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彙總清關實施辦法§4-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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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報單:外貨復出口報單(G3) 、國貨出口報單(G5) 、保稅廠進口貨物(原料) 復出口報單(B8) 、保稅廠產品出口報單(B9) 。

前項報單應以電子方式傳輸,其報單類別,海關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進出口貨物彙總清關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財政部 第4條 適用本辦法之進出口報單類別如下:一、進口報單:外貨進口報單(G1)、保稅廠輸入貨物(原料)報單(B6)、國貨復進口報單(G7)、保稅貨出保稅倉進口報單(D2)、保稅倉相互轉儲或運往保稅廠報單(D7)。

二、出口報單:外貨復出口報單(G3)、國貨出口報單(G5)、保稅廠進口貨物(原料)復出口報單(B8)、保稅廠產品出口報單(B9)。

前項報單應以電子方式傳輸,其報單類別,海關得視需要調整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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