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若發現未成年子女有吸食毒品狀況時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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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無涉刑責,單純行政罰案件: 少年單純持有純值淨重未達20公克之第三、四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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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警察隊 偵查組
少年類 108-03-06
現今毒品入侵校園時有所聞,家長若發現未成年子女有吸食毒品狀況時,是否可由家長直接將未成年子女帶至當地警察派出所「自首」,這樣是否可以減輕處罰?
解答
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針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而自首之少年,依其行為涉及「刑責或虞犯」或「行政罰」之處理情形分述如下:(一)涉刑責或虞犯須移送少年及家事法院之案件:倘少年向警方自首其有施用、施用且持有,或製造、運輸、販賣、轉讓第一、二、三、四級毒品等涉及刑責或虞犯之行為,警方於案件移送少年及家事法院時,將會於筆錄及移送書上詳載涉案少年自首之事實,並援引自首之法條,另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如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規定,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之情形,將一併移由法官審酌是否為減輕其刑或不付審理之裁定。
(二)無涉刑責,單純行政罰案件:少年單純持有純值淨重未達20公克之第三、四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2條規定,由查獲地警察局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倘少年符合自首之要件,依法務部101年9月27日法檢字第10104148160號函示,得免除罰鍰之處罰,並視已否接受轉介諮商或藥物濫用防治講習,做為判斷裁處毒品危害講習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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