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中醫醫院組織規程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高雄市立中醫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置院長,承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局長之命,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院長一人,襄理院務。

前項院長、副院長由相當級別之醫事 ... 目前線上:739人,瀏覽人次:663708887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中醫醫院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高雄市立中醫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置院長,承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局長之 命,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院長一人,襄理院務。

前項院長、副院長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第三條本院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內科: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二、外科:外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三、傷科:傷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四、婦科:婦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五、針灸科:針灸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 項。

六、檢驗科:各科門診與住院病人臨床檢驗研究等事項。

七、藥劑科:藥品之儲藏、供應與分裝之監督、藥品鑑定、藥品調劑、藥 品統計與臨床藥學推行實施之研究等事項。

八、護理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護理、病房環境衛生之監督、敷料 之消毒與供應等事項。

九、總務室:研考、印信、文書、檔案、庶務、出納、資訊處理、門診掛 號、病歷管理、醫院廢水、廢棄物之處理及不屬其他科、室之事項。

第四條本院置秘書、科主任、室主任、組長、科員、技士、技佐、病歷管理員、 辦事員、書記。

本院置護理長、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護士。

前二項科主任、組長、護理長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第五條本院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院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轉陳高雄市政府派員代 理之。

院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院長。

二、秘書。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條本院設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院長。

二、副院長。

三、醫師。

四、秘書。

五、科主任。

六、室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院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第十一條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院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衛 生局層報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院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備查 ,並副知高雄市政府。

第十二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