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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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形成因素 ; 個人的社會技巧低劣,如:不擅長溝通技巧、抗壓能力及人際關係等。

個人的惡習,如:藥物濫用、酒癮、犯罪等。

生活窘境,如:失業、 ... 家庭暴力 出自CaseruSocialWorkEncyclopedia 前往: 導覽、 搜尋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

換言之,暴力行為不僅限於生理上的加害行為,亦包括心理或精神上的虐待,舉凡辱罵、威脅、不予睡眠等皆屬之。

首句破例幫你們改了,不過還是請你們去參考如何寫出好條目,看看首句及編輯該如何做。

引用需要很小心,要查證,不要人云亦云。

「家庭暴力防治法」有去翻過嗎? 家庭暴力之分類,你們做的是以虐待/暴力的方式分。

老師上課還有用另一種方式分,也請稍微介紹一下。

5錯別字實在太多了,請改善。

編輯也要再加油。

目錄 1家庭暴力之虐待對象 2家庭暴力之種類 2.1婚姻暴力 2.2兒童暴力 3家庭暴力形成因素 4家庭暴力之特徵 5參考文獻 家庭暴力之虐待對象 (1)兒童及青少年虐待: 兒童是12歲以下的小孩,青少年則是12以上未滿18歲。

兒童及青少年虐待是指兒童的父母或親友兒童及未成年青少年,施加身體或精神上的傷害、性虐待、疏於處置與惡意對待等,致使兒童的健康與福利受到威脅或損害。

除了被暴力相向外,兒童的性虐待問題快速的增加並引起了大家的注意及關心。

以澳洲為例,有28%的女性說在兒童和青少年曾被性虐待,且多在12歲以前,同樣的,男性也有9%的人報告在青春期被騷擾過,受害頻率最高峰的時期,男生是轉換為青春期階段(62%);女生則是10~12歲這段期間(林燕卿、楊明磊,1998)。

兒童性虐待的施虐者不限於家人和親友,鄰居與陌生人也有可能,但前者比率較高。

(2)配偶虐待,也稱婚姻暴力: 配偶之間的施虐不一定是法律上的定義,而是行為上的定義,藉著施加身體、性或心理上的虐待,施虐者有意識的控制它的伴侶。

施虐者固然不限定何種性別,丈夫也有可能是受害者,但超過95%受虐的都是女性,他們屬於不同的經濟、文化背景。

(3)老人虐待: 老人虐待是較晚近才發生的一項家庭暴力議題,根據國外現有資料顯示,最容易受虐的老人是高齡的女性(Senstock&Liang,1983)。

在我國,未工業化和都市化之前,傳統上敬老崇祖的觀念頗濃,加上由於農業經濟社會的家中經濟大權掌握在老人手中,虐老的事情較為罕見。

如今家庭逐漸核心化,重心轉為配偶家庭,三代同堂家庭中的老人已不再像以往般受到尊敬重視,社會傳媒老的情事逐時有所聞。

家庭中若有虐老行為,常見者主要是疏忽,對其刻意或不經意在照顧上的忽略;其次才是精神情緒上的虐待,在言詞上尖酸刻薄和斥喝;再者才是身體虐待,因老人風燭殘年之軀經不起生理傷害,身體暴力容易衍生法律問題與公權力的介入。

