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比較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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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比較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 為維護交易秩序與保障消費者權益,避免事業以不當比較廣告誤導交易相對人,形成不公平競爭,特訂定本處理 ...   本會服務中心專線 (02)2351-0022 (02)2351-7588轉380 南區服務中心專線 (07)723-0022 傳銷事業報備名單 服務信箱 常見問答 首頁法規資訊本會主管法規處理原則不實廣告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比較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 法規資訊 本會主管法規公平交易法規公平交易法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會議資訊保密及公開辦法公平交易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不列入獨占事業認定範圍之總銷售金額門檻事業結合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之銷售金額標準及計算方法金融控股公司結合案件審查辦法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民用航空運輸業聯營許可審查辦法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情節重大案件之裁處罰鍰計算辦法全民健康保險藥品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全民健康保險藥品交易定型化契約範本反托拉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不適用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結合類型西藥專利連結協議通報辦法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多層次傳銷法規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公平交易委員會辦理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董事及監察人遴選作業要點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及變更報備準則多層次傳銷事業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營業額數額多層次傳銷業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作業辦法行政協調處理原則行為主體及適用基準市場界定結合聯合行為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不實廣告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數位匯流相關事業﹙電信、有線電視、電腦網路、電子商務﹚能源事業不動產經紀業金融事業流通事業機車事業航空運輸事業汽車事業程序規定其他多層次傳銷行政解釋解釋令行為主體獨占事業結合行為聯合行為限制轉售價格行為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行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多層次傳銷事業其他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罰則其他採購爭議案件附錄財團法人法相關子法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工作計畫暨經費預算及工作報告暨財務報表編製辦法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法規意見徵詢區外國及大陸地區競爭法規外國競爭法主管機關中譯外國競爭法規(本項目內容須經本會同意方可使用)大陸地區競爭法規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測驗 :::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比較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99.12.1第995次委員會議通過 99.12.10公參字第0990008952號令發布 101.2.8第1057次委員會議通過 101.3.3公競字第1011460132號令發布 104.3.4第1217次委員會議修正第8點 104.3.12公競字第1041460184號令發布 105.11.2第1304次委員會議通過修正全文 105.11.14公競字第10514613351號令發布   一、(目的) 為維護交易秩序與保障消費者權益,避免事業以不當比較廣告誤導交易相對人,形成不公平競爭,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名詞定義) 本處理原則所稱比較廣告,指事業於廣告中,就所提供商品或服務(以下簡稱商品)之特定項目,與他事業進行比較,以增進其交易機會。

三、(真實表示原則) 事業於比較廣告,就自身與他事業商品之表示或表徵,均應確保廣告內容與實際相符。

四、(公平客觀比較原則) 事業於比較廣告,應以公正、客觀、比較基準相當之方式為之。

五、(違法類型一) 事業於比較廣告無論是否指明被比較事業,不得就自身與他事業商品之比較項目,為下列之行為: (一)就自身或他事業商品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二)以新舊或不同等級之商品相互比較。

(三)對相同商品之比較採不同基準或條件。

(四)引為比較之資料來源,不具客觀性、欠缺公認比較基準,或就引用資料,為不妥適之簡述或詮釋。

(五)未經證實或查證之比較項目以懷疑、臆測、主觀陳述為比較。

(六)就某一部分之優越而主張全盤優越之比較,或於比較項目僅彰顯自身較優項目,而故意忽略他事業較優項目,致整體印象上造成不公平之比較結果。

(七)就比較商品之效果表示,並無科學學理或實驗依據。

(八)其他就重要交易事實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比較行為。

六、(違法類型二) 事業於比較廣告,不得為競爭之目的,陳述或散布不實之情事,對明示或可得特定之他事業營業信譽產生貶損之比較結果。

七、(法律效果) 事業違反第五點者,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之違反。

事業違反第六點者,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違反。

八、(程序規定) 事業之行為涉嫌違反第六點規定者,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受理案件移送檢察機關作業原則第二點第一款規定辦理。

九、(補充規定) 比較廣告案件除受本處理原則規範外,仍應適用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及相關處理原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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