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有效日期食品29項及疑似未來食品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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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實務知識-逾有效日期食品29項及疑似未來食品1項逾有效日期食品29項及疑似未來食品1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會同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 阿甘創業加盟網部落格 跳到主文 開店經營-最佳伙伴--阿甘創業加盟網---打造一公平、公正、公開的創業加盟開店資訊環境『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歡迎您光臨! 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 相簿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Jul07Thu201618:15 逾有效日期食品29項及疑似未來食品1項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實務知識-逾有效日期食品29項及疑似未來食品1項 逾有效日期食品29項及疑似未來食品1項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會同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至「義O食品有限公司南崁廠」稽查,於冷凍成品倉庫中查獲逾有效日期食品29項及疑似未來食品1項,未與一般成品有效區隔,爰現場先將疑似違規產品封存,後續將再約談業者並依法處辦。

本案查獲逾有效日期食品,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應予沒入銷毀;復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食品逾有效日期,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做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本案查獲食品標示疑似為未來食品,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依同法第52條規定,應通知限期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守者,沒入銷毀之;復依45條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以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提供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勞動基準法第60條 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第34條 本法第五十九條所定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但支付之費用如由勞工與雇主共同負擔者,其補償之抵充按雇主負擔之比例計算。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4-1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或殘廢時,雇主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其投保,並經保險人核定為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者,雇主依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給予之補償,以勞工之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之差額,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標準計算之。

74年8月10日74台內勞字第3285478號函釋: 雇主依勞工保險或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者,得就勞工保險給付或該商業保險中由雇主擔負保險費所得保險給付抵充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費。

因此不足之部分仍應由雇主補足。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有關餐飲業者貯存過期食品原料遭罰之訴願案件 一公司經臺中市衛生局於進行安全衛生及定型化契約查核計畫時,於現場查獲該公司之地下一樓冷凍庫房內貯存逾有效日期之「○○薑」及「○○櫻花蝦」等2類品項,共計136件,認定該公司有貯存逾有效日期食品之行為,爰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處以新臺幣15萬元罰鍰,案內不符規定產品應沒入銷毀。

該公司認相關法規非以持有逾有效日期之食品即違法,尚須視持有是否基於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等目的,於此不服提起訴願。

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食品之定義,除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外,尚包含其原料。

又據同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者不得貯存,尚非需另有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等目的為限。

且查該公司貯存96包「○○薑」及40包「○○櫻花蝦」已逾有效日期之食品,存放於冷凍倉庫內,其中「○○薑」之有效日期為98年3月31日,「○○櫻花蝦」之有效日期為104年1月3日,稽查時分已逾有效日期超過6年及超過5個月,卻仍存放於冷凍倉庫內,衡諸上開食品逾期數月甚至數年之事實,且就採證照片觀之,該公司似非將上開逾期食品當作廢棄物處理,因此訴願人縱非故意,於管理上亦顯有過失,貯存逾有效日期食品之行為,洵堪認定。

甲公司之主張,尚難採憑,故其主張是沒有理由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做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反者依同法第52條應予沒入銷毀,並依同法第44條最高可處新臺幣2億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同法第49條第2項規定,有第44條至前條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商家易發生過期食品疏失的地點特性 有些店家當生意不好導致部份商品來不及賣出過期,有些店家會為節省成本把這些過期或可能出問題的商品重新包裝或組合後提供給顧客,為避免商家竄改日期事件,依照食品衛生管理法訂有相關規定,食品應標示保存期限,且不得以「賞味期間」或是類似字語替代「保存期限」,且保存期限一定要用鋼印印上,不可以用標籤黏貼。

店家業者若遭稽查販售過期產品,除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將處販賣場所3到15萬元罰鍰,並要求業者將違規產品銷毀。

另供貨廠商送過期產品或即將過期貨至店家,店家進貨上架前未細究保存日期、店家放置在陳列架或儲藏櫃角落或最底部,較不易碰觸到地點的食品,這些都是店家常易忽略發生逾期食品的地點特性,為避免再度發生販售過期產品事件,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加強進貨上架察看保存日期,加強賣場內部每天進行產品的巡視稽查。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營利事業負擔保費每人每月二千元以上視為薪資所得 有一公司替員工投保團體壽險,員工之受益人分別為其家屬,由該公司支付每人每月保險費3,000元,則該公司每月認列員工保險費計6,000元,應檢附具保險費金額並詳實紀載支付員工保險費各3,000元之保險費收據。

對於員工而言,僅1,000元屬其薪資所得,公司應辦理薪資所得扣繳申報。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八十三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二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替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並且由營利事業負擔,營利事業所檢附之保險費原始憑證,除應書有保險費金額外,並應檢附列有每位被保險員工保險費之明細表,以避免未提示合法憑證而被剔除補稅或申報錯誤,遭受國稅局調整。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違規逾期原料製成之產品至少罰鍰3萬元 高雄市春OO公司於5月3日經查獲涉嫌使用違規逾期原料分裝再製為「健康即食腰果」等7項產品,經市府消保官會同衛生局人員與業者溝通退貨退款事宜,獲得初步協議。

消費者如果在二年內有購買春OO公司生產的「健康即食腰果」、「自然健康杏仁果(生)」、「純原蔗黑糖粉」、「純原蔗黑砂糖」、「健康即食杏仁果」、「自然健康燕麥片」及「光中杏」等產品,可持原產品(不論已打開食用與否)或購買憑證(發票、收據錄或其他消費紀錄)向原購買通路商店或該公司辦理退貨退款。

另有關「春OO股份有限公司」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情事,衛生機關已現場封存涉嫌違規原料及產品;此外,食藥署亦責成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協助所轄相關下游食品業者儘速完成產品下架作業,並請所轄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責令該公司完成下架回收,調配、包裝、貯存、販賣逾有效日期之食品,涉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依同法第52條應予沒入銷毀;並可復依第44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製售食品務必遵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範,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依法從重處辦,倘涉及逾有效日期,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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