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獎助私立大專院校改善師資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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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資格規定如左: (一)教師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任教授,著有成績者。
2.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任副教授(Associ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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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助私立大專院校改善師資處理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1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高國內各私立大專院校(以下簡稱各院
校)師資水準,加強教學與學術研究,特訂定本要點。
二、人才之延攬,由各院校向本部申請獎助,大學及獨立學院以教授、副
教授二級為限,專科學校得提出延聘教授、副教授、講師之申請,其
獎助人數由本部視實際需要及預算情形決定之。
三、本部獎助各院校延聘之人才,以未滿六十五歲且兩年內未在國內各學
校擔任專任教職之我國學人為限。
其資格規定如左:
(一)教師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任教授,著有成績者。
2.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任副教授(AssociateProfessor)
或其相當職務三年以上,著有成績,並有重要之著作者。
3.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
後,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專門職業四
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者。
4.在國外大學任助教授(AssistantProfessor)四年以上確有
特殊成就,並有重要之著作,由國外服務學校系主任具函證明
,及申請院校敘述其對國內將有之服務貢獻,經本部審核確有
需要者。
(二)副教授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
,且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2.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
後,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專門職業四
年以上,著有成績,並有專門著作者。
3.在國內外大學任副教授,著有成績者。
4.在國外大學任助教授或相當職務二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講師須符合下列條件之:
1.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
而成績優良者。
2.在國內外大學任助教(TeachingAssistant)四年以上,著有
成績,並有專門著作者。
3.國內外大學畢業,得有學士學位而成績優良,且在研究機構繼
續研究或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專門職業或職務六年以上,著
有成績,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本要點所稱國外大學或研究院所,以經本部認可之國外大學及研究院
所為限。
五、各院校應於每學年開始前向本部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
(一)申請表三份,表格另定。
(二)學位證書或已獲得學位證明函影本。
(三)最近三年內學術性專門著作或論文。
(四)經歷證件影本。
(五)近兩年內未在國內學校擔任專任教職及未接受過本案獎助之切結
書。
(六)由國內非學校之其他機構轉任者,應繳驗該機構之離職證明書影
本乙份。
(七)如請領眷屬實物代金補助者,應繳最近全戶戶籍謄本乙份。