(4)其他虐待: 如手足間之身體虐待、言詞打擊與冷潮熱諷,或是如性騷擾或強暴的家人間求愛暴力等。

(徐國光,2003:307~312) 家庭暴力之種類 婚姻暴力 (1)身體虐待 身體上的毆打是所有暴力者對受害者的身體各部位進行攻擊行為。

如擠他、推他、抓他、抓頭髮、壓他、潑水、燒她、拉她、當她受傷、生病或懷孕時拒絕協助她、軟禁她或不讓她進入屋內...等。

以上的虐待其嚴重性可從打巴掌到謀殺。

打巴掌被認為是不嚴重,因此就被誤倒毆打是可以被接受、可以忍耐的,或是成為施虐者否認毆打的藉口。

(2)性暴力 攻擊受害者的胸部、私處或用武力、身體暴力脅迫進行性行為,如婦女被其配偶毆打之後,迫使他們進行性行為。

或是持槍強迫她們從事某種她們不願意的性行為;甚至強迫與第三者發生性行為。

其定義有: 告訴她黃色笑話。

吃醋、生氣或懷疑對方婚外情。

不在乎對方對性的感受。

責怪或懷疑對方的性發展史,或是過去的性經驗。

控制對方的性能力,侮辱對方是一個無能力者。

說她是妓女或淫婦。

當獨處或在別人面前強迫脫光衣服。

脅迫變態性行為。

強拍裸照或性行為的照片。

(3)破壞東西或寵物虐待 這是一種藉由婦女的擁有物或寵物的虐待,雖不是直接攻擊受害者,但也是一種虐待。

如在爭吵之後破壞對方喜愛的東西或寵物,而後責怪是她引起的。

當著被害者面前破壞東西時,有時會傷害到受害者本身。

(4)精神虐待 精神虐待並沒有直接攻擊對方身體,但是精神虐待比身體上的虐待更為嚴重。

包括以武力、自殺、抱走小孩或外遇來威脅,強迫對方做不想做的事,用言語傷害對方自尊或否認對方感覺及想法,用行動嚇阻她。

隔離也是一種精神虐待。

伴隨著身體上及性虐待的恐嚇,使受害者生活在恐懼之中,令他失去自主權包括言語、行為上的自我。

(5)情緒虐待 以上四種都伴隨著情緒虐待的成分,都會影響受害者的自尊、自我存在價值。

這種情緒虐待需要相當久的時間來治療。

(周月清,1995:23) 兒童暴力 攜子自殺: 近年來”攜子自殺”的案例在台灣一再發生,父母先行用各種方法殺害孩子之後,自己再自殺。

東方的父母常將孩子視為自己的資產,自己有權利決定孩子的生死,自己無路可走,認為孩子也和自己一樣。

如高雄縣的家庭慘劇,父親罹癌,將三名子女灌毒同死;男子失業攜女兒跳橋;媽媽迷昏8歲女兒任男友性侵害;父親強暴智障女生下二女。

”可愛的家庭”似乎已成了兒童的夢魘和傷害最深的地方。

虐待的定義 身體虐待:是指以各種物理方法傷害兒童的身體,導致兒童外型受損、器官功能損害,甚至導致兒童少年死亡。

身體虐待通常可見到兒童身體出現與一般意外傷害不同的症狀,常見的有瘀青、抓傷或擦傷、燒燙傷、骨折、腹部受傷、頭部受傷等。

精神虐待:對兒童冷漠、排斥、或經常恐嚇、嚴厲、怒罵、輕視、批評、嘲諷、挑剔、藐視、威脅或不適當的期待,以致影響兒童的情緒、感情和心智的成長,如智力、記憶、認知、概念、語言、道德發展等。

精神虐待又可細分為拒絕、貶抑、威嚇、孤立強化或教導不符社會規範的行為。

性虐待:對兒童進行性交、口交、肛交和手淫等行為,或以孩童從事色情交易等。

疏忽:疏忽是指兒童的照顧者沒有提供孩童最基本的維生必需品,或者是身心發展所需的照顧。

常見的孩童疏忽結果是營養不良、有多種疾病而沒有適當治療和不關心孩童是否上學。

疏忽包括下列的行為:遺棄、未提供適當的食物、衣著、住所、安全照顧、醫療照顧及成長所需之教養;利用兒童從事危害其健康、危險性活動或欺騙行為;利用身心障礙或畸型兒童供人參觀;利用兒童行乞; 供應兒童觀看、閱讀、聽聞或使用有礙身心之影片、錄影節目帶、照片、出版品、器物或設施;剝奪或妨礙兒童接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機會、或非法移送兒童至國外留學;強迫兒童婚嫁;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或以兒童為擔保之行為;供應兒童進入有礙身心健康之場所;讓六歲以下兒童或將特別需要照顧之兒童獨處或使用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促使或准許兒童吸煙、飲酒、嚼檳榔、吸食或施打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其他對兒童或利用兒童犯罪或者不正當之行為。

