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中醫醫院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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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立中醫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置院長,承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局長之命,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院長一人,襄理院務。
前項院長、副院長由相當級別之醫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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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中醫醫院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高雄市立中醫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置院長,承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局長之
命,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院長一人,襄理院務。
前項院長、副院長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第三條本院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內科: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二、外科:外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三、傷科:傷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四、婦科:婦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五、針灸科:針灸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
項。
六、檢驗科:各科門診與住院病人臨床檢驗研究等事項。
七、藥劑科:藥品之儲藏、供應與分裝之監督、藥品鑑定、藥品調劑、藥
品統計與臨床藥學推行實施之研究等事項。
八、護理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護理、病房環境衛生之監督、敷料
之消毒與供應等事項。
九、總務室:研考、印信、文書、檔案、庶務、出納、資訊處理、門診掛
號、病歷管理、醫院廢水、廢棄物之處理及不屬其他科、室之事項。
第四條本院置秘書、科主任、室主任、組長、科員、技士、技佐、病歷管理員、
辦事員、書記。
本院置護理長、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護士。
前二項科主任、組長、護理長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第五條本院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院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轉陳高雄市政府派員代
理之。
院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院長。
二、秘書。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條本院設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院長。
二、副院長。
三、醫師。
四、秘書。
五、科主任。
六、室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院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第十一條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院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衛
生局層報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院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備查
,並副知高雄市政府。
第十二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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