4.鉛蓄電池:鉛蓄電池及需另行添加電解液或其他物質始能產生電能者   5.廢資訊物品:電腦及其週邊設備:廢主機(個人電腦,機殼,主機板)、廢筆記型電腦、廢監視器(螢幕)、硬式磁碟機、電源供應器、廢印表機、廢鍵盤 6.廢電子電器 (1)廢四機–(廢電視機、廢洗衣機、廢電冰箱、廢冷暖氣機)(2)其他:廢棄電風扇 7.廢日光燈管 (1)直管型日光燈管。

(2)非直管(環管日光燈、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緊密型(3)螢光燈管、燈帽直徑二.六公分以上之白熾燈泡)、燈泡等   ※容器類請去除雜物排空清洗後,交由資源回收處理。

※應將日光燈泡(管)置入獨立的袋子或箱子(勿併入其他立體類回收物);已破碎之廢玻璃容器、日光燈泡(管)應妥善包裝註明警語,集中蒐集後,交由資源回收處理。

  增訂桃園市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如下: (106.01.19公告增訂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 一、舊衣: 指經簡單清潔整理仍堪使用之舊衣褲,不包含棉被、枕頭、床單、床罩、帽子、內衣褲、襪子、窗簾、桌巾、浴巾、毛巾、圍裙、地毯、踏墊、鞋類、布料(含碎布)。

  二、已排空滅火器。

三、銅類。

四、鋅類。

五、錫類。

六、水銀溫度計。

七、乾淨塑膠袋。

八、塑膠行李箱 九、安全帽帽殼。

十、雨傘傘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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