受虐者的特徵: 年幼者,平均年齡是七歲,疏忽常見於嬰兒或幼兒,性虐待與精神虐待則以較大的兒童或青少年較常發生。

難帶的嬰兒或幼兒。

有障礙(精神、身體、智能等)的兒童。

早產兒、發展遲緩兒童。

受虐孩子生理的特徵令父母產生某種內心的影像,如孩子可能代表父母所討厭的人,如配偶、情人、手足或父母。

性格頑劣難教養的兒童。

易怒的孩子、缺陷的孩子、過分依賴的孩子、過動兒、沒有反應的孩子通常父母較不滿意,生理上有疾病的較容易受虐。

文化、經濟和社會因素。

缺乏溝通與良性互動,正向行為少的家庭。

社會階層低、經濟來源不足、單親家庭、失業率高等。

社會工業化結果帶來的家庭功能不彰、人際關係疏離、社會壓力無法排解等。

(謝秀芬,2004:200~212) 家庭暴力形成因素 可能因素有以下幾種: (一)個人因素 個人的人格特質有所缺陷,如:缺乏信心、自我控制能力不足或其他精神心理障礙。

個人的社會技巧低劣,如:不擅長溝通技巧、抗壓能力及人際關係等。

個人的惡習,如:藥物濫用、酒癮、犯罪等。

生活窘境,如:失業、經濟困乏等。

(二)家庭因素 原生家庭教養不當:暴力家庭養育出暴力兒女。

原生家庭結構缺陷:破碎家庭。

病理家庭:失序、衝突家庭。

(三)社會結構的因素<台灣以前的社會> 文化規範的歧視:社會文化灌輸社會大眾,男性應該優先、主導,女性則從屬次等的價值。

社會制度的不平等:社會的法律、宗教與組織,均對女性不平等。

女性經濟的弱勢:女性在經濟上依賴男性。

(徐秀蕊,2002:29) 家庭暴力之特徵 緊張型成期 再這個時期就像走在蛋殼上那麼不堪一擊,需要非常小心緊張的階段。

若有虐待發生,受害者可掌握和處理,避免發生明顯的毆打,會試著安撫施虐者,小心照顧他或順著他的意思,當有潛在衝突時,會尋求一些方法去釐清問題,並待在安全的處所,避免以憤怒方式回應他的行為,他知道這樣會有危險。

爆發或緊急期 在此時期,施虐者似乎已失去控制,受害者會害怕與恐懼,他會做某些事情來結束暴力,同時嘗試避免做任何可能激怒施虐者的事情。

受毆打的受害者失去感覺是經常有的,當攻擊結束時,施虐者及受害者通常都會訝異發生了什麼事。

寧靜、愛、喘息期(又稱蜜月期) 當緊張釋放之後,施虐者通常知道自己的行為過分離譜,很可能表現出悔悟、迷人及仁慈的一面,很可能表示難過,祈求配偶原諒,同時表現十分誠懇的樣子。

此時受害者通常以逃走,施虐者會去詢問,勸其返回他的身邊,此時受害者往往是心力交瘁的。

習得無助感 我們常會對婚姻暴力的受害者願意繼續留在受暴的關係中而感到不解,其實這張中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在婚姻暴力中受害者除了解到一個人能做的非常少之外,通常也會覺得沮喪或焦慮,即習得無助感(learnedhelplessness)。

這種情緒會耗盡受害者的精力,使他們無力採取行動,沮喪使他們缺乏活動力,及缺乏選擇離開重新開創天地所需的能量。

受害者在受虐期間往往會與朋友或親人越來越疏遠,而在財務上及心理上越來越依賴施虐者,使他們願意待在暴力的關係中。

當然害怕失虐者、缺乏其他機會、缺乏經濟來源、文化、家庭和宗教信仰鼓勵個人待在暴力關係中,還有相信施虐者也許會改變、心理上缺乏動力、以及認為是自己造成受虐的現象等等因素,都是造成受害者沒有選擇離開施虐配偶的原因。

(謝秀芬,2004:200~212) 參考文獻 謝秀芬(2004)。

家庭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

台北市:雙葉書廊有限公司 徐光國(2003)。

婚姻與家庭。

台北市:揚智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凃秀蕊(1999)。

家庭暴力法律救緩。

台北市: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周月清(1995)。

婚姻暴力理論分析與社會工作處置。

台北市:巨流圖書公司 取自"https://cswe.casehsu.org/index.php?title=家庭暴力&oldid=38676" 分類:Rank3 導覽選單 個人工具 登入 命名空間 頁面 討論 變體 檢視 閱讀 檢視原始碼 檢視歷史 更多 搜尋 導覽 首頁近期變動隨機頁面使用說明 工具箱 連結至此的頁面相關頁面修訂記錄特殊頁面可列印版靜態連結頁面資訊引用此頁面 本頁最後更動時間在2012年6月13日(週三)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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