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菸教育實施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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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菸教育之內容,包含認識菸害、反菸、拒菸技巧、激發戒菸意圖或其他相關戒菸事項。

實施前項戒菸教育之方式,除課堂講授或諮商輔導方式進行外,並得透過電子通訊、網際網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戒菸教育實施辦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109年01月08日 法規類別: 行政>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第1條 本辦法依菸害防制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戒菸教育,分為學校戒菸教育、非在學者戒菸教育及矯正機關戒菸教育。

前項矯正機關戒菸教育,指對收容於矯正機關之收容人所為之戒菸教育。

第3條 學校及矯正機關戒菸教育,應由各該學校或矯正機關辦理;非在學者戒菸教育,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戒菸教育,得委託或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或協助。

第4條 學校、矯正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應指定專人負責辦理戒菸教育。

第5條 戒菸教育之內容,包含認識菸害、反菸、拒菸技巧、激發戒菸意圖或其他相關戒菸事項。

實施前項戒菸教育之方式,除課堂講授或諮商輔導方式進行外,並得透過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輸媒體為之。

辦理戒菸教育之時數,不得少於二小時。

但未滿十八歲吸菸者一年內再違反時,得延長時數。

第6條 主管機關對於實施菸害防制教育計畫及戒菸教育輔導活動績效優良之機關(構)、團體、單位及個人,得加以表揚。

第7條 辦理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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