(八)請領有眷房租津貼補助者,應繳房屋租賃契約或自有房屋所有權
狀影本乙份。
報部審定期獎助資格,依審定獎助資格,由各延聘
院校致發聘書,並應依照「大學暨獨立學校教師資格審查規程」
之規定,盡速辦理送審。
六、學人各項待遇獎助期間,以一學年為原則,期滿如有必要,得申請續
聘獎助一學年,獎助期滿後,應由各延聘院校,視需要納入員額編制
內安置。
七、各院校應於每學年開學上課後一週內造列實際到職學人名冊專案送部
核備,經核定獎助之學人於開學後一個月,尚未到職者,本部即自動
註銷其獎助資格。
八、本部獎助項目包括薪給、實物代金、研究補助費、房租津貼等。
其支
給標準如左:
(一)薪給:包括薪俸及教師學術研究費,依其學經歷核敘月支俸額。
(二)實物代金:依公立校院一般教師實物配給規定,除本人外,並得
請領在臺之親屬規定可配實物人口數。
(三)研究補助費:教授每月新臺幣六千元,副教授每月新臺幣五千元
,講師每月新臺幣四千元,學人如接受其他機關之類似研究費,
不得兼領該項研究補助費。
(四)房租津貼:
1.已由學校供配宿舍或居住公有房屋者,不發給房租津貼。
2.未由學校供配宿舍及非居住公有房屋者,比照公立院校一般教
師房租津貼標準予以補助。
3.請領有眷房屋津貼以一份為限,夫妻或同居親屬同為軍公教人
員或同為本部或國科會等專案獎助之教師者,不得兼領或重領
。
(五)依本案延聘之副教授級以上海外學人,最近連續旅居國外三年以
上,從事進修研究或與所學相關之工作,且申請時,仍在國外者
,得申請返國搬家費,旅運費及返國定居後之房屋津貼之補助。
1.回國旅費:以補助本人、配偶及十八歲以下子女二人回國二等
直達機票為限,國內由機場地點到各延聘院校所在地之旅費,
本部得予補助。
2.行李運費:學人返國時所攜帶行李之運費,得核實向本部申請
補助,期補助最高額度如附表。
3.搬家費:攜眷返國者補助新臺幣三萬五千元,單身返國者補助
新臺幣二萬元。
4.行李運費及搬家費之補助以一次為限,夫妻之一方曾接受本部
或其他機關之類似補助者,不得重領或兼領。
學人接受此項補
助後,服務未滿一年即返回僑居地,延聘院校應負責向其追回
該項補助款繳回教育部。
5.房租津貼之補助。
除依本條第(四)項之1、3款之規定辦理
外,對未由學校供配宿舍及非居住公有房屋者,得依照海外學
人標準發給房租津貼。
6.本要點旨在協助國內各私立大專院校延聘海外學人回國長期擔
任教學與研究工作,故其返回僑居地之旅費不予補助。
(六)依本案延聘之海外學人,未符前項(五)資格規定者,其返國旅
費得由延聘院校向行政院青輔會申請補助。
(七)有關學人保險、福利事宜,由各延聘院校比照私立學校一般教師
辦法辦理。
有關年終工作獎金,結婚、生育、喪葬、子女教育及
眷屬重病住院等之補助,由各延聘院校參照公立院校一般教師補
助辦法核實列報,向本部申請。
(八)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依「延攬國外人才回國服務處理」延聘
回國任教期滿之我國學人,得轉入本案由校方申請獎助。
惟其接
受經費補助期間,合計最多以二學年為限。
(九)由國科會「補助海外國人回國教學處理要點」或本部「擴大延攬
旅外學人回國任教處理要點」延聘回國任教學,研究工作之海外
學人,均不得轉任本案申請獎助。
附表-學人行李運費補助最高補助金額表
九、依本案延攬延聘之海外學人,其在海外出生之未成年子女同型返國,
得持用外國護照辦理入境簽證及外僑居留證。
十、曾接受本部延聘或國科會補助任教期滿後,須在國外住滿三年以上,
始得再以本案申請,應聘中途辭職、解聘、離職者,不得再以本案請
獎助。
十一、本案各項待遇及補助起支及終止計算標準規定如下:
(一)起支標準:
1.薪給及研究補助費:開學上課以前(包括上課第一日)到職
者,自聘約生效之日起算,開學上課以後到職者,按到職之
日起算。
但於到職後補授其到職以前所缺課程者,得發給鐘
點費。
2.實物代金:自實際到職之月份起算,當月十五日以前到職者
,配發當月實物,十六日以後到職者不發。
3.房租津貼:自實際到職之日起算。
(二)終止標準:各項待遇及補助均至聘約所載終止之日為止。
職責未盡,聘期未滿、中途辭職、解聘、離職者,各項待遇及補助
,除實物配給依照當月十五日以前離職者,當月份不發,十六日以
前離職者照發外,其餘均自發生之日起終止。
如經青輔會補助回國
旅費,服務未滿一年擬再出國者,應依該會規定,退還補助款。
十二、本案各項待遇所需經費,經各延聘院校依照本部核定通知書,每學
年分上、下二期分別擘據及編造印領清冊一是二份報部核撥。
十三、本案各項待遇及補助費由各院校按月核實造冊印領發給(各項補助
憑證貼紙暨申請表及薪資等印領清冊格式另訂之),旅費補助憑本
國籍航空班機或聯運航空班機票根,核實折算發給。
十四、各校應於每學年結束前一個月內,將所延聘學人是否納入學校下學
年度編制情形報郭紜查。
十五、本要點自七十二學年度起修正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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